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两高一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行为与情节认定、罪数竞合、从宽从严等实体层面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行为与情节认定、罪数竞合、从宽从严等实体层面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下称《解释》)。
时隔8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6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下称《意见》),该《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对近期新施行的《意见》,就制定背景、重点条文以及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间衔接适用进行解读,以期为办理拒执罪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借鉴。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最高法、最高检于2024年发布的《解释》明确细化了拒执犯罪的认定情形,同时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及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但,发文主体并未有公安部参与,意味着仍难以解决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对拒执犯罪办理过程中程序衔接问题,仍缺乏明确程序规范及配套机制。
此次《意见》的发文主体增加了公安部,形成了完整适用拒执罪的公诉程序闭环,解决实践中各部门如何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现实问题。同时,对案件管辖、证据标准、程序衔接、自诉机制等作出系统性规定,为破解“拒执行为”问题提供了兼具实践操作性与制度创新性的规范指引,确保刑事追责与申请执行人权益实现能够同步推进。
二、新规详解
(一)公检法三部门职责分工与衔接程序(《意见》第三至第十条)
1、明确法院移送职责与材料要求
《意见》第三至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移送职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掌握的相应证据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意见》进行进一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时“应当”附以五类证据材料,使人民法院从单纯的“线索提供者”转变为初步证据固定主体,具体应提供如下:身份情况证据、负有执行义务证据、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证据、行为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及拒执情节、造成相关后果的证据。当然,实践中更重要的是申请执行人及代理人应及时发现线索或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2、公安机关受理与立案时限刚性规定
《意见》第五至第七条为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案件材料后相应规范,对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等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中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立案及受理流程不再予以赘述。
应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以往公安机关对拒执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模糊的问题,《意见》第五条明确普通案件七日内立案、重大复杂案件三十日内审查的时限要求,并规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需在七日内函告说明理由,且应向人民法院移送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即成为今后启动刑事自诉程序所需材料之一,详见下述。
3.明确检察院监督职能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况,《意见》第八、第九条构建相应检察监督机制,该条款借鉴并整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第五百六十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两部门之间程序流转规范。
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行为人涉嫌拒执罪的,亦有权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二)解决以往拒执罪刑事案件自诉标准模糊化的问题(《意见》第十一至第二十条)
1、进一步明晰拒执自诉案件的双重构成要件
首先,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亦明确可通过刑事自诉案件追究拒执罪。那么,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本就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非《意见》出台后多数人认为的自2025年7月1日起拒执罪可通过提起自诉。
其次,《意见》第十一条明确,申请执行人想要启动刑事自诉,需同时证明存在两项事实: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超过三十日未书面答复、决定不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较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意见》规定将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的等待期从六十日缩短至三十日,加速了程序流转及效率。
最后,《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提起刑事自诉材料清单化指引
《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填补了此前相关法律规定均未明确拒执罪刑事自诉需提交材料的空白,材料清单规范化能够避免实践中刑事自诉易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的情况。根据《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拒执罪刑事自诉人需准备六类材料: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拒执行为的证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书面证明(或公安机关超期未答复证明)以及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当然,对于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是否仍会成为自诉立案的困难羁绊之一,尚待实践观察。
(三)配套措施保障(《意见》第六、第十四至第十六条)
《意见》第六条与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权,为案件处理过程中防止行为人转移财产、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意见》第十五、十六条规定自诉人的材料复制权以及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人民法院可请求公安机关协查的相应保障。
三、实务启示
1.在执行阶段,结合《意见》中对于证据材料相应要求,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或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可能涉嫌拒执犯罪的相应证据,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证据提供协助。
2.不局限于通过人民法院移送,仍可自行进行刑事控告并在公安机关受理后及时提供相应线索以供调查取证。
3.借助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职能,对于不予立案或受理行为进行申请检察监督。
4.重视《意见》中对办案时限以及相关文件的刚性要求,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留存证据。
5.对于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案件,按要求整理自诉立案材料,确保立案顺利。
6.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或人民法院自诉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及时申请办案部门对被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申请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结语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拒执新规,从细化程序到执行落地、从公诉到自诉、从材料要求到提交主体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将显著提升司法权威与胜诉裁判文书的履行率,有助于一纸判决切实转化为“真金白银”,期待看到公平正义真正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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