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里,江苏盐城“公公婚礼戏吻新娘”的几段小视频,在朋友圈刷了屏。之所以不敢说“强吻”或“调戏”,是因为2月27日,经该事件当事人卞先生授权,大直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篇声明表示:2018年2月22日晚,卞先生在儿子的喜宴上,只是按照盐城地方传统的“闹新娘子”习俗,做出了看似亲吻儿媳、实为假亲吻儿媳的“表演”动作。所以我们严格按照声明的表述,小心翼翼的写个“戏吻”,应该还是不会犯了忌讳,以免“犯强汉者,虽远”,也被诛。
声明还指出,网上传播任何有关“喜公公强吻新娘”事件的文字内容、视频、照片,都构成对卞先生及家人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并要求有关单位与个人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全篇声明以礼义为甲胄,以法律为干橹,马上草檄,笔势惊人,很有些慈禧太后对万国宣战诏书的气魄。
在其后公布的卞先生及其家人自辩的视频中,他们表示,所谓儿子打父亲、娘家人把新娘带走等都是以讹传讹,网上的批评纯粹是蜀犬吠日,大惊小怪;而“娶媳妇,闹公公”则完全是当地风俗,在这段娱乐现场观众的吻戏当中,表演者卞先生也只是很职业地碰了儿媳妇的脸,没有假戏真做。视频中,言者凿凿、义愤填膺,几乎要配上一首大壮先生的金曲《我们不一样》为BGM,以壮声势。
声明也好,辩白也罢,当事人中唯一没有话语权的,就是这场吻戏中貌似“受害者”的儿媳妇。或许是卞家人和律师都觉得,既然是不容“宣染与歪曲”的“传统习俗”,儿媳自然也应当从善如流,甘之如饴,更没什么好道歉的吧。正如原始视频中的观礼嘉宾们,看上去全都习以为常,甚至还有好事者吹哨助兴,鼓掌叫好。
这样优良的传统民俗究竟在盐城有多喜闻乐见?我不是当地人,自然无从知晓。而且为了避免“伤害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为了避开“商业宣传与广告”的嫌疑,您怎么说我就怎么信吧。但我也有些怀疑,究竟作为女性,是否喜欢自己婚礼的戏路如此“用力过猛”?
这让我想起了2013年,16岁的伴娘小丽(化名)被多人扒衣猥亵的“泰安伴娘事件”。当时事发后,受害人小丽(化名)的情绪不稳,多次想轻生,其母亲只能寸步不离地守着女儿:“我晚上陪孩子一起睡,怕她想不开,她不睡我们都不敢睡。有时孩子半夜起来抱着被子哭,我也跟着她一起哭。”事件中的始作俑者们也同样以婚闹是“传统民俗”为自己开脱,只是泰安司法机关完全“不解风情”,6名涉案人员均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获刑,被判处一到三年不等的刑期。
婚闹,古已有之,在性压抑的封建社会,“闹洞房”以猥亵新人的游戏方式承担了性启蒙的重任。正如李安的《喜宴》中断言的,这是五千年性压抑的结果。据杨树达先生考证,汉代新人婚合之时,宾客“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近世闹新房之所为者”;在清代的淮安,闹洞房则是:“侮弄新娘及伴房之女,淫词戏语信口而出,或评新娘头足,或以新娘脂粉涂饰他人之面,任意调笑,兴尽而止。”所以至今民间还有“新婚三日无大小”的说法。但还诸真正的中华礼仪,根据《礼记,昏义》中记载,迎亲后婚礼的仪式是新人“共牢而食,合卺(一瓠分两瓢)而酳(用酒漱口),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可没有这些乌七八糟的东西。因此东汉学者仲长统就批判:“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亲族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之也。”
而婚闹中最不堪的旧俗,就是类似盐城这样的“娶媳妇,闹公公”,以隐射乱伦的猥亵游戏来供人取乐。植根于其背后的社会内涵,首先是通过物化女性的调教游戏,歧视和贬损新妇人格,彰显婆家对其的私有权。正如鲁迅描述的那样:“现在有些太太们可以和阔男人并肩而立,也还是做女子的便宜的地方。倘不得到和男子同等的经济权,所有的好明目都是空话。拿一匹小鸟关在笼中,或站在杆子上,地位好像变了,其实还只是一样地给别人做玩意,一饮一啄都听命于别人。俗话说:受人一饭,听命于人,就这样”;其次,在封建家长制背景下,宣示父权的至高无上,“家无二主,尊无二上。”“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公公”作为封建家长,往往享有绝对的经济专制、思想专制和行为控制,子女、媳妇不过是其附庸和财富,即使有乱伦等污秽行为,也得“为尊者讳”。
在男权主导的社会中,打着婚闹幌子的性骚扰和性歧视,并非道德有亏,而是“法不责众”,更是“传统民俗”。这种差异化的性别权利观念在当代中国仍有市场,同时也是性骚扰和性歧视广泛存在的社会思想根源。在河北个别地方,为了应对几无下限的“闹洞房”,甚至有人雇佣性工作者作为伴娘。
不过这样的“传统民俗”,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很远,离违法犯罪倒是挺近。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性别歧视条例》中对性骚扰就是这样定义的:“一方向对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的接触、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例如:查问别人的性生活,做出猥亵姿势,不恰当的触摸(即轻拍、触摸、强吻或挤捏)。”内地的具体法律规定虽然没那么有针对性,但略一搜索,我也能举出《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的法条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不济,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众所周知,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有的现在看上去还是不错,比如“舌尖3”里面据说要打三万六千锤的神奇铁锅;但有的就未必适合时宜,例如《二十四孝》里的“卧冰求鲤”、“郭解埋儿”。我还听说,非洲某些原始部落至今还有给未成年少女行割礼的陋习,如果有部落酋长跳出来说:割礼虽然残忍,但证明我们民风纯朴,这样的传统文化万万丢不得!作为文明人看在眼里,一定会觉得荒谬。但面对一心要保护和传承“传统民俗”的盐城卞家,我不敢妄加批评,因为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伤害到一个善良的公民,破坏了“盐城对外改革开放、民风纯朴的良好形象。”
“娶媳妇,闹公公”:旧婚俗背后是否存在性骚扰和性歧视
作者:张伯麟来源:万益说法

春节里,江苏盐城“公公婚礼戏吻新娘”的几段小视频,在朋友圈刷了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