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军房产腾退纠纷的法律难点与解决路径

来源:兰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涉及到军队房地产的管理和腾退工作不仅关系到军队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还涉及到军地双方的权益维护以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重要方面。

引言
涉及到军队房地产的管理和腾退工作不仅关系到军队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还涉及到军地双方的权益维护以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重要方面。然而,鉴于军队房地产的特殊性质、相关政策的历史演变以及复杂的人事关系等因素,涉军房产腾退而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给司法实践和军队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分析涉军房产腾退纠纷中的法律难点,并探寻有效的解决路径,对于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军队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及稳定则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军房产腾退纠纷的常见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的规定,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近年来,因涉军房产腾退而引发的纠纷频现,其常见情形包括:1.违规占用,一些军人在转业、退休或调动工作后,未按照规定腾退原居住的军队房屋,导致房屋被长期违规占用,进而引发纠纷;2.不符合购房条件,存在部分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了军队房屋,或者在购房后不符合继续居住的条件却拒不腾退;3.历史遗留问题,因军队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政策调整以及人员变动等因素,造成一些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关系不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复杂,进而引发腾退纠纷。
二、法院就涉军房产腾退纠纷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意见,涉军房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如果军队转业人员与军队单位之间已经达成住房清退协议,且签订协议时,该人员与军队已经没有隶属关系,则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对于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平等合同关系(如腾退协议)及签订协议时是否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一)不受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3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0〕民他字第5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法研(2003)123号]中均明确规定: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军队单位要求仍在行政隶属关系内的现役军人腾退不符合规定居住的军产房,或者因军队内部的住房分配、调整等产生的腾退纠纷,通常法院不会受理。
此外,根据〔2002〕民立他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二)受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当军人与军队签订腾房协议时已经退休并转入地方,此时军人与军队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军队要求其腾退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三、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的典型案例
案例1:(2023)黑民申839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2011年10月31日孙与部队签订《移交地方安置有关事项协议书》,约定:因考虑孙家庭困难,部队同意孙移交到地方后,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孙签订协议时居住的案涉房屋可继续无限期居住,如孙过世,家属可按原条件继续居住,同时为孙解决其他实际困难等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该约定内容,《移交地方安置有关事项协议书》系具有补偿安置性内容的协议,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某全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中双方签订的腾房协议,并非同一种情形,某部队请求孙腾退案涉房屋及给付房屋租赁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案例解析:
本案中,《移交地方安置有关事项协议书》具有补偿安置性内容。部队基于孙
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同意其在移交地方安置后继续无限期居住在案涉房屋,且孙过世后家属还能按原条件继续居住,这一约定明显带有对孙进行安置保障的性质,属于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具有特殊补偿安置目的的协议,不能认定为单纯的腾房协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某全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中签订腾房协议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此案例为类似涉及军产房安置协议及有关腾退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即在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时,需重点关注协议是否具有补偿安置性质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司法答复意见的情形。如果协议是在军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背景下签订,且包含类似保障居住等补偿性内容,那么军队后续基于此类协议要求腾退房屋等诉求,通常会被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从而引导此类纠纷通过军队内部或其他非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案例2:(2019)最高法民申286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甲陆军学院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所称的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纠纷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或“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房地产腾退纠纷,本案不属于该情形,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故最高院裁定驳回乙公司再审申请。
案例解析:
对于涉及军队内部建房、分房等行政管理性质的腾退纠纷,法院通常会以不属于其主管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而应由军队内部通过行政手段或其他途径解决。但本案中,案涉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合同纠纷,而非因军队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或历史遗留政策落实问题引发的纠纷,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这一裁定进一步厘清了法院受理军队房地产腾退纠纷的范围,为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四、涉军房产腾退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协商方式解决
军队和相关人员首先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例如,在发现违规占用军产房的情况后,军队可先向相关人员说明政策规定和利害关系,争取其主动腾退房屋。
(二)行政手段解决
对于涉及军队内部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军队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如对不符合继续居住条件的人员,可作出腾退决定,并督促其履行腾退义务等。
(三)法律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纠纷时,对于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如腾退协议、房屋权属证明、政策文件等,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结语
涉军房产腾退而引发的纠纷通常较复杂且具有特殊性,其妥善解决对于维护军队的稳定、保障军队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军地关系的和谐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涉军房产腾退纠纷的常见情形、法院受理条件以及解决路径的分析,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此类纠纷的法律难点和解决要点。在实践中,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军房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通常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如果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引发的房地产腾退纠纷,则不属于相关司法答复意见中所述情形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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