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第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事实或称物理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第三,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在民法体系中,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一组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重要概念。
一 法律规定
本章共9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限度及几类具体的相邻关系(如排水、采光、袋地通行等)作了相关规定。第七章的关联法规,具体如下表:
二 相关问题
围绕《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相邻关系,本文主要讨论如下三个问题:
(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与依据
1.基本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虽然在通常上讲,不动产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绝对化难免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容易产生冲突,故而立法者便对不动产物权人行使权利提出了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不动产物权人在行权时不得影响他人对其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其二是不动产物权人在必要的情况下须在自己的财产上为他人使用其财产提供合理的便利,这便是相邻关系的来源。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由不动产物权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
我国《民法典》中保留了原《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关系原则的表述,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有利生产原则,强调处理相邻关系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把对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方便生活原则,则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减少因行权给邻人带来生活的不便。团结互助原则,强调要互利共赢,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公平合理原则,强调要坚持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和一致性,实现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对等。
2.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可以依习惯作出判断。如果当地没有相应习惯的,法官应当依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进行审理。
(二)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及行使限度
1.主要类型
(1)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民法典第290条):社会生活中公民往往会会因用水、排水产生利益冲突,因为用水、排水问题会涉及到多个民事主体,因此须处理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其中应当包含:第一,合理分配自然水流资源。第二,尊重自然流水的历史流向,不得擅自改变。
(2)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民法典第291条):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施后,由于土地客观位置可能必须从他方土地上通行,因此相邻通行关系是农村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通行实质上是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了一项辅助义务,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
(3)相邻土地的利用(民法典第292条):主要表现为相邻一方需要临时使用另一方土地进行施工的情形。在相邻方确有必要的情形下需要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等财产进行临时使用,相邻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民法典第293条):是对相邻建筑物权利人享受通风、日照等基本权利的确认。在我国的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作了明确规定。
(5)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民法典第294条):指排放、施放污染物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者损害。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不动产权利人有排放或者施放污染物的行为;二是排放、施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6)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民法典第295条):指不动产权利人在自由合法的前提利用自己不动产时,也负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财产安全的义务。
2.行使限度(民法典第29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其相对方在行使相邻关系的同时,也负有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适当赔偿。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与区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互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相邻关系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其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以意定的方式设立。
3.两者提供便利的限度不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限制,这是为了达到权利正常使用的最低标准;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4.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不同。相邻关系随着所有权的存续而存续,其行使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均由当事人约定。
5.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同。相邻关系随不动产的流转而变动,因此可以对抗第三人;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基础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三 参考案例
(一)相邻关系的权力基础来源——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裁判摘要:
1.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2.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1966年3月17日,原告屠福炎的父亲屠珠花购买坐落于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的房屋一套。在该买卖契约中注明:“出入行路有朝东厢见门,向南进入无阻,道地公用”。后原告继承该房屋。原告的东邻为被告王义炎。2009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从自己的院子内用障碍物将原告原向东出行的门堵住。该纠纷经泗北村、泗门镇有关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另查明:原告屠福炎的父亲屠珠花1966年购买房屋时,西面是一条水沟,向西无法出行。后因泗北村的规划和发展,该房屋西面的水沟现已填上,并成为了泗北村内的公共道路。1999年,泗北村村民委员会将原告的出行路线调整为向西、向南出入。
法院认为:原告屠福炎房屋西面的水沟已经被填平,村委会于1999年将原告的出行路线调整为向西、向南出行,原告也在房屋院子的西南角开设了大门,原告从自己的大门出入,不仅符合村里的规划和安排,也有利于自己的生产、生活。原告主张的东方向行路,虽曾是原告房屋的出入口,但现在该方向行路已经属于被告王义炎的私人院子,原告欲打此进出,对双方均不方便,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原告房屋南面的围墙,系被告在购入他人房屋后拆除而建造的,围墙的中上部是栅栏,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影响不大,且比较原来的房屋对上诉人的影响更小。因此,原告要求从其房屋东边出入,被告拆除围墙,拆除围墙后的土地供双方共同使用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相邻关系纠纷——赵某某诉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2020)京0113民初3798号】
赵某某、张某某东西为邻,赵某某居西,张某某居东,双方居住宅院之间有一条道路。张某某自2016年租用现居住院落,并养殖一百余只信鸽。张某某自述,其每天会放飞部分鸽子,一天一次;若参加信鸽比赛,则放飞次数增多。赵某某提交了其儿子的门诊专用处方,以证明其儿子被诊断为过敏性支气管炎肺疾。故赵某某诉请法院判令张某某停止在该院落饲养信鸽。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鸽子在饲养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排泄物等垃圾,存在活禽养殖的防疫风险,会对附近居民产生妨害。农村宅基地上的宅院一般用于居住生活需求,与用于种养殖地的地块性质不同。张某某在居住生活区域进行活禽养殖,且数量较大,未采取必要的防疫手段,对周围居民造成妨害。综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任何权利都是有自己的边界。超越边界,便会产生权利的冲突。而本案中张某养殖信鸽的行为,因信鸽数量较大,不仅影响了邻居的日常生活,更有造成邻居染病的可能;从相邻关系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张某养殖信鸽的行为对相邻关系人造成之影响已经超过容忍义务之合理限度,损害了相邻关系人之合法权利。
(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李某甲诉李某乙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2020)京0118民初297号】
被告李某乙在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车道峪沟有两处宅院,其中一所宅院位于原告李某甲家前院,后院地势略高于前院。前后院相隔一条横街,两院东侧为纵向街道,纵向街道与横街交叉形成不规则十字路口。十字路口北街窄,十字路口南街宽。原告李某甲家厨房下水管从其院内向外经十字路口南街地下延伸至前院被告家院门外(被告开东门)的街道路面中央出口。2019年10月,被告多次堵塞原告排水管,导致原告家污水无法排出,影响原告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对于人工排水,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并非一概负有妨碍容忍义务。排污人因其不动产建筑物内排放污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邻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李某甲家厨房废水直排街道路面,不仅污染环境,还影响被告家人及该村村民出行,冬季结冰后构成安全隐患。被告堵塞排水口目的是维护自家门外街道环境卫生不受污染,应属止损行为,并无不妥。据此,李某甲厨房废水直排街道的行为,与社会大力倡导的治理人居环境理念相悖,亦不符合公序良俗。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性,合法性,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因为在相邻关系的调整中,不能仅仅考量环境保护规定,必须参照风序良俗原则。为此即使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只要相邻人能够证明排污行为逾越容忍义务限度而构成重大妨害的现实危险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可以主张环境保护相邻权。本案中,将厨房用水等生活污水肆意排放到大街上,不仅影响村容村貌等环境,而且在冬季结冰时,还会产生安全隐患。因此,原告这种排污行为也应当视为环境污染行为,且已超越被告的容忍义务,被告可以主张环境保护相邻权。
参考文献
1.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3.王利明等:《中国民法典释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4.陈甦等:《民法典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王利明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7.杨亦晨等:《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相邻关系的纠纷处理原则、类型及与地役权的比较
作者:王雨寒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文主要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