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底,上海市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简称《设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交出了一份规范托育服务的答卷,填补了托管服务行业的政策空白。在上一篇《上海市发布幼儿托育规范政策,力图构建本市托育服务体系》中我们介绍了《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几大亮点。本期我们将介绍《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各类托育机构申办的流程性事项及设置规范。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制在“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目前幼儿园托班和托儿所不适用该暂行办法。
二、托育机构分类与申办流程
三、举办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托育机构。其中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面向本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幼儿提供免费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可以申请举办托育点。
四、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举办者资格证明 |
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
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 |
五、人员配置
如《指导意见》中强调的,托育机构应当配备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则对具体配比进行规定,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
在人员资质要求方面,《管理办法》对各类从业人员均进行详细要求。比如要求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保安员应当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应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范的,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原则,遵循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与特点,上海市幼儿托育服务事业或将健康有序发展,在全国范围做出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