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从武汉迅速席卷至全国,焦虑和恐慌的情绪影响着所有人。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已经不仅仅是医护人员与病毒的抗争,更是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但是在如此紧张的局面下,仍有一些人只顾自身利益,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试探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危害自己更危害公共安全。接下来,本文介绍最近出现的几种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01 编造、散布谣言
自疫情发生至今,大大小小的谣言多达几百条,轻则如盐水、抽烟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严重的如确诊患者出逃、尸体躺在医院无人处理等等,这些谣言或错误的引导大家进行疫情防控,或引起群众恐慌。无论造谣者是出于何种心态,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传播谣言一般会受到行政拘留,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平安武昌:网民发消息称“解放军进城全面接管”涉嫌编造虚假信息被依法刑事拘留
2月3日晚上,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有消息在网上流传,称:“周边部队开始集结,各连锁酒店全部被政府征用,如果10号疫情不好转,解放军进城全面接管, 每天的菜解放军按你家人口按需配给送你家里,封户。” 该消息很快在网上网下传播,有市民开始在超市大量购物。武昌警方迅速开展调查,查明系李某(男,38岁)在网上发布该消息,并于4日将李某抓获。其交代所发布信息是自己编造。目前,李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隐瞒疫情
因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强,疫情爆发期又在“春运”期间,正值返乡高峰,人员流动性较大,极易受到感染。一部分人防护意识差,甚至明知自己出现不适症状仍接触他人,拖延就医,导致大面积感染,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福建晋江男子不顾隔离要求多次走访聚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泉州市公安局通报,张某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日前,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03 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新型冠状病毒较为特殊的一点是存在大量轻症病人,而且潜伏期具有传染性,因此搜寻疑似病例的行动轨迹,排查密切接触者显得极为重要。疫情爆发后,出现了多次如泄露武汉返乡人员个人隐私信息的事件,迫切排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应注意方式方法。
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天津一女子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04 哄抬物价
当前举国上下全力奋战疫情,众多爱心人士倾力奉献,无偿捐赠物资和款项。然而仍有一些无良商家发起“国难财”,哄抬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以及蔬菜等物价,破坏市场秩序,为普通群众的防疫工作增加障碍。
相关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2020年1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关于维护防疫用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26日0时起,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
典型案例:1月30日,接群众举报,大沽南路一便利店内高价销售的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品。河西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环食药大队迅速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销售情况展开深入调查。经查,该店店主以每瓶5元价格购进“舒誉”牌84消毒液,以每个6元的价格购进防雾霾口罩,然后大幅加价,分别以消毒液每瓶10元至15元,口罩每个15元的价格高价对外销售。现经营者因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拟给予罚款5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疫情防控添乱,或将以身试法
作者:魏昕宇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从武汉迅速席卷至全国,焦虑和恐慌的情绪影响着所有人。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已经不仅仅是医护人员与病毒的抗争,更是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