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曾经是中国公民,后取得外国国籍,再次准备移民他国时,拟入籍国的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作为“中国公民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此时当事人应该向中国的哪个部门申请开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可以开具多长时间?当事人若没有身份证号,该如何开具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均出现在笔者团队最近办理的一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专项业务中。
下文中,笔者将对该项目展开详细介绍,并梳理项目难点以及处理思路,以期对该类项目的办理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一、项目简介
老林和配偶老张均已年过70岁,曾经是中国公民,两人先后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注销户籍,移民甲国并取得甲国国籍。因老林夫妇的孩子一直在乙国工作生活且已入籍乙国,故老林夫妇希望晚年能陪在孩子身边,于是准备由甲国移民至乙国。但老林夫妇在办理移民乙国的手续时,乙国主管部门要求老林夫妇出具作为“中国公民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几经尝试开具未果后,老林夫妇找到我们寻求帮助,希望顺利完成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事。
二、项目难点
团队律师在了解案情、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中国主管部门沟通后,发现该项目的主要难点在于:
难点1——老林夫妇尴尬的身份归属问题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可知,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团队律师咨询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和户籍地派出所两个主管部门:1)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回复道,虽然老林夫妇现在是外国国籍,但因为在“需要开具证明”的期间内他们仍然为中国公民,因此应当由户籍地派出所开具。2)户籍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回复道,只能开具目前仍是中国公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于老林夫妇已注销户籍且入外国籍,因此无法开具。
难点2——线上系统里能否查到当事人信息的问题
经与上述提及的两个主管部门沟通后,了解到目前所有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统一通过电脑在线上系统里开具,而且必须要求输入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否则无法开具。根据以上咨询情况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团队律师遇到如下问题:
(1)老林夫妇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先后注销户籍并移民甲国,当时全国人口户籍信息基本通过纸质形式登记,距今年代久远,公安电脑系统里是否录入了老林夫妇的信息进而通过电脑在线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根据1984年4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可知,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后中国处于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阶段,老林夫妇在注销户籍前是否办理了身份证并取得身份证号?
难点3——开具时间段的问题
乙国主管部门要求老林夫妇提供“自出生至移民甲国前”这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经咨询了解到,针对老林夫妇目前的尴尬情况,派出所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老林夫妇户籍注销时所在的派出所;其次,可以采取变通方式,即根据老林夫妇所提供的中国护照上记载的有效期,由户籍注销时所在的派出所开具这段时间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然由于距今年代久远,老林夫妇各自现存只有一本中国护照,有效期很短,故这种变通的开具方式无法满足乙国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
三、处理思路
1、制定实施方案
针对上述办案难点,考虑到“需要开具证明”的期间内他们仍然为中国公民,笔者团队经研究初步断定,该证明应该由户籍注销时所在的派出所开具,而非出入境管理部门。
随后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1)摘抄户籍信息,以便明确:老林夫妇移民甲国前有无身份证号、注销户籍的准确时间、户籍注销时所在的派出所以及具体的移民时间。
(2)根据摘抄的准确户籍信息,尝试能否在公安电脑系统里查询到老林夫妇。
2.具体实施
(1)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大概的户籍注销时间,团队律师前往A派出所摘抄老林夫妇的户籍信息,发现:1)老林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在A派出所注销户籍并移民甲国,且注销时尚未办理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号。2)而老林的配偶老张,由于我们提供的注销户籍时间不准确,所以在初次摘抄户籍时,并未发现老张的户籍注销信息,只发现老张于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将户籍由A派出所迁出至B派出所,而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户籍注销时所在的派出所开具,于是团队律师又前往B派出所查询,发现老张又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将户籍由B派出所迁回A派出所,紧接着团队律师又再次前往A派出所查询,并向A派出所提供老张更准确的户籍注销时间,最终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最新户籍档案,团队律师发现老张实际于二十世纪80年代末期在A派出所注销户籍并移民甲国。和老林不同的是,老张注销时已办理身份证,有15位的身份证号。
(2)根据摘抄的准确户籍信息,团队律师试图让A派出所民警在电脑系统里查询是否有老林夫妇的信息,最终发现虽然老林夫妇注销户籍的时间距今年代久远,但是好在上海公安已将老林夫妇的信息录入到电脑系统里。
(3)基于此,A派出所民警改变了之前无法开具的坚定态度,表示老林夫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存在开具可能性。由于老林夫妇身在国外,如委托他人来开具,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a.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b.老林夫妇为中国公民期间所持有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c.老林夫妇最新的甲国护照复印件;
d.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4)团队律师准备好所需材料后,前往老林夫妇户籍注销时所在的A派出所准备开具,并遇到如下情况:
a.由于老张有身份证号,故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公安电脑系统上顺利开具完成。
b.但是老林没有身份证号,故无法通过常规的在线方式开具。经和民警反复沟通后,寻找到一种变通方式,即先由公证处提供一份盖有公证处公章的空白表格(该表格是公证处专门用于填写移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然经和公证员沟通发现,公证处已在十年前不再使用该表格,因此只能尝试去公证处的仓库寻找试试,最终在公证员的耐心帮助下成功找到该表格),然后将该表格交由派出所民警,由其手工填写老林的无犯罪记录情况并加盖派出所公章,至此老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顺利开具完成。
总结
综上,该无犯罪记录证明成功开具的经验可汇总如下:
1、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诉求,先在前期做好调查和研究等基础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查询相应法律法规、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等),确定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主管部门。
2、当事人的记忆及提供的材料并不一定精准,可做参考,还需二次验证。因此,需要前往当事人可能的注销户籍派出所摘抄户籍信息,明确当事人准确的户籍注销时间、注销时所在的派出所以及具体的移民时间。
3、由于目前无犯罪记录证明统一通过电脑线上开具。考虑到当事人移民时间距今久远,所以还需明确公安电脑系统中是否已录入当事人信息。
4、根据线上查询结果,向派出所民警确定是否可以线上开具当事人要求时间段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回看该项目的办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主管部门对于当事人的情况第一次碰见,一开始也是一头雾水,但古人云:“锲而不舍,金石可镂”,所以在我们的一再坚持下,最终形成了“集思广益,一起解决问题”的局面。执业越久,越明白:现有的法律法规永远无法囊括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而充分的准备工作、良好的沟通技巧以及变通的解决方式是所有疑难复杂项目办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如何在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作者:刘彦辛 刘阿倩来源:汉盛律师

引言 曾经是中国公民,后取得外国国籍,再次准备移民他国时,拟入籍国的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作为“中国公民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此时当事人应该向中国的哪个部门申请开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