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常用发红包或转账表达爱意,但是分手后经济纠葛也随之而来,那么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怎么定性?尤其在特殊节日发出的“520”“1314”红包算赠与吗?能否要回来?
郭某与何某于2023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分手。双方恋爱期间,郭某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何某转账6.1万余元、现金2笔1.5万元,其中30-700不等金额的转账34笔,2000元以上6笔。另出借给何某苹果手机、苹果二代笔、头盔、耳机等物品价值1.41万元。
分手后,郭某认为上述转账、现金、物品是借款,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何某返还9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支出的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
法院认为
郭某在恋爱期间向何某转账的34笔700元以下小额款项,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备注均无借款合意,且还有备注生活费、520元等特殊意义金额,故这些小额转账款项应视为郭某向何某表达爱意而赠与的款项。关于郭某主张的现金借款,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交付款项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遂不予支持。关于郭某要求何某偿还苹果手机等物品价值1.41万元的请求,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何某交付上述物品及上述物品的实际价值,且要求返还出借物品并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予支持。对于郭某转账给何某的6笔2000元以上款项,已超过正常恋爱中的必要开支,结合双方分手后聊天记录中何某的还款意愿,该部分款项可以认定为借款。关于郭某要求何某支付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属于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应按其所获支持数额按比例计算,故可支持部分费用。综上所述,依法判决何某偿还郭某借款本金5.2万元及逾期利息、财产保全费5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78元。
鼎案说法
随着婚恋观念多元化发展,恋人间的经济往来性质认定成为新型民事纠纷的典型类别。对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借贷,应结合转账金额、用途、备注及转账前后聊天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及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或备注“节日快乐”等祝福语的转账,符合日常恋爱消费习惯,原则上推定为赠与。大额转账需审查借贷合意,对于单笔超过2000元以上的转账,因超出日常恋爱开支范畴,在无相反证据时,若收款一方在分手后作出还款承诺,可视为对借贷关系的补充确认。
法官提醒,恋爱赠礼需理智,大额财物支出务必量力而行。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恋爱7个月狂砸9万元,分手后能否要回?
作者:公信福鼎来源:公信福鼎

恋爱期间情侣常用发红包或转账表达爱意,但是分手后经济纠葛也随之而来,那么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怎么定性?尤其在特殊节日发出的“520”“1314”红包算赠与吗?能否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