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远洋捕捞”后又遭“挂案”,何解?

来源:肖飒lawyer

文章摘要
飒姐团队近期处理了不少被“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后,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种是遭“远洋捕捞”后全案已尘埃落定,被定罪处罚后现阶段急需通过再审程序为自己“平反”;第二种是遭“远洋捕捞”后,

飒姐团队近期处理了不少被“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后,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种是遭“远洋捕捞”后全案已尘埃落定,被定罪处罚后现阶段急需通过再审程序为自己“平反”;第二种是遭“远洋捕捞”后,案件被高高挂起,既不调查也不推进,有的人取保候审严重超期,还有的人甚至重要财产被无限期扣押无法取回,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日常生活和公司经营。
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实践经验,为大家讲解一下被“远洋捕捞”后,又遭“挂案”的情况,应如何解决。
01、什么是“挂案”?为何会出现“挂案”?
所谓“挂案”,通俗来讲就是刑事案件在立案后,长期被卡在某个环节无法推进,犯罪嫌疑人长期无法得到一个确定的处理结果的情况。“挂案”可能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全阶段:公安机关久侦不结、检察机关久审不诉、审判机关久审不判的情况都可能发生,但从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因“远洋捕捞”而发生的“挂案”都发生在侦查阶段。
飒姐团队很理解一句话:“你办的是一个案子,但却是别人的一生。”这句话对于“挂案”而言,尤为有意义。我们在看守所中见过被刑事拘留后,四年仍未等到一审判决的被告人;也见过取保候审三年,被公安机关彻底遗忘的“犯罪嫌疑人”;更见过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500万元巨款后,两年没有案件音讯的企业家……
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重点关注“远洋捕捞”之前其实已经有不少的“捕捞”项目被启动,主办机关很可能会因为当下逐渐增加的纪检监察压力、检察院监督压力以及举报压力,进而选择将案件暂时按下不表。
对于因“远洋捕捞”而“挂案”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我们发现,往往是挂的时间越久,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越棘手。如进一步,将案件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往往会认为案件存在较大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达不到起诉标准;如退一步,将案件撤销或终止侦查,那一方面已经扣押冻结甚至是已经提前罚没的犯罪嫌疑人财产无法发还,另一方面案件撤销、终止后,可能存在内部追责程序,更遑论被“捕捞者”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举报控告。
因此,实践中,一些案子只能一拖再拖。
02、如何解决此类“挂案”?
处理该种情况,飒姐团队建议可以通过如下程序、方法来尝试推进解决:
(一)委托律师或自行整理、固定现有的证据材料
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和留存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后续维护正当权利,把整个案件事实说清楚的前提。飒姐团队建议,所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都应当妥善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书,例如《刑事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扣押证据》、《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等。
整理现有证据的另一个目的是梳理案件相关的全部事实,形成基础沟通文书及证据清单、证据汇总⽂件,后续,这些沟通文件将用于说明事实、提出诉求等。
(二)通过法定程序,在公安机关内部解决
首先,飒姐团队建议可以携沟通文件与办案机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挂案问题,当然,部分心有余悸的伙伴们,也可委托律师代为沟通和处理此事宜。
此时,有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已经调离原岗位,经妥善沟通并配合调查,部分案件通过该程序可以得到较为妥善地解决。
如果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意解决或解决的方案无法接受,那么,即可委托律师或自行撰写《复议/复核申请书》向办案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复核,通过让案件进入复议程序来促使解决实际问题;
(三)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外部监督解决
如公安机关内部不愿意解决或存在其他困难,可委托律师或自行撰写《检查监督申请书》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交,要求检察院依法介入并监督案件,依法处理挂案。
另外,还可以考虑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最高检提出申诉、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检举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03、解决“挂案”问题,会不会出现风险?
直接给答案:会。
首先,在我们曾处理的部分刑事案件中,出现过很多被冻结、扣押的资产已经在判前被处置(如资产不属于法定的特殊情形,该种处置实际上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种情况将会严重增加解决“挂案”问题的难度。
如不在乎冻结扣押的资产还能协商,如最终目的是尽可能的要回资产,将有可能遭受来自办案机关的多重阻力,可能受到包括而不限于重启案件调查、取消取保候审并重新采取刑事拘留、推动案件定罪量刑的威胁等等。当然,此类不当威胁均属违法,可取证后一并作为维权证据提交给监察机关。
同时,我国虽然已经在2021年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但是,检察院介入后案件并不一定就会直接撤销。
实践中,检察院介入后发现确属“挂案”,也不一定会直接作出《通知撤销案件书》。虽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一般情况下,如检察院查证确属“挂案”的,检察院需在审查后认为刑事“挂案”的关键性证据确无查证可能、长期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标准或者已查清事实确属未达追诉标准的,才会与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就刑事“挂案”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继续侦查必要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沟通,依法提出撤案的处理意见。
需要注意,如果检察人员对未经检察机关审查的刑事“挂案”,在审查后认为刑事“挂案”仍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会制作《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此时将会产生重启刑事程序的后果,后续就需要通过刑事辩护进行解决。
04、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建议,对于被“远洋捕捞”后挂案的案子,勿轻易启动解决程序,如要解决,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通过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毕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最为弱势的一方,案件确有重启调查的可能,其他不利的处理方式,我们不宜详述。
总而言之,望伙伴们慎而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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