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烟花”两次登陆浙江,移动路径多变,时走时停,肆虐多地。受台风“烟花”影响,浙江、江苏、台湾、山东等多地遭遇暴雨天气,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
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台风等自然灾害有关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等法律专有词汇也走进人们的视野,但大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加之法条中本来就存在一些易混淆、易错用的概念,以致大家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这些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就以台风为切入点,与大家共同辨析“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这两个法律概念。
台风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一般分为三类:
1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骚乱等。
不可抗力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这是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也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标准。
2、合同履行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这是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所谓不能避免,是指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由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指当事人也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干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所谓不能克服则是指,当事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无论是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还是其他社会异常事件,均非必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应当综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对合同履行的阻碍程度等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台风“烟花”而言,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但对台风具体情况的预测存在不确定性,台风持续时间、走向、实际强度均有变数,可以认为具有不可预测性,且其不能避免,亦无法为人所克服,因此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例如,受台风“烟花”影响,浙江全境A级景区暂停运营,那么对于在此期间的浙江省内A级景区的旅游合同而言,台风“烟花”就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旅游公司及时履行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的通知等义务,则可以根据台风的实际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台风能否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须同时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致使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的重大变化。此要件的核心为“显失公平”。
2、这种变化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此为情势变更的主观要件。
3、这种变化是商业风险之外的风险。所谓商业风险是指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前文提到过,即便如今的技术比较发达,台风及其影响也不能被精确预测,因此一般而言,台风符合情势变更的主观要件,而台风也不属于商业风险,倘若由于台风的影响造成合同基础丧失或重大变化、使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笔者认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联系与区别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存在交叉,两者都有“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主观要件,而在客观要件方面,《民法典》也摒弃了之前《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做法,认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与“商业风险之外的风险”并非对立,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商业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只要造成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的效果,就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因与果的关系。
尽管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个案中的同一事件理论上也可以同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种制度却不太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适用,因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还存在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即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纠纷中主张,也可以在侵权责任中主张;而情势变更为合同法体系中的一项原则,只适用于合同类纠纷。
2、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的后果为“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而情势变更制度中,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3、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的行权方式不同。不可抗力制度中,当事人取得的权利为任意解除权,得直接以通知方式解除或变更合同,无须取得对方同意,也不必求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而情势变更制度中,当事人若要解除或变更合同,必须通过协商方式,若协商不成,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
律师建议
如果碰到台风等自然灾害,若想顺利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制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收集证据。常见的证据类型有: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新闻报道、电子资料,有关部门的通知,受自然灾害影响而停止运营的景区、交通设施机构的停运公告等;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或与对方协商,留存双方往来的相关材料。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可能影响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进而造成不能免责的后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台风中的法律问题: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作者:张翔宇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

台风“烟花”两次登陆浙江,移动路径多变,时走时停,肆虐多地。受台风“烟花”影响,浙江、江苏、台湾、山东等多地遭遇暴雨天气,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