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5 月 19 日,特朗普总统在白宫玫瑰园签署《TAKEITDOWNAct》(Tools to Address Known Exploitation by Immobilizing Technological Deepfakes ON Websites and Networks Act,下称“撤下法案”),法案自当日成为《119-PL-12》号联邦法律。这是美国第一次在联邦层面对非自愿亲密影像(NCII)—包括由生成式 AI 制作的“数字伪造”(digital forgery)—建立统一的刑事与行政双轨规制框架,众议院表决以 409∶2 通过、参议院以一致同意通过,显示罕见的跨党共识。(国会网)
立法缘起于一名德州阿莱多高中女生埃莉斯顿·贝里(Elliston Berry)的遭遇:同学利用 AI 软件将其社媒照片伪造成裸照并在 Snapchat 传播,州法和校规均无力应对。贝里与母亲随后赴华盛顿游说,成为参议员克鲁兹与克洛布彻 2024 年提交草案的直接动因,并受梅拉尼娅·特朗普“在线保护”倡议的公开支持,多次在国会圆桌和签字仪式上发声。(CBS新闻, The White House)
一、刑事规则:将新罪名写入《通讯法》第223 条
法案第二节通过将《1934年通讯法》§ 223 原有的 (h) 款重新编号,并插入新的 (h) 款,确立“故意披露非自愿亲密视觉描绘”罪。若受害人为成年人,最高刑二年;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最高刑三年;威胁发布的法定刑分别为十八个月和三十个月。数字伪造被定义为通过软件、机器学习或其他技术手段生成,且“理性人整体观看时与真实影像无法区分”的可识别个人亲密描绘。法官还可强制没收违法收益并判处强制性赔偿。(国会网)
二、行政义务:一年内落地“通知-撤下”流程
第三节要求“受管辖平台”在 2026 年 5 月 19 日前建立线上可访问的举报与身份核验机制,接到合格通知后 48 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并采取“合理努力”移除所有已知同质副本。定义排除了电子邮件、ISP 及主要以自制内容为主的网站。未合理合规的平台将被视为违反《FTC法》第5 条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由目前已被特朗普罢免民主党委员、完全由共和党掌控的 FTC 执行。(Latham & Watkins, 国会网, Benton Foundation)
法案同时给予“善意撤下豁免”,平台在诚信基础上快速删除,即便事后确认内容合法,也可免于上传者的反诉。此处与《通信规范法》第230 条的出版者豁免并行不悖,但平台若未能满足 48 小时与“合理努力”标准,则可能面临 FTC 调查、民事罚款及强制令。(Latham & Watkins)
三、合规落地路线图:从政策声明到技术栈改造
Orrick 与 Latham & Watkins 的资深团队均建议平台立即启动四层级改造:第一,治理层面在《服务条款》单设 NCII/深伪章节并指定首席合规联络人;第二,流程层面对举报入口进行“零门槛”设计,确保用户可上传身份证明与宣誓声明,并将举报工单与法务工单打通;第三,技术层面扩展影像 hash 数据库,引入面部向量比对和 AI 溯源水印,用自动检索加速“已知副本”定位;第四,运营层面对审核团队进行分级培训,区分成人受害者、未成年人受害者以及合理豁免场景,并建立 24 × 7 快速响应排班,以满足法定 48 小时时限。(Orrick, Latham & Watkins)
对于资源有限的中小平台,两家律所均建议考虑“合规即服务”方案:与第三方影像指纹库或云端内容安全 API 签订 SLA,由外部供应商提供重复检测与哈希对照;在内部保留“人-机混合”终审,以降低误删率并保留审计链。(Orrick, Latham & Watkins)
四、民权组织的合宪性担忧与加密冲突
电子前沿基金会(EFF)与民主与技术中心(CDT)警告,48 小时的紧迫时限与“合理努力”措辞可能迫使平台过度依赖自动过滤,从而误伤新闻材料、合法性教育内容甚至私人聊天;同时,法案未明确豁免端到端加密服务,可能倒逼平台在私信层面实施扫描,威胁通信保密权。二者已联名呼吁国会修订,将加密服务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Technology)
五、未来走向:执法选择与跨境协同
短期内,FTC 预计将以高流量成人内容站点与主流社媒作为“首轮样板”,而“全共和党”组成的委员会是否会因政治压力对不同立场的平台采取差异化执法,值得关注。中长期看,《撤下法案》与欧盟《数字服务法》中的“优先非法内容”机制及英国《在线安全法》中的“24 小时下架”要求走向趋同,跨国平台需要以最高标准对齐,否则“最短板效应”将导致监管套利失败。(Benton Foundation)
六、结语:倒计时已开始
《TAKEITDOWNAct》用两页刑事修订、三页行政义务,构建出深伪时代“受害者优先”的联邦框架。对于任何依赖用户生成内容的服务而言,一年的过渡期转瞬即逝:合规投资、流程再造、员工培训和技术迭代不再是“最佳实践”,而是避免 FTC 罚单与集体诉讼的生存前提。对法律顾问而言,新法既是内容监管合规的新蓝图,也将成为未来言论自由与隐私加密诉讼中的重要测试点。稳健的合规策略应围绕“48 小时”时限设计端到端闭环:从接单、验证、删除到去重与留痕,都要以可审计的流程和技术证据支撑。只有这样,平台才能在深伪浪潮与监管高压之间找到安全航道。
附:全文翻译
关于要求受管辖平台移除未经同意的亲密视觉图像的法案,以及其他相关目的
经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与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通过,
第1节:简称
本法案可引用为“通过在网站和网络上阻止技术性深度伪造以应对已知剥削的工具法案”,或简称为“TAKE IT DOWN法案”。
第2节:禁止故意披露未经同意的亲密视觉图像的刑事条款
(a)一般规定。——1934年《通信法》第223条(47 U.S.C. 223)修订如下:
(1)将(h)款重新编号为(i)款;
(2)在(g)款之后插入以下内容:
“(h)未经同意的亲密视觉图像的故意披露。——
“(1)定义。——在本款中:
“(A)同意。——‘同意’一词指个人在不受胁迫、欺诈、强制、误导或胁迫的情况下,明确、自觉且自愿作出的授权。
“(B)数字伪造。——‘数字伪造’一词指通过软件、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或其他任何计算机生成或技术手段(包括对真实视觉图像进行改编、修改、操纵或更改)创建的可识别个人的亲密视觉图像,且该图像在整体上被合理人视为与该个人的真实视觉图像无法区分。
“(C)可识别个人。——‘可识别个人’一词指:
“(i)在亲密视觉图像中全部或部分出现的个人;以及
“(ii)其面部、肖像或其他显著特征(包括独特的胎记或其他可识别特征)与该亲密视觉图像相关联的个人。
“(D)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一词的含义与第230条中对该词的定义相同。
“(E)亲密视觉图像。——‘亲密视觉图像’一词的含义与2022年《综合拨款法案》第1309条(15 U.S.C. 6851)中对该词的定义相同。
“(F)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词指任何未满18岁的人。
“(2)涉及真实亲密视觉图像的犯罪行为。——
“(A)涉及成年人。——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使用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故意发布可识别个人(非未成年人)的亲密视觉图像,如果:
“(i)该亲密视觉图像是在该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可识别个人对该图像有合理隐私预期的情况下获得或创建的;
“(ii)该图像所展示的内容并非可识别个人在公共或商业场合自愿曝光的;
“(iii)该图像所展示的内容并非公共关注事项;且
“(iv)发布该亲密视觉图像:
“(I)旨在造成伤害;或
“(II)对可识别个人造成了伤害,包括心理、经济或声誉上的伤害。
“(B)涉及未成年人。——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使用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故意发布可识别个人(未成年人)的亲密视觉图像,如果其意图是:
“(i)虐待、羞辱、骚扰或贬低未成年人;或
“(ii)唤起或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C)例外情况。——(A)和(B)款不适用于:
“(i)由以下机构依法授权进行的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
“(I)美国、州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的执法机构;或
“(II)美国的情报机构;
“(ii)出于合理且善意的目的进行的披露:
“(I)向执法官员或机构披露;
“(II)作为法律程序中的文件制作或提交的一部分;
“(III)作为医疗教育、诊断或治疗的一部分,或出于合法的医疗、科学或教育目的;
“(IV)在报告非法内容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履行法律、专业或其他合法义务时;或
“(V)在收到未经请求的亲密视觉图像后寻求支持或帮助时;
“(iii)合理旨在帮助可识别个人的披露;
“(iv)个人持有或发布其自身参与裸露或性行为的亲密视觉图像(该术语在18 U.S.C. 2256(2)(A)中定义);或
“(v)发布的亲密视觉图像构成:
“(I)儿童色情(该术语在18 U.S.C. 2256中定义);或
“(II)18 U.S.C. 1466A(a)或(b)款中描述的视觉图像(涉及对儿童性虐待的淫秽视觉呈现)。
“(3)涉及数字伪造的犯罪行为。——
“(A)涉及成年人。——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使用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故意发布可识别个人(非未成年人)的数字伪造图像,如果:
“(i)该数字伪造图像是在未经可识别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的;
“(ii)该图像所展示的内容并非可识别个人在公共或商业场合自愿曝光的;
“(iii)该图像所展示的内容并非公共关注事项;且
“(iv)发布该数字伪造图像:
“(I)旨在造成伤害;或
“(II)对可识别个人造成了伤害,包括心理、经济或声誉上的伤害。
“(B)涉及未成年人。——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使用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故意发布可识别个人(未成年人)的数字伪造图像,如果其意图是:
“(i)虐待、羞辱、骚扰或贬低未成年人;或
“(ii)唤起或满足任何人的性欲。
“(C)例外情况。——(A)和(B)款不适用于:
“(i)由以下机构依法授权进行的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
“(I)美国、州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的执法机构;或
“(II)美国的情报机构;
“(ii)出于合理且善意的目的进行的披露:
“(I)向执法官员或机构披露;
“(II)作为法律程序中的文件制作或提交的一部分;
“(III)作为医疗教育、诊断或治疗的一部分,或出于合法的医疗、科学或教育目的;
“(IV)在报告非法内容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履行法律、专业或其他合法义务时;或
“(V)在收到未经请求的亲密视觉图像后寻求支持或帮助时;
“(iii)合理旨在帮助可识别个人的披露;
“(iv)个人持有或发布其自身参与裸露或性行为的数字伪造图像(该术语在18 U.S.C. 2256(2)(A)中定义);或
“(v)发布的亲密视觉图像构成:
“(I)儿童色情(该术语在18 U.S.C. 2256中定义);或
“(II)18 U.S.C. 1466A(a)或(b)款中描述的视觉图像(涉及对儿童性虐待的淫秽视觉呈现)。
“(4)处罚。——
“(A)涉及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违反(2)(A)款或(3)(A)款的任何人,应根据18 U.S.C.的规定处以罚款,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B)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违反(2)(B)款或(3)(B)款的任何人,应根据18 U.S.C.的规定处以罚款,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5)解释规则。——就(2)和(3)款而言:
“(A)可识别个人对亲密视觉图像的创建表示同意,不能被认定为对该图像的发布表示同意;
“(B)可识别个人将亲密视觉图像披露给其他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对被指控违反(2)或(3)款的人发布该图像表示同意。
“(6)威胁。——
“(A)涉及真实亲密视觉图像的威胁。——任何故意威胁实施(2)款中犯罪行为的人,其目的为恐吓、胁迫、勒索或造成精神痛苦,应按照(4)款的规定受到惩罚。
“(B)涉及数字伪造的威胁。——
“(i)涉及成年人的威胁。——任何故意威胁实施(3)(A)款中犯罪行为的人,其目的为恐吓、胁迫、勒索或造成精神痛苦,应根据18 U.S.C.的规定处以罚款,判处不超过18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ii)涉及未成年人的威胁。——任何故意威胁实施(3)(B)款中犯罪行为的人,其目的为恐吓、胁迫、勒索或造成精神痛苦,应根据18 U.S.C.的规定处以罚款,判处不超过30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7)没收。——
“(A)一般规定。——在对违反(2)或(3)款的人定罪时,法院应除判处其他刑罚外,还应命令该人向美国政府没收以下物品:
“(i)违反该款规定分发的任何物品;
“(ii)该人对任何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的利益,这些财产构成或来源于违反行为的任何重大收益,或任何可追溯到该财产的财产,这些财产是直接或间接作为违反行为的结果获得或保留的;以及
“(iii)该人用于或打算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违反行为的任何个人财产。
“(B)程序。——《受控物质法》第413条(21 U.S.C. 853)的规定(但不包括(a)款和(d)款)应适用于根据(A)款的刑事没收程序。
“(8)赔偿。——法院应按照18 U.S.C. 2264条的规定,对(2)或(3)款下的犯罪行为责令赔偿。
“(9)解释规则。——本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任何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包括18 U.S.C. 2252条。”
(b)辩护。——1934年《通信法》第223条(e)(1)款(47 U.S.C. 223(e)(1))修订如下:删除“或(d)”并插入“、(d)或(h)”。
(c)技术性和一致性修订。——根据(a)款重新编号的1934年《通信法》第223条(i)款(47 U.S.C. 223),在“定义。——”之前插入“定义。——”。
第3节:受管辖平台对未经同意的亲密视觉图像的通知和移除
(a)一般规定。——
(1)通知和移除流程。——
(A)设立。——自本法案生效之日起1年内,受管辖平台应设立一个流程,允许可识别个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个人行事):
(i)通知受管辖平台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亲密视觉图像——
(I)包含可识别个人的图像;且
(II)未经可识别个人同意发布的图像;以及
(ii)提交要求受管辖平台移除该亲密视觉图像的请求。
(B)要求。——根据(A)款设立的流程提交的关于移除亲密视觉图像的通知和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i)可识别个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个人行事)的亲笔或电子签名;
(ii)足以使受管辖平台定位的可识别个人的亲密视觉图像的识别信息;
(iii)简要声明可识别个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根据(ii)款识别的任何亲密视觉图像是非自愿的,包括任何相关信息,以便受管辖平台确定该亲密视觉图像是在未经可识别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的;以及
(iv)足以使受管辖平台联系可识别个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个人行事)的信息。
(2)流程通知。——受管辖平台应在平台上提供清晰且显著的通知(可以通过清晰且显著的链接到其他网页或披露来提供),关于根据(1)(A)款设立的通知和移除流程,该通知应:
(A)易于阅读且使用平实语言;且
(B)提供有关受管辖平台在本节下的责任的信息,包括个人如何提交通知和移除请求的描述。
(3)移除未经同意的亲密视觉图像。——在收到可识别个人(或其授权人代表该个人行事)使用(1)(A)(ii)款所述流程提交的有效移除请求后,受管辖平台应尽快,但不得晚于收到该请求后的48小时:
(A)移除该亲密视觉图像;且
(B)尽合理努力识别并移除该图像的任何已知相同副本。
(4)责任限制。——如果受管辖平台基于明显违反亲密视觉图像发布合法性的事实或情况,出于善意禁用对声称是未经同意的亲密视觉图像的访问或将其移除,则无论该亲密视觉图像最终是否被认定为非法,该平台均不对任何基于此的索赔承担责任。
(b)由委员会执行。——
(1)不公平或欺骗行为。——未能合理遵守根据(a)款的通知和下架义务应被视为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8条(a)(1)(B)款(15 U.S.C. 57a(a)(1)(B))中定义的不公平或欺骗行为规则。
(2)委员会的权力。——
(A)一般规定。——除(D)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以相同的方式、通过相同的手段,并具有相同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责来执行本节,就如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5 U.S.C. 41 et seq.)的所有适用条款和规定被纳入并成为本节的一部分一样。
(B)特权和豁免。——违反本节的任何人应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5 U.S.C. 41 et seq.)的规定受到处罚,并享有该法提供的特权和豁免。
(C)权力保留。——本法案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条款的权力。
(D)管辖范围。——尽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5 U.S.C. 44, 45(a)(2), 46)第4、5(a)(2)或6条,或委员会的任何管辖权限制,委员会还应根据(A)款的规定,以相同的方式执行本节,适用于那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或为其成员谋利的组织。
第4节:定义
在本法案中:
(1)委员会。——“委员会”一词指联邦贸易委员会。
(2)同意;数字伪造;可识别个人;亲密视觉图像。——“同意”、“数字伪造”、“可识别个人”、“亲密视觉图像”和“未成年人”这些术语的含义与1934年《通信法》第223条(h)款(47 U.S.C. 223)中根据第2条新增的定义相同。
(3)受管辖平台。——
(A)一般规定。——“受管辖平台”一词指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或移动应用:
(i)向公众提供服务;且
(ii)(I)主要提供用户生成内容的论坛,包括信息、视频、图像、游戏和音频文件;或
(II)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该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或移动应用发布、策划、托管或提供未经同意的亲密视觉图像内容。
(B)排除。——“受管辖平台”不包括以下内容:
(i)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如47 CFR第8.1(b)条所述,或后续规定)。
(ii)电子邮件。
(iii)除(A)(ii)(II)款另有规定外,网站、在线服务或应用——
(I)其内容主要不是用户生成的,而是由该网站、在线服务或应用的提供者预先选择的;且
(II)任何聊天、评论或互动功能与(I)款所述内容的提供是附带的、直接相关的或依赖的。
第5节:可分割性
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本法案所作的任何修订被认定为不可执行或无效,本法案的其余条款以及本法案所作的修订不受影响。
美国《TAKE IT DOWN Act》:深伪时代平台合规的“48 小时倒计时” | 附法规全文翻译
作者:朱玲凤来源:那一片数据星辰

2025 年 5 月 19 日,特朗普总统在白宫玫瑰园签署《TAKEITDOWNAct》(Tools to Address Known Exploitation by Immobilizing 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