新《噪声法》正式施行,一起关注最新规定!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已于6月5日正式施行,199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被同时废止。

引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已于6月5日正式施行,199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被同时废止。新《噪声法》在体例结构、监管范围、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将起到极大的推动。
一、新《噪声法》的总体修订情况
新《噪声法》增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一章,全文九章共计九十条,比修订前增加二十六条。新《噪声法》名称删除了“环境”二字,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同时更加明确规范对象限于人为噪声。
二、噪声污染不再仅限于超标噪声
根据旧法规定,噪声污染仅限于超过排放标准的噪声,但是,部分产生噪声的领域并无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为弥补该监管空白,新《噪声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属于噪声污染。
三、工业噪声范围扩大,监管手段进一步强化
根据新《噪声法》第三十四条,工业噪声不再仅限于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声音,而扩大为“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新《噪声法》还明确了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并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对无证排放、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或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工业企业,均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单位需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新《噪声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涉及6项与建筑施工噪声相关的罚则,其中5项需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无证进行产生噪声的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未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对连续施工进行公告等,罚款额为一万至二十万元,还可被责令暂停施工。
五、违法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相关规定,对违法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一般只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根据新《噪声法》第八十一条,此类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还可被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这意味着从事文化娱乐、餐饮、医疗等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音响、油烟净化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一旦超标排放噪声即会面临较高额度的罚款,相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从源头杜绝噪声污染。
结语
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施行以来,水、大气、固废、土壤、建设项目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均已完成了修订、修正工作。此次新《噪声法》的修订,通过明确各方责任、细化监管规范,结合噪声污染的特点以及近年来群众对和谐安宁的需求,明确了一系列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的污染防治规范,将极大促进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