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被告人向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微型摄像头、耳机、WIFI宝等考试作弊工具,选定数个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场作为组织考试作弊场所,邀约被告人王某某(驾校教练)、尹某分别负责介绍、接送考生,同时自己负责为考生安装、调试作弊设备,王某某、尹某从旁协助。此外,向某还邀约余某、卓某某作为帮助考生答题的枪手通过作弊设备传输答案。后续王某某又邀约了张某甲,余某又邀约了张某乙参与帮助考生答题,逐步形成了以向某为首的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犯罪团伙。
其间,该团伙从每名考生处收取4800元至55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帮助十余名考生在考试中作弊。被告人向某等七人从中非法获利900元至30000余元。王某某明知龚某、雷某(均另案处理)两个组织驾考作弊团伙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仍多次为上述团伙介绍考生,并获取好处费1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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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垫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等七人多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分别追缴向某等七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说法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驾驶资格考试,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在该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行为将触犯《刑法》。本案中,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驾校教练为其介绍考生,提前购买作弊工具,选定组织考试作弊场所,雇请答题枪手,在驾考考试中通过无线作弊设备传输答案帮助考生作弊,团伙组织分工明确,涉案考生众多,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依法审判,体现人民法院维护公平诚信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也彰显依法严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坚定决心。
编辑 校对/陈柳汐 王利刚 张琪琦
审核/郭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