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日,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正在持续发酵。事件源于6月10日,格力电器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举报信称,奥克斯空调多型号产品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检测均不合格,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奥克斯对此回应称:格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同行,目的是影响奥克斯旺季的销售,属于一种行业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针对两方舌战,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核实。
值得注意的是,格力奥克斯之间的纠纷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消费者的担忧和不安。无论该事件调查结果如何,都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将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浅谈格力奥克斯商战的影响。
解读
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的发生、持续,不仅影响国内空调行业的竞争,同时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事件调查尚未有结论之前,公众无法判断孰是孰非。但作为消费者群体,可以想象这样两种结果:
1、若格力所说属实,奥克斯则构成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若奥克斯空调确实有多型号产品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检测均不合格,并且未告知消费者该真实情况,则奥克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该行为显然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其产品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消费者要求其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奥克斯涉嫌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若格力无中生有,则可能遭遇追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由此可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大数据检索显示,从2011年至2018年,国内企业因诽谤、恶意举报、弄虚作假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呈增长趋势,并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以及两广地区,其中民事纠纷占比89.43%,批发和零售行业在行业比重中占25.88%,尤其规模或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更有可能陷入类似的纠纷中,例如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可见现代企业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愈发敏感,同时也更加重视企业的自我保护。


据统计,2018年格力空调在线下市场具有绝对优势,零售额排名上,格力37.6%、美的24.5%、海尔11.5%;但从线上市场的表现来看,格力空调占比21.4%,不及奥克斯23.4%的市场份额。并且格力和奥克斯之间因专利纠纷和“挖墙脚”行为宿怨已久,如果格力此次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举报,则格力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将面临依法追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格力品牌的商誉必将会遭受严重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基础将有可能动摇,当企业逐渐丧失客户群体时,该企业的生存也将会陷入困境。人民日报对此也发表了人民微评:孰是孰非应当交由消费者评判。谁赢得消费者信赖,谁才是真正的赢家。
经营者只有树立“消费者优先”的理念,为消费者提供品质可靠的商品与服务,才有可能在不见硝烟的商战中赢得一席之地。
近日,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正在持续发酵。事件源于6月10日,格力电器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举报信称,奥克斯空调多型号产品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检测均不合格,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奥克斯对此回应称:格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同行,目的是影响奥克斯旺季的销售,属于一种行业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针对两方舌战,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核实。
值得注意的是,格力奥克斯之间的纠纷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消费者的担忧和不安。无论该事件调查结果如何,都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将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浅谈格力奥克斯商战的影响。
解读
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的发生、持续,不仅影响国内空调行业的竞争,同时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事件调查尚未有结论之前,公众无法判断孰是孰非。但作为消费者群体,可以想象这样两种结果:
1、若格力所说属实,奥克斯则构成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若奥克斯空调确实有多型号产品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检测均不合格,并且未告知消费者该真实情况,则奥克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该行为显然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其产品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消费者要求其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如果奥克斯涉嫌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若格力无中生有,则可能遭遇追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由此可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大数据检索显示,从2011年至2018年,国内企业因诽谤、恶意举报、弄虚作假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呈增长趋势,并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以及两广地区,其中民事纠纷占比89.43%,批发和零售行业在行业比重中占25.88%,尤其规模或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更有可能陷入类似的纠纷中,例如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光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可见现代企业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愈发敏感,同时也更加重视企业的自我保护。


据统计,2018年格力空调在线下市场具有绝对优势,零售额排名上,格力37.6%、美的24.5%、海尔11.5%;但从线上市场的表现来看,格力空调占比21.4%,不及奥克斯23.4%的市场份额。并且格力和奥克斯之间因专利纠纷和“挖墙脚”行为宿怨已久,如果格力此次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举报,则格力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将面临依法追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格力品牌的商誉必将会遭受严重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基础将有可能动摇,当企业逐渐丧失客户群体时,该企业的生存也将会陷入困境。人民日报对此也发表了人民微评:孰是孰非应当交由消费者评判。谁赢得消费者信赖,谁才是真正的赢家。
经营者只有树立“消费者优先”的理念,为消费者提供品质可靠的商品与服务,才有可能在不见硝烟的商战中赢得一席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