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为了买房 “假离婚”,转头对方变了卦,婚是真离了,财产咋算?老人录了段视频说遗产给谁,最后却不算数,问题出在哪?没领证同居多年,一起买的房到底算谁的?别慌,三个真实案例,全给你掰扯明白
01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赵某名下公司及相关设施均归赵某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张某支付赵某补偿款30万元整等。现张某起诉,认为双方系为了购房而办理假离婚手续,承诺购房后与复婚,现赵某拒绝复婚,属于欺诈行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予撤销或认定无效。赵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可予撤销的情形。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认定双方系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最终判决,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不能回转。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予以重新分割。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登记离婚不存在“真假”问题,即只要进行了离婚登记,离婚行为即产生效力,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下无效的问题。换言之,作为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属要式行为,不仅包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包含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公信力的登记形式,并不存在所谓的“真”“假”之分。夫妻双方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离婚登记这一解除夫妻关系身份行为的要件,婚姻关系即终止。但需注意的是,虽然“假离婚”行为效力的否定不及于“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但并不当然意味着当事人关于“财产及债务”的约定有效。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的约定系虚假意思表示,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应属于无效内容。
02
基本案情
曾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曾某1、曾某2、曾某3。夫妻名下有一套房屋。曾某先于王某去世,曾某去世时已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现因王某去世后遗留的存款20万元的继承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庭审中,曾某3提交视频,证明王某去世前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明确表示其遗产全部由曾某3继承,因此本案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20万元全部归曾某3。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3提交的视频并无见证人在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录像遗嘱的效力。在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庭审中查明,曾某3并未较其他子女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最终判决王某的遗产20万元由曾某1、曾某2、曾某3各继承三分之一。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制作录音录像遗嘱时,遗嘱人应清晰说出自己的姓名,最好念出身份证号,以便确认身份,详细叙述遗产分配意愿及其他相关事项。遗嘱人还需说明制作录音录像遗嘱的具体地址和日期、时间,这是判断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此外,制作录像时,遗嘱人、见证人的影像不能模糊,特别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录音录像要保持全程录制,不要进行剪辑和拼接。
03
基本案情
杨某1与苏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杨某2。后由杨某1出资70%,苏某出资30%共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混同,无法查清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双方的出资比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所有权人为杨某1,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后杨某1与苏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现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抚养杨某2,并分割一半的房屋产权。杨某1对分居后由苏某抚养杨某2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此后继续由苏某抚养杨某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杨某1与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取款记录、贷款办理及还款情况、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在案涉房产购置过程中,杨某1支付房屋首付款中的70%,苏某支付了其中的30%,在案涉房产贷款清偿过程中,双方同居生活、财产混同,该期间的房贷由杨某1、苏某共同清偿,无法确定双方具体的出资额。
案涉房产为杨某1、苏某共同出资购买并偿还购房贷款,应为双方共有。因两人不存在家庭关系,诉争房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因目前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以及综合由苏某直接抚养杨某2这一情况,诉争房产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因房屋具有一体性,无法实体分割,且案涉房屋现登记于杨某1名下,现苏某主张就案涉房产其占有50%的产权并要求杨某1支付其相应数额的补偿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有本质区别,对同居关系不应赋予与婚姻关系相同的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分割,法院的处理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各自名下的财产,一般分别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分割。
典裁判·家里这些事儿(第2期)
作者:宜宾中院来源:宜宾中院

有人为了买房 “假离婚”,转头对方变了卦,婚是真离了,财产咋算?老人录了段视频说遗产给谁,最后却不算数,问题出在哪?没领证同居多年,一起买的房到底算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