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出资购买农用无人机却迟迟未收到,辛苦积攒的养老金血本无归,于是诉诸法律。合同双方却就合同性质争执不下,是民间借贷、设备买卖,还是融资租赁?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年近七旬的宋大爷闲置了一笔拆迁款,经朋友宣传介绍,和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以50万的价格买入5台农用无人机设备。之后,在航空公司安排下,宋大爷又和某科技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宋大爷名下所有的无人机出租给科技公司,并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科技公司会支付宋大爷回购本金和租金。却没想等到合同期满,两公司分文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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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大爷称,当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借钱给两公司,用养老钱去“躺赚”一些利息,且自始至终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无人机。眼看养老钱索要无果,宋大爷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本金和租金等费用。
航空公司认为,其和宋大爷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真实有效,无人机已经在宋大爷的指示下交付到科技公司处了,合同既然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再返还资金。
科技公司则认为,其和宋大爷之间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宋大爷租赁无人机,确认已经收到了全部无人机。但是无人机已经使用损坏,无法完整返还,故同意付租金,但是目前公司已经没有支付能力。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大爷虽然和两家公司分别签署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但两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交接了无人机,或宋大爷实际为无人机设备所有权人。从合同目的来看,宋大爷签署合同是为了获得名为租金的利息,航空公司为了自身资金融通的需要,以买卖无人机的名义获取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公司则是各方约定的付款义务人。因此,宋大爷和两被告之间建立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负有共同的还本付息义务。
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从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签订合同的目的、两份合同的牵连度、两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做出整体分析评断,判决两公司应共同返还宋大爷的本金和法定利息。该判决作出后,航空公司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用,被按撤回起诉处理。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李 琛
松江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史 册
松江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五级法官助理
养老投资套路多,签订合同需谨慎。签署合同如果只关注投资回报率等利益回报条款,而不注重本金返还条件等隐蔽风险,可能最终“利息未见、本金难寻”。对于隐蔽真实交易目的签订的合同,其外在交易形式与内在意思表示不一致,需要我们击穿表象看本质。
一、拨云见日,识别合同背后本质
一般来说,在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根据合同名称确定基础法律关系。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合同名称、内容等表象和当事人真意不一致的情况,不乏“名为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而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最终是综合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整体考量的。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时,要充分理解合同的每个细节,包括条款、附录和附件等,理解条款中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分配。以判断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反映了双方真实意图,避免因合同条款的表面含义与真实意图不符而陷入法律纠纷,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辨识真意,实现合同预期目的
本案中的合同,将利息、还款期限等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约定,隐藏在固定收益、回购期限等条款之下,其真实目的在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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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辨识合同真意,确保合同符合双方的真实意图呢?
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合同的预期目标,确保双方对合同目的理解一致;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确保合同条款是服务于合同目的,对于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或复杂条款,可以寻求亲友或法律人士的帮助;合同签订后,要定期检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偏离合同约定的情况,以促进合同目标的顺利达成。
三、谨慎投资,捂好养老钱袋子
高回报往往伴随高风险,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要格外谨慎。特别是老年人,圈子狭小、情感空虚、对外界新事物了解不够,很容易放松警惕、轻信披着高科技外衣的民间投资活动,重则导致养老钱袋子里的资金有去难回。
在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加强风险意识,养成对投资陷阱的识别能力。如确有投资需求,要谨慎选择社会认可度高、投资渠道透明、机构设置规范的投资主体。对于自身理解能力以外的合同条款,多征询子女或者可信任亲朋的意见,切勿盲目认可所谓投资专家。同时,子女也要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爱,多联系、常沟通、善提醒,并引导他们学习正确理财,规避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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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李琛、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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