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假、产前检查假、保胎假,产假、生育奖励假、自主延长假,傻傻分不清楚?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全面二孩政策遇上猴年,造就了今年的生育小高峰。

全面二孩政策遇上猴年,造就了今年的生育小高峰。对于HR来说,在对“三期”女职工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既要最大程度上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又要最大限度内降低公司的用工管理成本,因此,理清三期女职工所依法享有的假期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至关重要。
一、释义
产前假
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产前假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有个别地区在地方性法律文件中规定了产前假。如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产前检查假
产前检查假,是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保胎假
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保胎假作出明确规定。“保胎”一词见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该复函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根据该复函,“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目前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该复函执行,即如果怀孕女职工向公司提交医生开具的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应予批准,并可按病假处理。
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处所说的产前可以休假15天是包含在98天正常产假中的,与上述产前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生育奖励假/延长产假
该类假期是在全面二孩政策施行后,晚育假被取消,各地将原有的晚育假以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的形式规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文件中,且只要符合规定生育均可享受该类假期,不论是一胎还是二孩,长短不等,有的地区为30天,如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有的地区为60天,如四川、山东、安徽、山西等。
自主延长假
法律法规并未对自主延长假作出明确规定,目前该种假期主要是指在北京地区,女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除依法请休的产假外,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答疑
女职工请休产前假,是否可以不予批准?
如前所述,上海地区明确规定了产前假,但是否批准仍然取决于用人单位。那么在未规定的产前假的地区,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以及规章制度处理即可。
公司规章制度能否规定产前检查时间上限?
对于产前检查的时长,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员工根据医生的安排进行产前检查请假的,公司均应批准。在实践中,由于医院病人较多、流程复杂,每次产检需要半天乃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公司规章制度无法对产检时长作出限定。
女职工请休保胎假,应如何处理?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对保胎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员工向公司提交了医生开具的证明,确需请假保胎休息的,公司应予批准,期间待遇可按病假处理。如果员工不能提交相关证明请假休息的,是否批准由用人单位自行掌握,并可按事假进行处理。
女职工可以提前多久请休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8天产假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由于生产时间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一般情况下,若女职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15天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女职工推迟生产,可将产前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自主延长假期间的待遇应如何支付?
在北京地区,根据立法本意,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请休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那么视为用人单位同意负担由此带来的用工成本,即在自主延长假期间,不应降低其工资待遇。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