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5月11日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通知》”),同时公布了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34项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根据《通知》要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条件,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通知》同时明确了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许可目录管理,企业设立后变更登记、终止或解散涉及目录规定事项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注销。
对于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以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与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调整。如部分地区确需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部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或在该地区停止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故部分地区可能存在当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与工商总局公示目录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但应根据前述规定,事先取得相应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
国家工商总局将实施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管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国家工商总局将动态调整目录,并予公布。
根据本次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前值得关注的仍保留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事项有: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需商务部、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3) 设立出版单位以及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以及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以及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需银监会审批。
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等项目仍根据其目前的审批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前置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本次同时公布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目前值得关注的仍保留前置审批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有:
(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变更许可,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
(2)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需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审批;
(3)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他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4)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需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等,需银监会审批;
(6)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变更,需银监会审批。
此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个人征信机构变更以及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的变更等,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前置批准后持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自2014年起,以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取消等措施为代表,我国公司/企业登记制度各方面改革全面实施。本次《通知》的发布,是对国务院关于清理和压缩工商登记现有前置审批事项、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缩减将降低企业设立成本,也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公共服务效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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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照后证”,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作者:金文玉 林芳璐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5月11日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通知》”),同时公布了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