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五一小长假将至,旅游市场进入旺季,报团出行因其费用经济、行程紧凑的优点成为许多旅游者的不二之选。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已成为消费领域的重要纠纷类型。五一假期,我们将精选广仲受理过的一些典型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望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与大家共同探讨旅游合同中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遗漏旅游景点,旅游者可请求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而不宜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旅游经营者不能以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存在过错作为其免责事由。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2日,黄某报名参加了由东湖旅行社组织的山西全境双飞六日游旅行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团费为2499元。同年7月5日,旅行团出发前往山西游玩,但在行程的第四天,由于东湖旅行社与地接的前程旅行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乔家大院、平遥古城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被安排游览了太原市内公园及自由活动。黄某回广州后,就东湖旅行社遗漏旅游景点的问题向旅游局进行投诉,要求东湖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部分并赔偿违约金,但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果。
2012年9月13日,黄某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东湖旅行社按《旅游合同》的约定重新安排黄某游览乔家大院和平遥古城,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东湖旅行社承担;(2)若东湖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应向黄某赔偿总团费2699元;(3)东湖旅行社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东湖旅行社答辩称:导致遗漏景点的原因在于地接的前程旅行社,其已向地接旅行社全额交付费用;而且不同意黄某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只同意补偿两个遗漏景点的门票费用共240元。
黄某则表示:东湖旅行社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不履行也要赔偿全额团费,弥补其重新选定其他旅行社游览遗漏景点的损失。
裁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决东湖旅行社向黄某赔偿损失1000元,对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由东湖旅行社承担。
今日说案
1.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遗漏旅游景点的责任承担方式。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遗漏景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往往很多旅游者都选择向旅游经营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补游”遗漏的景点,但该主张属于《合同法》第110条所规定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旅游合同作为一种非金钱债务的服务性合同,具有特殊性,不宜采用强制履行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还是以赔偿损失作为主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在认定损失的赔偿数额时,游览遗漏景点产生的必要支出、遗漏景点的重要性、双方的过错程度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等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合理费用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景点的门票费用,为游览该景点所产生的住宿、餐饮、交通、导游等为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支出也属于应赔偿的范围,同时也要考虑到遗漏景点在整个旅游行程的重要性程度,这关系到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否则将会对旅游者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3.旅游经营者不能以地接的旅游经营者存在过错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诚然,旅游者与组团社形成的旅游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由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人再囧途——遗漏旅游景点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编者按 五一小长假将至,旅游市场进入旺季,报团出行因其费用经济、行程紧凑的优点成为许多旅游者的不二之选。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已成为消费领域的重要纠纷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