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非小事 拖欠必担责!

来源:和静法苑

文章摘要
水是生命之源,是国家所有的宝贵资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水费缴纳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用水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水资源时,必须依法支付相应水费。

水是生命之源,是国家所有的宝贵资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水费缴纳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用水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水资源时,必须依法支付相应水费。
2025年5月29日下午,和静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用水户2024年租赁4000亩土地用于农作物种植。在该作物种植周期内,该用水户共计消耗水资源3022333立方米,根据水费征收标准,其应缴纳水费总额为555504.81元,该用水户已缴纳334379.95元,尚欠水费221124.86元。和静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多次催缴未果,遂依法将该用水户诉至和静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水费221124.86元。
法院调解
经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和静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举证的《和静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方案》、涉案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说明、水费统计表、土地租赁合同、水费催缴通知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某用水户对原告主张的欠费事实及金额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提出调解请求,主动缴清了全部拖欠水费221124.86元。被告同时承担了该案诉讼费2308.44元。
法官提醒
水资源是国家所有的宝贵公共资源,依法缴纳水费,是每一位公民、每一个用水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任何拖延、拒缴行为,都是对合同约定的违反,更是对国家资源权益的侵害。
该案被告虽然当庭缴清所欠的全部水费,履行了义务,但也付出了承担诉讼费等额外代价。与其被动应诉、承担更重责任,不如在收到缴费通知或催缴单后积极主动履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让我们共同守护生命之源,共建共享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的用水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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