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这款“网红饮料”,他们赔了9000万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该要 在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形成承揽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共同侵权行为侵害或者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该要
在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形成承揽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共同侵权行为侵害或者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中的受托人是否应承担生产者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王某注册成立甲公司,申请注册“咔哇氿”商标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16年,王某购买易制毒原料制作成“果味香精CD123”,以甲公司的名义交由乙公司贴香精产品标签后配送至丙公司。王某、甲公司提供配方和香精,委托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丙公司生产加工“咔哇氿”饮料,再交由甲公司销售至全国多个省份,被广大消费者饮用。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咔哇氿”饮料含有有毒物质,王某被判处贩卖、制造毒品罪,乙公司、丙公司等被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提起本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王某、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连带赔偿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077.8万元、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丙公司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王某、甲公司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相关产品责任应由王某、甲公司承担。王某、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各自的违法侵权行为相互关联,属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侯某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王某等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077.8万元,并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环节中生产者主体、共同侵权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本案厘清了食品委托加工领域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准确认定责任主体的法律性质;同时,对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财务混合、债务加入等进行充分论理分析,对类案审理具有借鉴参考价值。本案的依法裁判,不仅从生产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警示,有力促进食品安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对话法官
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应防范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
何曲伟
委托加工生产食品是目前常见的食品生产方式,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即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因此,在食品委托生产中,产品上标识的食品生产的委托方、受托方均是食品的生产者。对于委托方而言,其提供的生产配方、原料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食品原料的安全;对受托方而言,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审慎履行审核、检验等义务。二者均应严格履行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保证生产出的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满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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