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入库案例:
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图,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15-002案例《刘某诉天津某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简称“入库案例”),副标题显著位置确认“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②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③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规定: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2、深圳律师诉深圳律协违规处分案:省高院驳回后,深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1年6月10日,深圳律协在投诉人撤回恶意投诉的情况下,违背事实,颠倒黑白,以“经过听证,听证评议团一致认为:张茂荣律师构成违规”为由,毫无依据认定笔者违规!

笔者不服,向广东省律协申请复查不被受理,先后两次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介入监督,深圳市司法局两次发文责令深圳律协复查无果:



笔者以深圳律协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对笔者对违规认定,深圳律协死磕法院管辖权,主张投诉处理属于自律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试图置身于司法审查之外!
案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审理,均采纳深圳律协观点,裁定驳回笔者起诉,导致笔者有理无处说!

一审裁定

二审裁定

再审裁定
案中案:笔者行政诉讼期间,三投诉人又以深圳律协违规认定为依据,就投诉事宜对笔者提起民事诉讼,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确认深圳律协认定笔者的违规事实不存在,然深圳律协仍不纠正!
笔者不服广东高院行政裁定,申请检察院诉讼监督,过程中人民法院案例横空出世,文头
入库案例《刘某诉天津某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确认: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笔者起诉深圳律协违规处分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级法院裁定驳回笔者起诉错误,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3、入库案例折戟广东,省检察院不抗诉!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难,行政诉讼监督更是难上加难,有最高法院入库案例支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通过,本以为省检抗诉是板上钉钉的事,未曾想收到的却是《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4、诉讼监督:不能以不支持为原则,支持为例外,更不能沦为一方代言人!
隔空对话广东省检:你们能回答笔者的反驳疑问吗?
广东省检《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涉案投诉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排除入库案例参考,得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结论,笔者不免疑问:
1️⃣ 入库案例的入库目的,就是为了定纷止争本案争议焦点——“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的处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贵检经过“多维度,反复论证”后,如何又得出相反结论——深圳市律师协会案涉投诉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是入库案例说得不够清楚,还是贵检看得不够清晰?同一个问题,完全一样的争议焦点,入库案例怎么就无法作为本案的参考啦?......
2️⃣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是包括八项职责,但“项项独立”,第(七)项“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举报......”已经入库案例确认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与其他各项有何关联性?
株连其他项,认定本案深圳律协对笔者的投诉处理行为属于行业自律而非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依据是什么?换言之:
因为其他项规定可能涉及行业自律行为,据此否认第(七)项属于法律授权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简称“《全国章程》”)得以制定的上位法依据就是《律师法》,其中“律师协会受理对律师的投诉”之权利来源就是是《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双方是儿子和老子的关系,没有老子就没有儿子。
同理,《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简称“《深圳规则》”)中“深圳律协受理对深圳律师的投诉”之权利终极来源也是《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律师法》是孙子和爷爷的关系,没有爷爷就没有孙子。
如何能够“欺师灭祖”,人为割裂《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授权,孤立看待《全国章程》、《深圳规则》,并认定深圳律师协会受理对笔者的投诉处理行为性质,是与《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无关的行业自律行为?
脱离《律师法》授权,讨论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的投诉处理行为性质,岂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中楼阁?
如果没有《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授权,《全国章程》、《深圳规则》中律师协会的相关职责都没有,又哪来的行业自律处理投诉的权利?
4️⃣ 律师同时兼具律师和自然人双重身份,律师同行投诉与非律师投诉有何不同?律师之间内部冲突缘起的投诉与“外人”的投诉又有何区别?——众所周知,实践中律师协会处理律师和非律师投诉时,是没有丝毫区别的!
5️⃣ 如上,《深圳规则》和《律师法》是孙子和爷爷的关系,《深圳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深圳律协权利来源就是《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就是《律师法》该项规定的具体实施,两者是互容非排斥关系,深圳律协引用《深圳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处理本案,如何能够排除上位法《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
5️⃣ 深圳律协认定笔者违规未对外公示,即对笔者没有影响?真是天大的笑话!
一方面,多少律所招聘律师、国企事业单位招投标,都要求应聘律师没有违规经历,都将违规律师排除在外!
另一方面,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民事行为准则,深圳律协没有对外公示,丝毫不影响笔者在他人询问时实事求是、如实告知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公示,就当没发生”是对诚信原则的侮辱,是对中华美德的玷污!
作为一名爱惜羽毛的完美主义者,笔者不允许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有污点,因此从被投诉人2019年恶意投诉维权至今,而且还要继续下去,不可以吗?......
6️⃣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所述绝大多数理由,尤其是区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性质、区分律师投诉还是非律师投诉(律师内部矛盾,还是外面矛盾)、笔者是否应举证受到负面影响等方面,就连深圳律协在三级法院诉讼、笔者申请监督的答辩过程中都没有主张,就连三级法院裁定驳回笔者起诉时也没想到并列入驳回理由!
恕笔者直言,《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完全看不出贵检是双方当事人和裁定法院之外的独立审查机关、独立法律监督机关,反倒是更像深圳律协的代言人?越看越感觉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还不如不申请?(向最高法院申诉还要追一反驳)
5、感悟、真言:祛魅,戒掉“正义感洁癖”
当事人:“祛魅”,不要对法律报以过高的期待,更不要对检察院诉讼监督、法律监督报以太多的幻想,那些极具正义力量的媒体报道,听听也罢......
律师同行:慢慢戒掉“正义感洁癖”,接受60分的正义也是正义,永远留10%的力气对抗职业麻木!
笔者自己:躬身入局,公益诉讼(如本案),关注中国律师执业环境、行业发展,反恶意投诉,减法人生,一部车、一本《金刚经》,陪家人,自驾游,以出世心,做入世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