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出台后,酒驾不入刑了?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醉驾”入刑以来,由于交警部门强有力度的查处和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判处刑罚的判罚,使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法律红线,也直接使得因酒驾醉驾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幅减少。不过“醉驾”入刑至今,在执行过程中也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轻微的酒驾行为(比如饮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小区内短距离挪车)被苛以刑罚,是否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是否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次《意见》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一、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意见》出台以前,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或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对行为人带来的后果极为严重。此次,依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且不具备从重处理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中包括:(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二、明确了从重情节和不适用缓刑的情况
《意见》设置了“14+1兜底”的具体从重处理情节,对一般不适用缓刑设置了“9+1兜底”的具体情形,是从正反两个方面结合作出的规定,有利于执法机关可以更加精准地从严执法。“兜底”条款的规定,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依然实行“严”的态度,避免实践中有“漏网之鱼”,避免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同时,《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意见》,从重处理的情形还包括无证驾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醉驾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醉驾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妨害司法;因酒驾、醉驾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三、明确“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此前,各地醉驾案件存在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意见》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意见》坚持了刑事一体化思路,坚持犯罪构成要件的观念,进一步明确“道路”“机动车”等醉酒危险驾驶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其中《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对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进行了明确规定: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四、规定30天内完成侦、诉、审工作
《意见》规定,公检法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一般为10天。《意见》规定的30日的总办案期限,包括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也避免了因为过分压缩办案时限,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这样规定兼顾了公正与效率。要确保快速办理机制落地,有必要配套简化办案流程和文书。
此外,《意见》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比如,《意见》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确保不枉不纵;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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