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院《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精要解读之四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十堰中院首次发布《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2015年1月—2021年6月)》精要解读 竹溪县瓦沧电站与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取水权纠纷案 1案情简介 竹溪县瓦沧电站系水力发电企业,其取水点位于竹

十堰中院首次发布《十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2015年1月—2021年6月)》精要解读
竹溪县瓦沧电站与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取水权纠纷案
1案情简介
竹溪县瓦沧电站系水力发电企业,其取水点位于竹溪县桃源乡两河口村,核定取水量为108万立方米/年。
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系2015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的矿泉水生产企业,经许可其取水地点位于竹溪县瓦沧电站取水地点上游,核定取水量为29.5万立方米/年。
竹溪县瓦沧电站提供证据可以确认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的取水地点处于该电站取水口上游,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的取水设施及取水地点下方仍有自然流水。
竹溪县瓦沧电站提交其以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非法取水影响竹溪县瓦沧电站正常发电”为由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的申诉、报告、请示等维权材料。
另查明,竹溪县瓦沧电站向竹溪县人民法院起诉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请求撤销确认该局颁发给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的取水许可证,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竹溪县瓦沧电站的诉讼请求,后十堰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竹溪县瓦沧电站起诉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侵权,应当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另查明事实,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系依据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给其颁发的合法取水许可证取水,该取水行为不违法。
竹溪县瓦沧电站主张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修建取水设施及取水行为截断了流入竹溪县瓦沧电站堰渠内的水源从而导致其无水发电,其仅提供照片等证据,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取水与竹溪县瓦沧电站无水发电的必然的、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也无法排除导致竹溪县瓦沧电站无水发电其他原因,因果关系要件也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驳回竹溪县瓦沧电站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竹溪县瓦沧上诉,维持原判。
3参考意义
本案涉及水资源利用的取水权纠纷,还涉及到取水许可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历时较长。
针对十堰优质水资源非常丰富的资源优势,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好每一滴水,最大限度地水尽其用,综合发挥好水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利益,是该案审判中考虑的重点问题。
十堰两级法院综合考虑了二者取水量的大小关系,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合法性,实地踏勘二者取水点之间的地表径流关系,小水电清理政策,瓦沧电站停产事实,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取水与竹溪县瓦沧电站停产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后,判决驳回了竹溪县瓦沧电站诉讼请求,支持芙丝(湖北)饮品有限公司开发的高端饮用水产业,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现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统一。
(生效裁判人员:谭丹平 井家坤 宋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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