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改革简介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1999年6月9日,日本公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标志着日本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大幕。

1999年6月9日,日本公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标志着日本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大幕。虽说这次改革比我们中国的这次司法改革早了十六年,但是梳理日本司法改革的内容,还是能给我们今天中国的司法改革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一、改革背景
随着国际化、全球化的推进,日本社会在很多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一个通过事前规制、调整个人与企业活动的社会向保障个人自由的事后检查、救济型社会改变。由于这样的变化,司法所承担的责任和功能变得更为重大。因此,为了在21世纪实现“更加贴近国民、更加迅速、更有信赖度的司法”这样一个目标,通过确立三大基本理念——构筑符合国民期待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从业人员的产生方式、确立司法的群众基础,以此三大理念来推进司法改革。
二、构筑符合国民期待的司法制度
1、关于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民事领域发生纠纷后,增加纠纷解决途径,特别是增加裁判①外纷争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通过民事调停、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律协仲裁中心)、行政机关(公害调查委员会、消费生活中心)等在进入司法程序前解决一部分纠纷,减轻审判机关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一旦纠纷不能在司法途径外解决,即进入裁判程序。司法改革对裁判程序中一些列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其中包括了:“提高民事裁判效率、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应对、强化劳动关系案件综合应对、强化家庭裁判所②的机能、强化简易裁判所③的机能、改革行政诉讼制度、加强执行制度、降低裁判所门槛、强化仲裁法制。”
提高民事裁判效率: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计画审理”④制度;增加诉前新证据取得方法;增加针对专门事件的专门委员会制度。
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应对:为了更好、更快的审理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案件,设置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同时简化诉讼手续。
强化劳动关系案件综合应对:增加劳动审判制度,作为裁判所处理个别劳动关系案件的简易迅速程序。
强化家庭裁判所的机能:将地方裁判所管辖的人身诉讼(离婚等家庭关系案件)交由家庭裁判所来处理。
强化简易裁判所的机能:将与国民联系最紧密的简易裁判所的受案标准上限由90万日元(约人民币4.5万元)增加为140万日元(约人民币7万元);小额诉讼的受案标准上限由30万日元(约人民币1.5万元)增加为60万日元(约人民币3万元)。
改革行政诉讼制度: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国民的利益权利,增加国民的救济手段,确定了新的行政诉讼案由、扩大行政诉讼救济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设立行政厅资料出示制度以促进案件审理;延长诉讼时效;充实判前救济制度。
加强执行制度:改善民事执行制度中对于不动产执行的妨害。
降低裁判所门槛: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费用负担,降低所有诉讼费用。
强化仲裁法制:仲裁作为裁判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沿袭国际标准制定《仲裁法》
2、关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按照搜查、起诉、裁判、判决这个流程来进行刑事裁判。此次司法改革在搜查、起诉、裁判三个环节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包括了:提高刑事裁判效率、强化检查审查会的机能、强化综合法律援助、国选辩护人制度。
提高刑事裁判效率:制订了关于提高刑事案件效率等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一审裁判在两年内审理完毕;通过法律确定了连续开庭的原则;增加确保裁判所诉讼指挥实效性的制度;对于没有争议的简易案件,创立了快速裁判手续;扩充了证据开示制度、创立了审判前整理程序,在裁判前整理双方争议焦点和证据。
强化检察审查会的机能:检察审查会是对于检察官提出的不予起诉处分,审查其合理性。全国设有201个分会,每个审查会从当地普通符合条件的国民中通过抽签,选出11人构成。对于检察官不起诉案件,检察审查会可以根据会议决议,由检察审查会决定起诉。
强化综合法律援助:制定《综合法律支援法》,目的是为了给陷入法律纠纷的国民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2006年6月设立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提供:咨询窗口、民事法律扶助、为偏远地区提供法律服务、犯罪受害者援助等帮助。
国选辩护人制度: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阶段,国选辩护律师即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改革司法从业人员的产生方式
1、扩充司法从业人员
增加司法考试合格人数,2004年合格人数为1500人,到2010年的合格人数增加为3000人。
图一

到2018年,日本司法从业人员预计达到5万人规模。
图二

大幅增加裁判官、检察官的人数(2002年到2004年三年内,裁判官、裁判官候补增加了142人,检察官增加了134人)。
2、改革律师制度
律师经登记后,可以在公共机构、民间企业自由工作;律师报酬方面可以展开适当的市场竞争;完备律师惩戒手续和纲纪;通过司法考试的企业法务人员也可以授予律师资格;解除关于国内律师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起共同合作的限制。
3、创立新的法律从业人员培养制度
导入新的司法从业人员培养制度,从单纯根据司法考试成绩来选择,到通过法科研究生院、司法考试、司法实习等一些列过程来培养新的司法从业人员。
图三

4、检察官与裁判官制度改革
裁判官改革中:创设民事调停官与家事调停官制度;创立候补裁判官必须要有一定期间的律师执业经历的制度;改革裁判官的任命手续,最高裁判所内设置询问机关;充实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国民审查公报;设置新的地方裁判所委员会。
检察官改革中:创立了初任检察官任职前,必须要派遣到进行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企业进行实务学习,同时还需要有律师经历的制度;检察厅对于检察审查会关于改善检察事务的意见,检察厅必须给予答复,作为一项义务通过法律予以确认。
四、确立司法的群众基础
1、导入裁判员制度
裁判员制度通过法律的制定,让全体国民在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当中,作为裁判员,与裁判官一起,决定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无罪与否和刑罚的内容。裁判员制度经过5年的准备期间,于2009年开始实施。
图四

2、裁判员制度内容
实施裁判员制度,让非法律专家的国民大众的感情通过审判活动反映出来。而且,可以加深国民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倒逼司法更为高效与公正。裁判员制度适用范围只限于杀人案件等国民高度关注的案件,而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适用。
裁判员的选任每年进行1次,在全国20岁以上的国民中,通过抽签的形式来选任候补裁判员。当裁判所有案件需要裁判员时,就从候补裁判员中进行选任。一旦被选任为案件的裁判员,除了法定的情形(70岁以上高龄、重病、参加父母追悼会、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害)之外,原则上是不能请辞的,为了更好的保障裁判员参与审判工作,法律规定裁判员所在单位必须给予必要的休假让其完成裁判工作。
五、结语
司法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马上就见效。它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日本司法改革从1999年启动,到2009年开始实施最为重要的“裁判员制度”改革,历时十年,给我们以很大的启发。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波澜壮阔的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陪审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一系列司法领域制度变革,在日本的司法改革中都可以找到相似的改革蓝本,如果我们能够仔细研究日本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相信可以让我们的司法改革之路少走弯路、更加顺畅。
注释:
①“裁判”两字为日语汉字,即审判的意思。
②家庭裁判所:日本的基层裁判所之一,负责审理有关家事案件和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是1948年合并地方裁判所的家庭事务组和司法部系统青少年课后设立的。其管辖范围是:1家庭案件;2有越轨行为的少年案件;3审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以及其父母或有照管义务的成年人;4其他有关家庭民事问题的案件。
③简易裁判所:管辖14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与判处罚金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④计画审理:诉讼提起之后,双方当事人与法官定下整理争议焦点、证据质证的时间、以及最后法院出判决的时间,是法律对法院规定的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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