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1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章摘要
值此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以“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专题的典型案例,上海一中院审结的“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入选,该案还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全国继承纠纷典

值此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以“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专题的典型案例,上海一中院审结的“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入选,该案还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全国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该案由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家事纠纷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黄蓓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与王刚法官、杨力法官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助理孙路路协助办案。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普法漫谈”专栏
1、典型案例
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依法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
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2、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
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
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
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3、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故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应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4、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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