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交易的不断发展,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交易规模显著增长,企业对交易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和需求也不断提升。
这一趋势反映在法律服务领域,就是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一项常规业务。
唯睿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年来,多次为各类企业客户在开展企业改制、并购重组、融资及担保、项目合作、工程承包、不良债权收购、信托等业务的过程中,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下面就结合自身经验,简要谈谈法律尽职调查的相关内容。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一个舶来词,来源于英美法,也翻译为“审慎调查”。尽职调查最早运用于证券市场以实现对投资人的保护,后来广泛应用于公司并购等交易中,近些年的适用范围更是不断扩大。
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交易者对交易对象的真实情况有充分了解,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充分的预估和评判,并据此设计合理的交易架构、交易路径和风险防控机制,以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通过该交易可达到的最大利益。
尽职调查一般发生在正式交易之前的磋商、洽谈阶段。此时,交易一方(通常是广义上的卖方)为了促成交易并获得对己方更为有利的价格,往往会美化交易标的,夸大交易能为对方创造的价值,并尽量隐瞒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瑕疵,掩盖交易可能带给对方的风险。而交易对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常常不能准确识别所获取的信息中,哪些是真实的,哪些又是被包装过甚至是化过妆的,基于此类信息所作出的判断,很难不出现谬误和偏差,而在这一基础上完成的交易,事后爆雷的可能性非常大,使得交易成本大幅增加,甚至完全无法实现交易目的。
因此,为了降低交易完成后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要在交易开始之前,准确获取信息,充分发现和识别潜在风险。这些目标的达成,有赖于高质量的尽职调查。
专业机构所作的尽职调查,一般包括财务尽职调查、市场尽职调查、管理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前几项尽职调查是为了让委托人充分了解交易对方以及交易标的真实情况,如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并在此基础上对交易是否有利可图、盈利空间以及市场风险如何等作出客观评估和判断,简单地说是“算经济账”。
而法律尽职调查,关注点主要放在可能影响交易合法性、有效性的因素上,通过对相关资料、信息的搜集、梳理及分析,发现交易对象及交易本身的现实和潜在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控方案。
基本上,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的根本性风险都是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发现的,因此,法律尽职调查是尽职调查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从唯睿所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经验来看,事务所提供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客户进行可行性决策的重要依据,帮助客户过滤掉一些风险极大的业务或客户,也帮助客户在选择某项交易之后、具体实施之前,针对该交易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因事制宜地设计交易方案,有效防范和化解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二、如何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律师要圆满完成当事人委托的尽职调查工作,
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还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并严格遵循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
(一)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独立性原则
首先,律师虽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但并不从属于委托人,即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地位是独立的。
其次,在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律师独立决定尽职调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三,律师根据依法获取的资料、信息,依据法律,独立作出结论,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也不受其他第三方的干预。
客观性原则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要坚持客观的立场和态度,资料的搜集、审核及披露要客观真实,问题的发现和提出也要客观真实,不得受委托人、尽调对象等的立场及要求的影响而作出选择性陈述、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主观臆断。
完整性原则
也称全面性原则,指的是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完整获取及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合理审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要勤勉尽责,对于资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即便有被调查对象的承诺与保证,律师也应独立核查,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作出判断并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除以上几个基本原则外,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还应遵循及时性原则(对调查搜集的信息、资料应保证一定的时效性)、穷尽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穷尽可采用的方法、手段,穷尽调查的内容和细节,穷尽可搜集到的信息与材料)、重点原则(尽职调查应根据调查目的、调查对象、交易内容等的不同而有所侧重)等。
(二)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
与委托人就尽职调查的目的、交易目的、交易对象的基本情况、委托人的要求等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方案及报价。
委托人与律师就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完成时间、服务费用等协商一致后,签署《委托服务协议》。
向委托人出具《尽职调查问题清单》和《尽职调查资料清单》,首先搜集委托人可以自行提供的资料及情况。
根据被调查对象是否知晓和配合本次尽职调查,确定尽调可采取的方法及手段,了解相关情况,进行资料搜集及核查。
被调查对象知晓及配合尽调的,律师可向其发出《尽职调查问题清单》和《尽职调查资料清单》,由其自行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并在其工作人员陪同下或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前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文件、证照等,并可到尽调对象处进行实地调查,访问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面谈。除此之外,律师还可自行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获取相关公开信息。
如由于客观原因,不宜告知交易对象尽调一事,或交易对象仅能在有限范围内提供相关资料,则需要律师穷尽一切合法手段,通过公开渠道搜集所需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开始上述第3、第4项工作前,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尽调对象签署《保密协议》,以打消当事人顾虑,最大程度地获得当事人的配合及支持。
根据尽调目的和内容,有针对性地围绕交易主体的资格、设立及沿革、经营资质、相关证照、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知识产权、重大合同、涉诉情况等以及交易(项目)所需获得的审批、必须履行的手续等,进行资料和信息的收集。
与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就尽调事项进行沟通、交流、讨论,接收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
梳理搜集到的信息、资料,对资料进行核查比对,找出是否存在矛盾及缺漏之处,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起草《初步尽调报告》,并根据起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补充资料,并视需要与委托人、尽调对象等进行深度沟通,目的是澄清模糊信息、补充缺失的资料,尤其要解决已有材料中互相矛盾之处,以确保尽调报告所依据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客观、完整。
《尽职调查报告》定稿并提交委托人。如该尽职调查涉及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律师还应制作“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三)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查询:
包括网络查询、实地查询等。实地查询是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土地规划部门等进行相关资料、文件、证照等的查阅及复制。
面谈:
根据尽职调查的需要以及调查不同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委托人、调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面对面进行交流,并制作谈话记录、访谈纪要等。
实地调查:
如到仓库核实库存商品、原材料数量,到在建工程现场确认施工进度,到售楼处了解销售情况等。
书面审查:
对搜集到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留存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对于通过书面材料尚不能完整反映的客观情况,应进行补充调查,补齐材料;对于材料中的矛盾之处要进行核实,确认真实情况;对于委托人或调查对象单方提供的材料,要设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比对印证。
询证函:
询证函一般用于审计中,是由审计单位向被询证人发出的、就某一事项要求被询证人核实、确认与被审计人相关的信息的函件。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也可采用这一方式,向尽调对象的关联方、交易对象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核实、确认与尽调对象相关的信息及事项。
电话沟通、邮件往来:
这是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与委托人、尽调对象等沟通、联络、核实情况时经常采用的工作方式,此外还有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联络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此类方式所获取的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尽职调查的事实依据,需要有真实性得到确认的书面文件加以证明。
由委托人、调查对象出具声明、保证书或承诺函:
对于某些委托人或调查对象单方提供的情况或材料,如果律师穷尽了可能的手段均无法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律师应要求提供情况或材料的当事人出具声明、保证书或承诺函,声明其提供的情况、文件、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律师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如实披露相关声明、保证书、承诺函的内容。
(四)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常用网站
信息时代,通过公共网站对公开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是尽职调查中常用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方法,我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常用的网站有:
主体信息查询:
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省、市工商局网站,各省、市级信用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住建部官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环保部官网、信用中国等。
财产信息查询:
中国土地市场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登网,中国证监会官网,巨潮资讯网,上交所、深交所官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讯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中国专利网,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中国商标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等。
涉诉信息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法院网及各省级高院网站,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司法拍卖等。
三、如何做好法律尽职调查
如前所述,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对律师有着极高的要求。结合唯睿所这些年的经验,简要总结以下几点:
应对委托人及尽调事项有高度的责任心,并严格遵循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及流程、方法开展工作。
从事尽调工作的律师,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尽调工作的重要性及尽调结果对委托人的影响,尽调过程中不能走过场,不能敷衍了事。
在调查前要做细致的准备工作,列好尽调清单并制定尽调计划;
调查过程中要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和路径;
要不厌其烦地搜集、核实各种情况及资料;
当事人不配合时要想方设法沟通说服,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应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
尽职调查绝不仅仅是事务性、流程性工作,不是简单的资料收集和堆砌。
要了解哪些情况、收集哪些资料,需要律师根据尽调目的进行专业判断和设计;
在调查过程,律师要能及时、敏锐地发现问题,对可能是虚假的陈述或资料,要以有效方法进行验证,要善于深度挖掘材料背后的真实情况;
要根据搜集到的情况和资料,深入分析、精准判断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些都要有专业和经验作为支撑,其中诉讼经验尤为重要,可以大大提高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对风险的预判能力。
应有高超的沟通能力。
由于尽调工作涉及的主体较多,包括委托人,尽调对象及其关联企业、交易上下游,政府相关部门等,律师在尽调过程中需要进行沟通、访谈的对象可能包括上述主体各个层级的工作人员。
在各种场景的交流中,律师需要具备足够的耐心、良好的表达能力、一定的问话技巧和方法,甚至对律师的亲和力、气场等都有比较高的要求。高超的沟通能力,是律师做好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条件。
法律尽职调查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具体到不同的交易类型、调查目的,尽职调查的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果也有所差异。
篇幅所限,本文仅对法律尽职调查做粗浅的探讨和介绍。希望通过本文,大家能对唯睿所的尽职调查服务有一个基本了解,唯睿也将在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的道路上继续努力前行。
谈谈法律尽职调查
作者:寇莹洁来源:唯睿律师

随着市场交易的不断发展,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交易规模显著增长,企业对交易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和需求也不断提升。 这一趋势反映在法律服务领域,就是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一项常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