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甘棠树下激荡思想火花,司法前沿彰显智慧光芒。
“上海徐汇法院”特开设“甘棠智汇”栏目,聚焦司法理论前沿,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体现法官们从案例出发、扎根于实践的思考成果,力求为法律共同体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司法智慧,彰显法律精神,助推法治进步。
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涉及侵权,近年来这类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在微信公众号日常运营中更好地规避风险?今天,“甘棠智汇”栏目邀请徐汇法院知产庭法官王莉莎,请她结合典型案例和审理思路,谈一谈“微信公众号”侵权风险的预防。
01 公众号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1.幼儿园菜谱侵害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
2023年8月,案外人王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一张牛肉彩椒炒饭照片。同日,通过其小红书账号发布该摄影图片。2024年1月,原告与王某签订《图片内容买断合同》约定,以800元的价格买断涉案图片,享有上述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权利。2024年2月,原告向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证书。
后,原告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发现上海市一幼儿园在2023年10月的一篇公示菜谱的推文中使用了配图。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被告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50元。
案例2.公众号侵害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
陈某是一首儿歌的词曲创作者,并将该歌曲的所有著作财产权及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授权给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允许、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将该歌曲进行影音同步复制使用,制作了两部使用该歌曲的儿童舞蹈视频,在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歌曲系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公众号复制使用、传播带有被诉侵权歌曲的舞蹈片段,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
02 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
问题1:原告主张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条罗列了九种作品类型,其中公众号中比较常涉及到的作品类型主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内容只有具有“独创性”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独”就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创”就是要求相关内容还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换言之就是需要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或智力创作成分。
问题2:原告是否是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他的作品,也可以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成为著作权人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种可以是基于创作的行为原始取得著作权,第二种可以通过继承或合同转让而继受取得他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除了著作权人外,著作权被许可人也可以作为原告。
那么,如何确定原告是不是著作权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权属证据有这么几类:1.作品登记证书。2.底稿。3.已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杂志等。4.互联网发布的记录。5.合同。原告如果能提交上述证据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就能初步证明他就是作品的权利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作品归属于他人的情况下,法院就会认定原告系作品的著作权人。
问题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17种著作权专用权利,包括4种人身权、12种财产权以及1个兜底的权利。公众号侵权案件中通常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用权利控制的行为,就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著作权侵权判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其中“接触”考量的是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一般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原告出具其发表作品的证据,以确认被告是否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作品表达的相似。在多数公众号侵权的案件中,被告使用的文章、图片或与原告的作品完全相同,或是截取了原告文章、图片的部分内容,在此情况下对于相似性的判断并不会存在太大争议。
问题4: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司法实践中,不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会将合理使用作为己方的抗辩意见。《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包括下列十二种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判断上,法院通常采用“三步检验法”,第一步要确认被告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第二步确认被告对作品的使用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第三步确认被告的使用行为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便不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03 微信公众号侵权纠纷中的常见“误解”
误解1:使用他人作品时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信息就不侵权?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注明出处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并非侵权避风港,只要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虽可能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但仍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误解2:发表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免责声明就不侵权?
此类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类声明实际上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避风港”,但不适用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无论声明与否,未经授权进行转载均构成侵权。
误解3:使用的是未注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的图片、文章就不侵权?
即便著作权人没有明确在其发布的图片、文章时注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也不等同于其作品就可以被随意转载使用。因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专有权利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不需要著作权人通过声明获得实现。在未明确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图片、文章仍构成侵权。
误解4:开办公众号的是非营利机构,公众号也不是营利性质,就不构成侵权?
运营主体身份是什么,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标准,而只是侵权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所以非营利机构在自行开办的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同样构成侵权。
04 侵权风险的预防
1.尽可能使用原创作品
微信公众号是运营者对外发布内容予以宣传的平台,推送内容往往是与本人或本公司有关的信息,涉及到的图片、文章和音视频等素材完全可以由工作人员自己拍摄。原创的作品不仅能体现运营者自有的风格、特色,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侵权风险,这是我们最建议微信公众号使用的素材。
2.选择性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著作权是有保护期限的,通常是50年的时间。一旦这个期限超过,作品就会进入公有领域。这意味着这些作品已经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和修改,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微信公众号可以选择性使用这类作品,也不会出现侵权问题。
3.在法定情形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未经许可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但是使用时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说明特定的问题引用他人文章中的几个句子是合理的,但如果直接将全文进行使用,则势必会对权利人使用作品造成实质性影响,构成侵权。
4.在获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他人作品
在确有必要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可以联系商业图片库购买图片进行使用,或者联系相关文章的作者获得许可后再行使用。不要使用搜索引擎上免费下载的图片、文章,此类内容来源未知,下载使用将面临极大的侵权风险。
甘棠树下激荡思想火花,司法前沿彰显智慧光芒。
“上海徐汇法院”特开设“甘棠智汇”栏目,聚焦司法理论前沿,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体现法官们从案例出发、扎根于实践的思考成果,力求为法律共同体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司法智慧,彰显法律精神,助推法治进步。
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涉及侵权,近年来这类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在微信公众号日常运营中更好地规避风险?今天,“甘棠智汇”栏目邀请徐汇法院知产庭法官王莉莎,请她结合典型案例和审理思路,谈一谈“微信公众号”侵权风险的预防。
01 公众号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1.幼儿园菜谱侵害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
2023年8月,案外人王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一张牛肉彩椒炒饭照片。同日,通过其小红书账号发布该摄影图片。2024年1月,原告与王某签订《图片内容买断合同》约定,以800元的价格买断涉案图片,享有上述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权利。2024年2月,原告向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证书。
后,原告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发现上海市一幼儿园在2023年10月的一篇公示菜谱的推文中使用了配图。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被告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50元。
案例2.公众号侵害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
陈某是一首儿歌的词曲创作者,并将该歌曲的所有著作财产权及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授权给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允许、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将该歌曲进行影音同步复制使用,制作了两部使用该歌曲的儿童舞蹈视频,在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歌曲系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公众号复制使用、传播带有被诉侵权歌曲的舞蹈片段,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
02 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
问题1:原告主张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条罗列了九种作品类型,其中公众号中比较常涉及到的作品类型主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内容只有具有“独创性”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独”就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创”就是要求相关内容还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换言之就是需要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或智力创作成分。
问题2:原告是否是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他的作品,也可以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成为著作权人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种可以是基于创作的行为原始取得著作权,第二种可以通过继承或合同转让而继受取得他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除了著作权人外,著作权被许可人也可以作为原告。
那么,如何确定原告是不是著作权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权属证据有这么几类:1.作品登记证书。2.底稿。3.已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杂志等。4.互联网发布的记录。5.合同。原告如果能提交上述证据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就能初步证明他就是作品的权利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作品归属于他人的情况下,法院就会认定原告系作品的著作权人。
问题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17种著作权专用权利,包括4种人身权、12种财产权以及1个兜底的权利。公众号侵权案件中通常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用权利控制的行为,就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著作权侵权判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其中“接触”考量的是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一般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原告出具其发表作品的证据,以确认被告是否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是指作品表达的相似。在多数公众号侵权的案件中,被告使用的文章、图片或与原告的作品完全相同,或是截取了原告文章、图片的部分内容,在此情况下对于相似性的判断并不会存在太大争议。
问题4: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司法实践中,不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会将合理使用作为己方的抗辩意见。《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包括下列十二种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
01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02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03 |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04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05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06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07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08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09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10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11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12 |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1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判断上,法院通常采用“三步检验法”,第一步要确认被告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第二步确认被告对作品的使用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第三步确认被告的使用行为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便不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03 微信公众号侵权纠纷中的常见“误解”
误解1:使用他人作品时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信息就不侵权?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注明出处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并非侵权避风港,只要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虽可能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但仍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误解2:发表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免责声明就不侵权?
此类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类声明实际上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避风港”,但不适用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无论声明与否,未经授权进行转载均构成侵权。
误解3:使用的是未注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的图片、文章就不侵权?
即便著作权人没有明确在其发布的图片、文章时注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也不等同于其作品就可以被随意转载使用。因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专有权利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不需要著作权人通过声明获得实现。在未明确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图片、文章仍构成侵权。
误解4:开办公众号的是非营利机构,公众号也不是营利性质,就不构成侵权?
运营主体身份是什么,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标准,而只是侵权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所以非营利机构在自行开办的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同样构成侵权。
04 侵权风险的预防
1.尽可能使用原创作品
微信公众号是运营者对外发布内容予以宣传的平台,推送内容往往是与本人或本公司有关的信息,涉及到的图片、文章和音视频等素材完全可以由工作人员自己拍摄。原创的作品不仅能体现运营者自有的风格、特色,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侵权风险,这是我们最建议微信公众号使用的素材。
2.选择性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著作权是有保护期限的,通常是50年的时间。一旦这个期限超过,作品就会进入公有领域。这意味着这些作品已经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和修改,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微信公众号可以选择性使用这类作品,也不会出现侵权问题。
3.在法定情形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未经许可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但是使用时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说明特定的问题引用他人文章中的几个句子是合理的,但如果直接将全文进行使用,则势必会对权利人使用作品造成实质性影响,构成侵权。
4.在获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他人作品
在确有必要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可以联系商业图片库购买图片进行使用,或者联系相关文章的作者获得许可后再行使用。不要使用搜索引擎上免费下载的图片、文章,此类内容来源未知,下载使用将面临极大的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