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人口众多。随着城市化率的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在东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分配已经越发不平衡。建设用地的需求与基本农田的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因此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国家开始逐步对土地现状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继而进一步推进土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同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设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
一、什么是土地增减挂钩?
“土地增减挂钩”,“增”是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加,“减”是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的减少(主要涉及城市化率较低的贫困地区)。
从以宅基地为主的村庄占地中腾出土地复垦,将这种“耕地的增加”作为指标或者结余一定量的建设用地指标转让给建设用地紧缺的城里,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发展,巩固扶贫成果,实现合作共赢。将这指标一增一减进行跨区域挂钩。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二、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就是“占多少,垦多少”,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什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体开展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对闲置、利用低效、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的活动。”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四、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法定程序?
我国施行土地用途管控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
5.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各级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7.办理征地手续。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城市的大规模开发建设不应以减少耕地为对价。面对中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如何平衡好城市发展和供地需求之间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必做题。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国内耕地面积是解决土地供需矛盾,实现永续发展。
土地供求政策
作者:付昌 雷三成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人口众多。随着城市化率的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在东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分配已经越发不平衡。建设用地的需求与基本农田的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