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1日,平安北京朝阳在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加拿大国籍的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经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而“吴某凡被刑拘”的词条也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第1位。同时,人民日报发表微博,评论该事件。
本文将着重探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型强奸的理解与认定,并以“平安北京朝阳”发布的《情况通报》等为基础材料简要分析,“假如吴某凡先生是因醉酒型强奸的事实被刑拘的,哪些案件事实将成为认定吴某凡构成犯罪的重点”。
一、 什么是醉酒型强奸?
绝大多数公众对于强奸罪的理解停留在,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但事实上,强奸的手段还有很多不同的方式。例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因为“行为人在妇女饮酒以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且相关事实是否能够被定性为“强奸”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我们把“醉酒型强奸”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强奸案件予以讨论。
二、醉酒型强奸被认定为强奸的简要法理
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其核心在于“不能违背妇女真实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因妇女饮酒达到一定量以后,会出现“难以表达自己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比如昏睡。那么,在实践中就很可能会出现:妇女压根就不想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但因为醉酒后无法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而被他人奸淫的情况。
因此,出于保护女性、惩罚犯罪的目的,在法律上允许司法工作者使用专业知识和一些特殊认定手段,来判断行为人与醉酒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并根据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对强奸犯罪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三、醉酒型强奸在实务中部分认定规则
(一)醉酒型强奸案中,妇女真实意志中“意志”的理解与认定
在醉酒型强奸中,对于“意志”的理解,我们认为依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认识能力。可以理解为人的感官功能,即所见、所感、所闻等;
2.判断能力。可以理解为人的分析、决策能力,即针对事物能够作出正确反应的能力;
3.控制能力。可以理解为人对身体的支配能力,即根据自我意识准确、协调地施行行为的能力。
结合法学理论,从逻辑上可以推导,与以下情形下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就可能违背妇女的真实意志:
1.被害人因饮酒认识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其表现出完全不知道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是仅具有极为模糊的认知。
2.被害人饮酒后,虽具备认识能力,但判断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其表现出知道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无法判断在与谁发生性关系、该不该与其发生性关系。
3.被害人饮酒后,虽具备认识、判断能力,但控制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其表现出在意识层面不想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但无法作出明显反抗和拒绝的行为。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妇女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状况呢?这是一个极为专业且复杂的问题,争议也较大。为了避免冗长,这里仅仅从一个很小的角度来谈一谈。
大量饮酒后的醉酒,在医学上称为生理性醉酒。对于生理性醉酒,医学上一般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表现为脱抑制现象,具体表现有兴奋话多、情绪不稳定等;
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度醉酒,具体表现为动作笨拙、步履蹒跚、语无伦次、困倦等;
第三时期为昏迷期,具体表现为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青紫,呼吸减慢有鼾音,体温下降,由躁动进入昏睡或昏迷,大小便失禁等。
根据上述医学知识,从逻辑上不难判断,“昏迷期”对应的是妇女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严重下降或丧失。假如案件中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出现了“昏睡”、“昏迷”等症状,除例外情况,一般是可以推定“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而“共济失调期”,则对应是妇女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严重下降或丧失,假如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出现了“呕吐”、“步履蹒跚”、“语无论次”等症状,除例外情况下结合相关案情也是可以推定“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最后,“兴奋期”对应的是被害人具有较好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除非被告人成立其他类型强奸,据此则不能够作为推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的依据。
(二)“醉前同意”、“醒后认可”在醉酒型强奸中的意义
“醉前同意”指妇女饮酒前或者轻度饮酒后,其在尚有完全真实意志表达能力的时候,同意或者承诺可以发生性关系的。
而“醒后认可”指妇女醉酒状态发生性关系以后,在酒醒、重新获得自由意志的情况下,通过明示或者默认的方式表示认可、同意此前性关系的“事后承诺”。
从理论上来看,在醉酒型强奸案中,无论是“醉前同意”还是“醒后认可”都并不必然能够推定“在发生性关系当时,妇女是同意的”。但是在实务中,“醉前同意”与“醒后认可”是判断被告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极为重要的评判因素之一。
对于“醉前同意”,在具体案件中,若有证据能够证明妇女饮酒前或者轻度饮酒后是同意或者承诺可以发生性关系,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证明妇女在醉酒后反悔并明确表示出拒绝发生性关系的,例如呼救、报警等。在此情况下,一般应当推定认定被告人没有违背妇女的真实意志,或者是认定被告人没有强奸的犯罪故意,依法被告人就不构成犯罪。
相反,若妇女在醉前虽然同意发生性关系,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又在醉后仍凭借仅有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作出相反的表示,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则应当认定被告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对于“醒后认可”,理论上是无效的,即该情节不能独立成为被告人出罪的理由。例如,即便是事后见对方为大明星,女方不打算追究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依然可以认定为强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醒后认可”在理论上是无效的,但在醉酒型强奸案件中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情节,因为司法认定不只是逻辑的推理,也要符合常情常理。需要将该情节与两人关系、案发情形等案情综合分析、评价,判断是否可以推定男同事并没有违背妇女的真实意志。
例如,男女两名同事平时就常常打情骂俏的、时而还要有性挑逗的话语。在一次出差过程,两人有条件分开居住但却仅开了一间房间住宿。深夜,男同事与酒后女同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同事也没有表示任何不满。
在此案当中,综合二人平时的关系、案发时开设一个房间、酒醒后认可等情节,我们认为不能够推定男同事一定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所谓,刑事法律是残酷的,但也不完全残酷。刑事法律的深度应当将“过来是禽兽,不过来禽兽不如”的俗事私念也要纳入到刑事法律考虑的范畴当中!
(三)醉酒型强奸中亲密关系的认定
被告人与妇女的关系,在醉酒型强奸案中,是出罪、入罪尤为重要的评价因素之一。那么,在实务中,有哪些关系才有可能成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呢。比较有力关系包括:(一)夫妻(二)具有性基础的男女朋友(三)性伴侣(四)具有性合意基础的网友等。
这里举一个案例:甲与乙是情人关系,在生活中是稳定的性伴侣。此时男友甲趁女票乙某酒醉不省人事(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均尚失)与其发生性关系。问:甲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我们认为,上述案件不能够简单地因为“甲是在乙酒醉时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当然的推定甲违背了妇女意志。因为二人存在长期性伴侣的特殊关系,故乙虽然酒醉,但是不排除乙具有自愿的基础,特别是假如乙事后通过明示或者默认的方式表明其是愿意与甲发生性关系的,综合来看就更不能认定甲当然的违背了妇女意志。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行为人与妇女具有上述一些特殊的亲密关系,也并非一定不会构成犯罪。
四、吴某凡涉嫌强奸案的刑事法律分析
因为北京朝阳《情况通告》仅仅透露了吴某凡涉嫌强奸罪,但没有披露具体的案件细节。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吴某凡涉嫌强奸比较有可能的强奸类型有三种:
第一种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只是被害人当时没有报案);
第二种是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而实施奸淫的;
第三种就是醉酒型强奸。其中,醉酒型强奸的可能性最大。
从加深对醉酒型强奸理解的角度,我们不妨假设吴某凡先生是因醉酒型强奸的事实被刑拘的,那么警方接来下侦查的重点是什么?吴某凡先生“出罪”的可能性大吗?
首先,就目前的信息来看,我们认为警方的侦查重点(同时也是认定吴某凡是否构成犯罪的重点)可能包括:
一是,吴某凡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的状态如何。其是否出现“共济失调期”或者“昏迷期”的症状,其是否有同意、配合吴某凡先生发生性关系的表示或者行为。
二是,吴某凡等人邀约都某竹等人到吴某凡家中参加聚会的真实目的是什么,真的是挑选MV女主角面试,还是“选妃”后欲予实施奸淫行为。
三是,吴某凡等现场有人员有无“灌酒”行为,包括劝酒、敬酒、在游戏中通过惩罚的方式间接灌酒等。我们认为,如果吴某凡等人在邀约都某竹等人到吴某凡家中参加聚会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奸淫行为,同时还使用了“灌酒”等手段,趁被害人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或者丧失时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吴某凡先生就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其次,我们可以对吴某凡先生出罪与入罪作出如下分析:
1.在“都某竹事件”中,因吴某凡在微博称“只见过都女士一次”,而平安北京朝阳《情况通告》中也明确认定“都某竹到吴某凡家中参加聚会,是因为挑选MV女主角面试”。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都某竹事件”中,吴某凡与都某竹在发生性关系当时并不具备男女朋友、性伴侣等特殊的亲密关系。可以推测的是,如果真是“选妃”剧情,那么吴某凡与其他被害人大概率都没有特殊的亲密关系。在此前提下,吴某凡及其辩护人从双方关系的角度论证其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2.在“都某竹事件”中,吴某凡与都某竹二人发生性关系以后,都某竹是在吴某凡家中用餐后才自行离开,二人还互加了微信并保持联系至四月份。
从这些情节来看,除非都某竹能够做出非常合理的解释,不然在实务中是可以推定都某竹在酒醒后至少是默认同意与吴某凡发生性关系的。因为信息有限,我们并不知道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以及其他被害人也是“醒后认可”发生性行为。假如说,案件中的被害人的确存在“醒后认可”的情况,那么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上认为“醒后认可”的事后承诺是无效的。但这很可能被吴某凡及其辩护人利用并作为出罪的重要理由之一。
3.警方可能已经掌握了吴某凡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具体身体状况的证据。因为在醉酒型强奸中,被害人是否存在醉酒的状态是被告人“入罪”非常重要且基础的事实理由。
鉴于吴某凡作为公众人物,警方对吴某凡先生采取了强制措施应当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因此,警方或许已经通过相关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掌握了相关证据事实。
4.案件中或许存在重要的知情人。在案件中,吴某凡的执行经纪人冯某作为实施“邀约都某竹等人来吴某凡家中参加聚会”的人。其在案件中扮演什么角色,目前不得而知。虽然平安北京朝阳发布《情况通告》披露的信息显示,除了吴某凡先生以后,并没有对其他人实施强制措施。但这并不代表案件中就一定不存在共同犯罪。假如警察在后期掌握了相关线索,突破相关的知情人,并以此获取了吴某凡涉嫌强奸罪的直接证据。那么吴某凡先生被定罪的可能性就极大。
5.都某竹在7月18日晚发布的调侃吴某凡性能力的微博博文也许会成为吴某凡一方的辩护理由。
都某竹女生作为亲身经历者,其既然能够在事后对现场发生的事和具体细节作出如此详细的描述。吴某凡先生及其律师可能会充分利用这一点去论证“都某竹虽然饮酒,但其当时状态尚未丧失性防卫能力,具有相当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
但是即便如此,这仅仅代表在“都某竹事件”中吴某凡一方掌握勉强算是有力的出罪理由。但目前不能排除的是,案件具有多个被害人。对于相似案情,吴某凡及其律师则将难以找到同类事实和理由去反驳其他被害人的控诉。
综上来看,如果真是的醉酒型强奸,那么吴某凡出罪的可能性还是比较低。
五、写在最后的话
醉酒型强奸是一个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中大部分理解也仅仅是我们一家之言,不一定正确,仅作参考。
其实,吴某凡先生是否构成犯罪与大多数人关联不大。作为公共事件,相信有关司法机关一定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根据“平安北京朝阳”《情况通报》谈醉酒型强奸的理解与认定
作者:谢玉玮 徐飞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31日,平安北京朝阳在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加拿大国籍的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经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而“吴某凡被刑拘”的词条也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第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