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何某某在下车后还未关好车门,谭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便启动了车辆,导致何某某被撞倒受伤,此时虽然车门未关闭,但何某某已脱离车厢范围,符合机动车保险中“第三者”特征,应按照相关三者险赔付,某保险公司关于案涉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应按照三者险赔付的抗辩不能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0444.36元。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并非固定身份,其界定核心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置身于车厢管控范围之内。乘客一旦下车,即便车门未完全关闭,其身体已脱离车辆本体之实际支配,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而应认定为“第三者”,有权获得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障。
本案同时警示驾驶人,在乘客上下车环节,必须履行持续、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观察确认乘客安全即匆忙启动车辆,构成过错,须对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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