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专利制度实施以来,的确推动了国防专利的发展。然而,目前国防专利技术闲置浪费、转化实施成效不明显,仍然是困扰国防专利的主要问题。2023年12月22 日公开发布的《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对国防专利的实施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国防专利市场化应用的障碍基本被扫清,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晰权利归属
国防专利权归属问题始终是一个争议焦点,其产生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其一,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财产权领域长期存在国有、集体与个人产权的区分传统;其二,现行法律对国防专利权归属的规定存在表述模糊、与其他法规衔接不畅等问题。制度层面的不完善导致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对权利归属产生理解偏差,进而影响其申请国防专利的积极性。对此,《国防专利条例(修改草案)》第五条作出针对性规定:使用国防经费或国家财政资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下,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研发单位或个人。
尽管原则上国家投资形成的国防专利归属于完成单位或个人,草案也同时对所有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留为国防目的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相关专利的永久性权利,且该权利不因专利权转让而改变。国家作为研发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也代表公共利益行使权利,保留必要权利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且可确保技术成果服务于国防建设需要,此外,也可避免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限制国家正当使用,维护国防安全根本需求。
二、促进转化使用
《专利法》的根本宗旨在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这一原则对国防专利领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作为特殊类型的专利权主体,国防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完善国防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此次修订的《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在保障国防机密安全的前提下,享有自主决定专利实施方式的权利。根据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国防专利权人可选择合作单位开展专利实施,但需与实施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技术保密的具体要求与责任。此类协议仅需向国防专利管理机构备案即可生效,无需经过传统模式下繁琐的行政审查与批准程序。这一调整实质上降低了专利转化的制度门槛,通过简化备案制替代审批制,既减少了行政干预对技术转化的阻滞,又通过备案机制保留了必要的监督环节。制度优化的核心目标在于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使国防专利从“实验室成果”向“经济化应用”的转化路径更为通畅,从而推动国防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改善救济途径
国防专利作为涉及国家安全与科技创新的特殊知识产权,其侵权救济机制在制度设计与实践上都有明显滞后。司法系统因国防专利的涉密属性与独立管理体系,倾向于回避管辖权,导致诉讼渠道受阻;另一方面,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证据获取的壁垒以及责任认定的模糊性,使得即便进入法律程序,专利权人也难以实质性维护权益,技术方案的非公开性更使侵权判定缺乏基准。而针对上述问题,《国防专利条例(修改草案)》新增条款作出了一定改进。针对司法管辖争议,草案虽未直接扩张司法权,但通过强化国防专利机构的行政职能,明确了其责令停止侵权、调解纠纷的法定权限,草案也规定,国防专利机构有权直接认定侵权行为并责令停止。若停止侵权可能影响国防任务,则允许侵权方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这一规则既避免因禁令影响国防建设,又确保专利权人获得经济补偿,兼顾了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对于不知情且未接触过专利技术的侵权人,草案明确其只需停止使用技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降低了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此外,新增条款也要求军队、军工企业等单位在国防专利机构调查侵权时,必须提供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或阻挠,打破了原有封闭体系的信息壁垒,为查明侵权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修订草案没有解决的问题
权利保护仍然不充分,为了鼓励国防专利申请,保障权利人正当利益,弥补国防专利在转让、实施等方面受到的诸多限制,《国防专利条例(修改草案)》第29条规定:“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但就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少细化规定,没有明确补偿标准;补偿制度落实不够经常与缺少申诉机制等缺陷。此外,《国防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通篇也未对使用权做相关规定,在国防专利权归属国家的情况下,完成单位或个人是否享有免费的使用权尚不明确。未来需进一步明确权利内容与创新激励措施,从而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提升国防科技的整体效益。
综上,修改草案虽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但瑕不掩瑜,其进步意义还是非常明显的,期待修改草案进一步完善,并尽快完成立法程序,使新的规则尽快落地,以加速推动国防专利市场化应用。
大力解决国防专利市场化的障碍——评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的特点
作者:沈献磊来源:兰迪律师

我国国防专利制度实施以来,的确推动了国防专利的发展。然而,目前国防专利技术闲置浪费、转化实施成效不明显,仍然是困扰国防专利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