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法院发布新类型诈骗典型案例

来源:桐柏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01 罗某文、郑某等诈骗案 利用某音平台以“卖课”引流吸粉名义 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文、郑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大厦内成立千夕教育等公司。
01
罗某文、郑某等诈骗案
利用某音平台以“卖课”引流吸粉名义
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文、郑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大厦内成立千夕教育等公司。公司以销售“某音”短视频剪辑课程为主要业务,谎称与某音官方公司有合作,可提供“某音”流量扶持快速涨粉、变现等服务,诱骗被害人购买培训课程。期间招聘了被告人蒋某等人管理,被告人黄某、蔡某、龚某等人各自分工假扮前端指导老师、销售和售后等,先通过不法渠道购买学员信息,以能够提供服务通过平台快速赚钱的名义,诱导被害人购买短视频制作、涨粉、变现基础课程,再以帮助推广运营、提高账号权重、佣金比例等话术进一步诱骗其购买升级课程实施诈骗。自2023年2月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资金1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文、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成立多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多人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以售卖短视频剪辑课程,提供虚假服务诱骗被害人购买培训课程可以快速赚钱的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文、郑某等19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某音短视频平台以“卖课”引流吸粉为名的诈骗犯罪,犯罪团伙作案手段隐蔽,涉案人员众多、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数达百余人,社会公众遭受严重财产损失。某音作为一款极具影响力的短视频平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其通过广告推广、电商带货、直播打赏等多种方式实现盈利,也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多的创造财富机会。但消费者要理性看待网红经济,破除速成幻想,不要轻易相信过于诱人的广告宣传,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所需课程或其他产品时,面对“高利”诱惑,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防止陷入诈骗陷阱;在购买前,可以通过查看商家评价、用户反馈、官方认证等信息来评估商家的可信度;确保交易通过平台提供的正规支付渠道进行,避免私下转账,如果遇到要求提供个人敏感信息或银行卡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交易并举报。
02
王某斌、刘某东诈骗案
利用出售虚构“挖矿机”挖矿名义
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斌、刘某东成立河南浪里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斌负责销售虚拟矿机,刘某东负责在网上炒虚拟币。公司宣传“挖矿机”能在网上挖出虚拟币产生效益,通过向被害人展示虚假网图、视频,谎称在甘肃等地运营有矿场,以公司名义与受害者签订制式虚假合同,诱骗客户购买“挖矿机”后托管给公司运营,产生虚拟币后可以通过手机软件提取兑换人民币。该软件系刘某东网购所得,客户下载安装后在上面看到的所购矿机及挖得的虚拟货币收益信息均为二被告人通过关联软件虚构,是否提现也由二人控制。而实际收到的购机款并未用于采购、运营矿机等经营活动,除部分用于刘某东、王某斌等人消费及公司运行开支外,大部分用于炒虚拟币并全部赔掉。二被告人共骗取9名被害人资金18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斌、刘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欺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斌、刘某东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矿机骗局”是不法分子利用暴富心理设计的金融陷阱,通过虚构高收益挖矿项目诱导投资,最终卷款跑路的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本案就是以“虚拟货币”为噱头,吸引被害人购买矿机、挖矿致富、最终被骗的典型案件。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投资本质是高风险投机行为,所有宣称“保本高收益”“零风险躺赚”的矿机营销均违背金融规律,本质都是子虚乌有的诈骗套路。公众要牢记财富积累无捷径,唯有拒绝暴利诱惑、坚守“不懂不投”原则,才能从根本上守护自身财产安全。若已遭遇此类骗局,应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等证据,通过司法鉴定固定电子数据,并向公安机关(反诈专线96110)及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03
陈某、王某发等犯罪团伙诈骗案
以婚恋交友为名实施的传销式诈骗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王某发为首的特大婚恋交友诈骗犯罪团伙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社交软件实施网络婚恋诈骗。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采用“大经理-经理-管事-主任(寝室长)-主管-业务员”层级传销模式,以寝室为单位进行管理。具体诈骗方式为:1.团伙成员使用聊天交友软件,以网恋奔现、交友、介绍工作等名义将被害人骗至诈骗窝点,由接新人寝室人员接待培养感情;2.以做“香港利鸿国际有限公司”代理名义诱导被害人购买虚构的“产品代理权”;3.被害人被榨干钱财后诱骗其网贷,其他诈骗团伙成员扮演医护人员、婚恋对象等,配合被害人以生病、谈朋友、做生意等名义继续诈骗其亲属钱财;4.通过获得提成增加业绩、提升层级方式将被害人洗脑转变为团伙成员,循环实施上述诈骗行为。至案发,已查证的被害人损失资金90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王某发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190名被告人根据犯罪数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分别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以陈某、王某发为首的多人犯罪团伙利用传销模式实施诈骗,并将被害人发展诈骗成员,涉案人员达400余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典型的有组织性网络交友诈骗犯罪。网络交友需谨慎,“真情”陷阱终为钱。在网络交友时一旦遇到异常热情、联系时间很短就主动要求确立情侣关系的人,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对方的花言巧语与表面行为迷惑,更不要被“情感绑架”,与对方产生大额经济往来;对以恋爱之名索要生活费、医药费、交通费、事故费等的,一定要持审慎态度,必须认真核实情况,多与身边亲朋好友沟通、询问,切勿在未深入了解对方底细的情况下,轻信对方的承诺,落入“温情”陷阱;一旦发现自己被骗,第一时间报警止损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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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来源|陈梦
编辑|贾舒然
审核

|贾吉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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