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某大型酒店咨询问题如下:酒店地下停车库限高2.1米并在地下停车场入口顶部标识限高2.1米,消费者驾驶车身较高的越野车进入后打开后备箱,后备箱向上翻起时因撞击至车库淋洒头,导致后备箱损坏,现消费者要求酒店方全额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故酒店工作人员咨询酒店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酒店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系对创设或对危险源具有支配力的主体设定的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而应当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主观上对人的警示、指示说明以及通知和保护,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对物的管领、维护、配备以及保障。
由上述定义可知,《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以下特征:从主体上讲系对危险源具有支配或管控能力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从责任表现形式看为依法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能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主体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并造成损害后果,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即应为能为而不为;从归责原则看为一般过错责任,即只要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般过错原则,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具体判断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1、法定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管理者有强制性要求的,如2023年3月1日住建部发布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全文均为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执行;2、合同约定。如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做出特殊约定的,则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区标准。若既无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则应当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区标准执行,若三种标准并行的,则应当以较低的标准作为认定经营者、管理者有无过错的依据;4、善良管理人标准。即要求经营者、管理者具备法律所期待的理性、谨慎与勤勉,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知识经验以及注意义务。如在典型案例乐某某诉某漂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及陈某诉某酒店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中均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所应履行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酒店方虽已经在车库入口处特别标注并进行醒目提示,尽到主观上的警示说明义务。但客观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发布的JGJ 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3.6条之规定,“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规范第4.2.5条规定的出入口及坡道处净高要求。”而第4.2.5条规定“微型车、小型车最小净高为2.2m,轻型车最小净高为2.95m。”且在该规范用词说明处明确表示:“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故酒店在地下车库设计时即应当符合最低设计高度为2.2米的行业标准规范,且作为酒店方,接待的客户可能驾驶着各类不同类型的汽车是可以预见到的,其亦完全有能力在停车场入口处安排相关人员做好车辆分流工作,但由于酒店方提供的硬件设施不符合行业标准中应当严格遵守的规范且亦未穷尽所有办法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为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近年来,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出现了大量“不管有枣没枣打一杆子再说”的案例,受害人无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都要先起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人要求赔偿,给经营者、管理人造成了诸多讼累,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均应当由对公共场所具有管理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或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根据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虽将“合理限度范围内”删除,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0号指导案例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认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根据同案同判原则,其他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也应当遵循该原则,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除遵循上述原则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多少责任还应当结合个案当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可以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采取措施后足以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受害人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酒店、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马祥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某大型酒店咨询问题如下:酒店地下停车库限高2.1米并在地下停车场入口顶部标识限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