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万万不可!

来源:湖滨天平

文章摘要
高空中扔下的不是物品,是伤人的凶器,极其危险,防不胜防,必须严惩 基本案情 2024 年7月某日21时许,陈某因婚姻家庭变故酒后情绪失控,在某小区24楼室内将婴儿推车、溜娃神器、滑板车、儿童座椅、空奶

高空中扔下的不是物品,是伤人的凶器,极其危险,防不胜防,必须严惩
基本案情
2024 年7月某日21时许,陈某因婚姻家庭变故酒后情绪失控,在某小区24楼室内将婴儿推车、溜娃神器、滑板车、儿童座椅、空奶粉桶、尿不湿、卫生卷纸、拖把、纸箱、婴儿毛毯、凉席等物品从窗户处抛下,致楼下东侧停车场入口挡风棚顶处玻璃及庞某的电动车损坏。经认定,损坏的电动车价值900元。
另查明,陈某分别已赔偿小区物业公司8000元、庞某2000元,小区物业公司、庞某均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某因婚姻家庭变故酒后情绪失控实施了上述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陈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年满十六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行为人的抛掷行为主观上为故意;
3、客观要件:所为侵犯的客体是公众秩序的管理,危害的是不特定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为发泄情绪,从24楼高空将婴儿推车、溜娃神器、滑板车等具有一定重量的物品多次抛向楼下的行为,是对楼下开放区域不特定主体生命、财产的一种蔑视,具有致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即时危险性,属于高空抛物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并不以实际造成损害后果为入罪的前提条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综合抛坠行为的高度、抛坠物品的物理属性、掉落区域属性位置、不特定人员出现的可能性、抛坠次数、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也有构罪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隐形炸弹”,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也触犯了法律。针对不同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后果也不同,具体如下:
一、对于无意识的高空抛物,即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由于疏忽大意过失导致的物品坠落,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等。
二、对于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到犯罪标椎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此外,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三、对于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高空抛物并不是随手一扔,而是“零容忍”的违法行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每位公民都应该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杜绝任何可能导致高空抛物的行为,共同守护“头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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