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法案例
在日常运输行业中,车辆挂靠经营是一种常见模式。个人车主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名下,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但这种模式下,一旦驾驶员发生工伤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实际车主还是被挂靠公司?
案情简介
驾驶员小景在卸货过程中不幸被砸伤,小景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张某,该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营。小景的工资由车主张某直接发放,与某运输公司没有直接雇佣关系。
事故发生后,围绕小景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律师接案
范利平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挂靠关系的法律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虽未直接参与用工管理,但因其允许车辆以公司名义运营,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
本案符合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
· 小景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期间。
· 证明挂靠关系,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3、个人挂靠单位经营的情形下,其聘用的人员是否与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挂靠方个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聘用的人员的报酬也由其个人发放,并不由公司发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他字169号]:“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说,挂靠方为自然人时,其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下认定工伤无需确认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人社局核实证据后,对小景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根据这一认定,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所提醒
1、被挂靠单位的风险防范。
企业应审慎选择合作方,避免随意允许挂靠经营;也可通过协议约定责任分担,但不得对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的维权路径。
法律不会因为复杂的用工模式而放弃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挂靠关系下,劳动者可直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单位未参保,可主张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3、多与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
本案中,我所律师多次与人社局沟通该案件的特殊性,不是一般的工伤认定,并按人社局要求补充证明挂靠关系的证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挂靠车辆司机卸货受伤,法院判决:挂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范利平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光法案例 在日常运输行业中,车辆挂靠经营是一种常见模式。个人车主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名下,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但这种模式下,一旦驾驶员发生工伤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