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不能当然证明债权金额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对前期多笔借款进行结算,同时重新出具一张载明总金额的新借条是极其常见的操作。

前言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对前期多笔借款进行结算,同时重新出具一张载明总金额的新借条是极其常见的操作。长久以来,这张新借条往往被视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确认书”,具有强大的证明力,这往往给高利放贷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因此,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真实的借贷金额。
一、案例简介
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3民终1412号杨某1诉杨某、张某民间借贷案一案中,杨某1与杨某系姐弟,张某是杨某的丈夫。双方长期存在大量资金往来。2019年5月12日,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最终结算”后,杨某、张某向杨某1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27万元,约定了利息,并特别注明“2019年5月12日以前写的所有借条作废”。然而,当杨某1凭此借条起诉要求还款时,杨某、张某提出异议,认为结算存在错误,多计了借款本金7万元,少算了已还款项18万元。
一审法院基本认可了《借条》的效力,主要依据《借条》金额进行后续计算,判决杨某、张某还需支付利息53万余元。
二审法院则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其核心观点是:
1、结算凭证仅为推定证据。2019年5月12日的《借条》是双方结算的成果,推定其上记载的227万元是截至当日的未偿本息总额。但这仅是法律推定,并非不可推翻的结论。
2、债权人负有“合理说明”义务。 杨某1(债权人)不能仅凭《借条》就高枕无忧。其有义务对227万元这个金额是如何计算得出的(特别是前期各笔借款的本金、利率、已还本息情况)进行清晰、合理的说明。
3、债务人可提反证推翻推定。杨某、张某(债务人)提出结算错误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主张多计7万本金,少计18万还款),这属于对推定事实的反证。只要反证能使结算金额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即达到目的。
4、出现合理怀疑要审慎处理。在债务人反证使结算金额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不能直接依据《借条》认定金额。必须全面审查前期所有借款、还款的具体事实,包括各笔借款的出借时间、金额、约定的利率、每笔还款的时间和金额等,重新计算确认截至结算日的真实债务余额。
5、适用“本息和上限”规定。即使重新审查后确认了债务余额,法院还需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第2款,审查整个借款期间(从最早一笔本金出借至最终清偿)内,债务人已支付和将要支付的总金额是否超过了法定保护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最终,曲靖中院通过详细分段计算,认定截至2019年5月12日的实际未偿本息为206.9万余元(而非《借条》的227万),扣除后续还款后,改判杨某、张某需偿还杨某1本息共计63.7万余元。
二、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效力
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是借贷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新合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凭证旨在设立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预期的私法效果。在缺乏有效反证的情况下,凭证所载金额可推定为债权人对前期借款所享有的债权数额。然而,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例外:
1、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若双方通过重新出具凭证实施虚假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凭证亦丧失证明效力。
2、意思表示瑕疵可致撤销: 实务中,债务人常抗辩称系受胁迫、欺诈而签署凭证。此类抗辩本质上是对凭证记载结算结果真实性的否定,而非直接行使实体法撤销权。因此,抗辩成立时,债权凭证同样不可采信。但债务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胁迫、欺诈事实,而非仅作口头抗辩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相关类案
(2020)冀11民终1907号判例中,原告于2019年19月11日实际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200,000元,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11日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拖欠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
原告主张以220,000元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已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应予以支持。被告所偿还的120,000元(2020年1月1日20,000元+5月26日50,000元+7月4日50,000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月付息,故应当优先抵充借款利息(即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3%以实际天数计算),超过应付利息部分抵充借款本金。经抵充统计,被告于2020年7月4日向原告在偿付的50,000元,在抵充借款本金43,163.16元后,尚欠原告在借款本金金额为132,140.44元,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在有权要求被告某归还余欠借款本金,并自2020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律师建议
对于借贷双方存在数次借款及数次还款的案件中,不能仅依据借贷过程中形成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借款本息,而应根据债权凭证所载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借款金额的构成以及双方的利息约定、实际借款金额、实际还款数额等借贷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于出借人主张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借贷双方在实务中应当注意:
(一)对债权人:
1、保留原始凭证
即使重新出具结算凭证,也切勿轻易销毁原始的借条、收据、转账凭证等。它们是说明结算金额构成的最有力证据。
2、细化结算内容
在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上或另行签署结算清单,清晰列明:包含的每笔原始借款编号(如有)、日期、原始本金、约定利率、结算截止日的利息计算明细、已还款项抵扣明细(指明是抵本还是抵息)、最终确认的本息余额。让结算过程可追溯、可验证。
3、遵守利率上限
确保在每次结算及计入后期本金时,前期利率和整个期间本息和都严格遵守法定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可能承担虚假诉讼的风险。
(二)对债务人:
1、仔细核对内容再签字
在签署结算协议或新借条前,务必要求债权人提供详细的结算清单,逐笔核对前期借款本金、利息计算、已还款项抵扣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当场提出并要求修正。
2、妥善保存还款证据
保留好所有还款的凭证(银行回单、收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注明是还哪笔借款的本金或利息。对于长期、多笔、多次结算的借款,可以计算已支付的总金额,看是否已远超法定保护的本息和上限,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3、敢于提出合理质疑
如果确实认为结算不公或存在错误,在诉讼中要明确提出抗辩(如受胁迫、欺诈、计算错误、包含高利贷),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或证据,合理怀疑即可启动法院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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