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5日,导演郭靖宇发布的一篇公开演讲直指揭露电视剧行业收视率造假乱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此作出回应,要求采取措施,抓紧开展调查,一经查实违法违规问题,必将严肃处理。收视率造假问题再次引发各界关注。
制片方与被“污染”的收视率
根据《电视收视率调查准则》(GB/T 303250-2013),电视收视率是指电视收视市场的总体观众中,收看某频道或其节目的个人所占的比例。在收视率调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严格的概率抽样方法,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户作为代表,通过对这些样本户的收视行为数据搜集、整理与分析,从而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收视率数据。
收视率造假屡屡发生,造假主体往往通过游说、贿赂、雇佣“黑客”干扰、截留数据、篡改统计结果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或操纵收视率调查,从而实现人为影响收视率调查结果。近年来,由于播出机构将收视率与支付给制片方的播映权使用费挂钩,不同级别的电视剧收视率对应不同的播映权使用费用标准,参与“污染”收视率的主体不乏电视剧制片方。
收视率造假,制片方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一、关于合同效力瑕疵
为确定收视率与播映权使用费标准的对应关系,播出机构会要求制片方签署“收视率对赌”协议或在播映权使用协议中设置“收视率对赌”条款,“收视率对赌”协议或“收视率对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我们注意到,在禁止“收视率对赌”方面,中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2015年中央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达成的《恪守媒体社会责任、反对唯收视率自律公约》,属于行业自律规范,不构成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制片方与播出机构之间的协议,不会仅因为带有“收视率对赌”条款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结构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如制片方通过“购买”收视率等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视率,从而获得更高的播映权费用,播出机构也可能因此获得更高的广告招商费用,制片方则可能因民事欺诈或与播出机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如:广告商)利益,根据前述规定,“收视率对赌”协议或“收视率对赌”条款存在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制片方也将因此面临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业贿赂
若制片方采用给予第三方财物或其他贿赂手段进行收视率造假(如:给予样本户“好处”,贿赂收视调查结果分析人员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制片方可能因此构成商业贿赂。在此情况下,制片方因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导致他人产生损害,依法应赔偿受损方实际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外,制片方还将面临被主管行政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针对情节严重的贿赂行为,根据《刑法》第389条、第164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对象和情形不同,制片方还存在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例如:若构成行贿罪的,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存在加重情形,最高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并结合司法实践[i],收视率调查的样本户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若制片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样本户信息,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等样本户信息,以期通过游说、贿赂等手段干扰样本户的正常收视行为提高收视率,制片方因此侵犯收视调查机构(如:央视索福瑞)的商业秘密。在此情况下,制片方除存在对收视率调查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还将面临被行政主管机关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面临被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刑法》第219条,若制片方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制片方可能因此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则面临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风险。
四、危害网络安全
若制片方通过入侵收视率测量仪及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从而干扰数据收集,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之规定,制片方前述行为危害网络安全,并可能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对于制片方上述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制片方还存在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例如:若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制片方雇佣“黑客”的情形,即便制片方未直接从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但制片方若存在帮助、教唆等行为,制片方仍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或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五、其它
除上述列举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外,根据制片方参与收视率造假的行为及严重程度不同,制片方可能还将面临其他法律责任。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制片方通过“购买”收视率等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视率,获得了本不应得的竞争优势和利益,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制片方可能因此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如,若收视率作假过程中,制片方存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制片方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项下的法定义务;又如,针对专业从事收视率造假的制片方而言,若其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还可能因此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收视率造假不是“法外之地”
综上,收视率造假并非“法外之地”,制片方应充分了解和关注收视率造假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避免侥幸心理,制片方应积极提高制片能力、提高电视剧品质,从根本上实现大众收视热度,推动电视剧行业走出“唯流量论”的怪圈。
[i] 参见:林立、潘磊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521号。
制片方参与收视率造假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作者:侯帅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2018年9月15日,导演郭靖宇发布的一篇公开演讲直指揭露电视剧行业收视率造假乱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此作出回应,要求采取措施,抓紧开展调查,一经查实违法违规问题,必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