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狗咬老人事件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简介 近日,一则女记者被气哭的新闻登上热搜;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9月底,安阳市一名八旬老人在小区被两只巨犬咬伤。事发后,狗主人拒付赔偿,老人家属向帮扶节目《小莉帮忙》求助。

简介
近日,一则女记者被气哭的新闻登上热搜;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9月底,安阳市一名八旬老人在小区被两只巨犬咬伤。事发后,狗主人拒付赔偿,老人家属向帮扶节目《小莉帮忙》求助。该栏目先后制作9期节目予以关注,但狗主人仍未道歉。记者杨小莉遇到“最难帮的忙”忍不住落泪。事件发生后,持续发酵成为全网关注的舆情热点,狗主人于与11月19日赴受伤老人家中道歉,并承诺不在小区内喂养涉事犬,事件以"和解"告终;同时因接到群众举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王某进行停职调查。
一、饲养涉事犬只是否合法?
事件中的两只狗均为黑色贵宾犬,肩高 64 厘米;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大型犬只提高标准:“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禁止饲养犬。《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也规定: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涉事犬只系大型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犬种,但上述规定但书载明:军犬、警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
二、涉事犬只是否属于特殊用途犬?
特殊用途犬系兜底条款,何为特殊用途犬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公通字〔2011〕30号第14条规定,警犬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资格认定。《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铁总办运〔2015〕60号第一条载明:导盲犬是指经过特殊训练并取得导盲犬工作证(载有导盲犬使用者信息,盖有公安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公章,或带有国际导盲犬联盟标识“IGDF”),用于辅助视力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服务犬。上述两种犬只均受过专训练,其资质有相关规定。
而据当事人称涉事犬用于心里辅导,属于"特殊用途犬";其声称的用于心里辅导是否是指抚慰犬不得而知,该犬只是否受过专业训练亦不得而知;但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其进行申请时除自述该犬系特殊用犬外,其他材料包括:身份证、犬只免疫证、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颁发的《犬注册登记证》及填写了文明养犬承诺书;笔者认为上述材料仅为一般性材料,难以证明该犬只具有相应资质;在2019年1月29日,光明日报曾发表题为《情感抚慰犬进机舱暴露的新问题》文章,指出"在国内尚未建立健全感抚慰犬认证和训练制度下,对于允许该犬进客舱,航空公司应慎之又慎"。即便能够证明涉事犬确实用于心里辅导,在对特殊用犬缺少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许可机关也应当合理行政,慎重行使权力,使行政行为禁得起检验。
三、"停职"属于何种处罚?
事件发生后,安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涉事行政执法支队食品药品稽查专员即狗主人王某进行"停职调查",一些网友表示大块人心;那么停职属于何种处分?《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停职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处分,而是一项检查措施。目前事件仍在检查中。
四、小事为何越拖越大?
据记者报道,受伤后,老人家属采取了一系列维权措施,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去过社区居委会、城市养犬的主责部门城市管理局、安阳市公安部门、安阳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支队、并向河南电视台相关栏目求助,为了合法维权,狄女士家人还聘请了律师。在两个月的时间里,老人家属及电视台相关栏目记者反复奔走在多个部门之间。
《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养犬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扰民、驱犬伤人及在养犬管理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的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管理局作为主管机构应当担负起相应责任,但笔者认为其承担的主要为行政管理责任,若老人及其家属诉求是对涉事犬只犬证的颁发提出质疑要求复议,其应当积极受理;若老人的诉求是要求狗主人王某就狗伤人事件进行道歉或进行赔偿,即处理民事法律关系,该机构或难担此任。
规定中同时还载明了公安部门的职责,即对饲养的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查处及进行处罚;此处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通常的意思来看,干扰应为发出噪声影响他人休息及类似行为;偶发的“咬人”事件是否属于此处的干扰?若依照当然解释,“咬人”或构成干扰。依照上述规定公安部门应对其进行查处或对其进行警告,否则可能构成不作为;除去行政法律关系,因狗主人并非故意驱使狗咬人,未触犯刑法,该争议主要系民事纠纷。公安部门若要解决该纠纷,其可能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王某若拒不配合,公安部门或缺少干预手段。
综上小事为何越拖越大,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王某不同意调解。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除诉讼、仲裁外、还有协商和调解;受伤老人及其家属在王某不配合的情况下,或难启动调解程序,且亦未启动诉讼程序,最终采用信访及舆论监督的途径等到了自己的“正义”。
法律虽然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门,但未必是解决争议的最佳办法、更不能强制所有人都承受诉累用争诉途径解决争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也要注意到其前提往往需要双方愿意配合,在一方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能解决争议还是个难题。
小事越拖越大的另一层原因是王某公职人员的身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对公务员的义务做了肯定式列举,其中就要求:坚守法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养狗人王某作为涉事犬只的饲养者,在狗伤人事实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否认事实,拒绝道歉,《小莉帮忙》进行9期节目进行报道其仍置之不理,最终在新闻登上热搜时,引爆舆论质疑,给公职人员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五、狗伤人事件为何屡屡发生?
不论是此次安阳发生的狗咬老人还是以前发生的徽州宴事件,狗咬伤人已经不足为奇。虽然有相关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落实。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第七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据该规定,天津市外环线以内不得饲养大型犬,但饲养大型犬甚者烈性犬的情况仍存在。
狗伤人、咬人事件侵害的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在笔者看来其与高空抛物事件有一定相似之处;两者多发生在居民区内、都是对健康权的侵害、且与高空抛物相似,是个人自由与对公众身体健康权的矛盾。在侵害实际发生前,对其存在的隐患缺乏重视,等到发生严重后果再亡羊补牢,损失难以挽回。目前对高空抛物《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罪来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天空",但对于"人民群众家门口的安全"还未有刑事规定来保障;与高空抛物不同,高空抛物所形成的危险是在特定的较短暂的时间内存在,构成该罪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且需情节严重;而违规饲养犬类、尤其是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的危险是可以说是持续存在的,很多大型犬的饲养者在携犬出门时不会给狗带嘴套,仅仅用束狗绳来进行约束;甚至连束狗绳都不带;大型犬、烈性犬的力量,不容小觑,不仅幼儿、未成年人难以抗衡,甚至一般成人在不携带工具的情况下,也难全身而退;一旦出现犬伤人事件,即便狗主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希望侵害结果发生,但其是否属于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呢?或者是否属于刑法中的间接故意呢?与高空抛物相比毕竟狗伤人、咬人造成的侵害结果相对较轻,致伤的情况多,但致死的情况非常罕见,以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或许过于苛责,难以被普遍认可。
综上,不能把所有的纠纷都流入法院的审判庭,不仅是会更多的占用司法资源、数十天甚者数个月审限让维权者无端承受诉累也不利于保障维权者的利益;甚至会出现为挣一口气,投入比标的额更多的成本参与诉讼的情况,这更多的就是无奈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同时对养犬的管理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尤其对于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加大管理力度,守护"家门口的安全"。(上文写于11月21 日)
六、事件最新处理结果
央视新闻发布报道,11月23日安阳市对“狗咬人”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经核查,涉事的两只犬经过训练和芯片植入,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为其颁发了《犬注册登记证》,但该协会介绍,该证不能作为认定工作犬的充分依据。目前,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已对涉事犬只进行收容,并注销了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同时,安阳正组织对全市烈性犬、大型犬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事件当事人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科级稽查专员王某被处于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此外,安阳成立了作风督导检查组,由市纪委监委牵头,在全市开展明察暗访,对于发现的作风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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