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新规:从寄居到独立的数据权属纠纷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次修订新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第一级案由,下设“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第二级案由。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次修订新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第一级案由,下设“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第二级案由。其中“数据纠纷”下细化为“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与“侵害数据权益纠纷”三个三级案由。这是时隔5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又一次重要调整,“数据纠纷”首次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独立案由。
此次新增数据纠纷案由,源自经济需求与司法实践的双重驱动。短短5年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2025年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也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之相应,司法实践中的涉数据案件呈快速增长态势,早已不是“小众议题”。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24年一审审结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是2021年的两倍。
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案由增列,而是对数字经济时代下财产权益保护需求的制度回应。新增的数据纠纷案由,将如何影响未来数据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和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本系列文章将围绕数据纠纷下的三个子案由展开,回溯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新规对处理数据纠纷的影响。本文是第一篇,聚焦于数据权属纠纷。
一、案例回溯:过往诉讼中的既定路径依赖
数据权属的法律定性是数字经济时代民商事审判的难题。传统民法物债两分的财产权体系,难以适配数据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无法有效界定其法律性质与保护机制,数据权属问题长期悬而未决。
但数据的财产价值与流转需求,决定了权益归属的认定是无法回避的命题。2022年12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的出台,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为数据权益的分层保护提供了政策指引。此后,企业对数据产品开发后的权益归属关注度显著提升。2025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订前,我国并无数据权属纠纷这一独立案由,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大多依附于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既有案由审理。
(一)竞争法保护模式作为保护主渠道
过往实务中的数据纠纷,不正当竞争是最常见的案由。一方面,数据持有主体多为平台企业,争议常伴随竞争行为;另一方面,竞争法相对灵活,适配数据权益复杂性。此类案件虽以不正当竞争立案,但观察相关案例不难发现,争议焦点仍聚焦“原告是否享有数据合法权益”——这是判断被告行为违法的前提。
以“生意参谋案”为例。生意参谋是淘天集团基于平台原始数据脱敏整合形成的衍生产品,围绕该产品的两起不正当竞争诉讼(2018年、2025年),法院均将“原告是否享有数据权益”列为核心争议焦点。
1.2018年: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明确争议焦点之一为“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是否享有法定权益”。法院最终认定其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200万元[1]。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该案表明,权益认定是判断不正当竞争的前置条件。
2.2025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争议焦点细化为“原告是否享有商业秘密及数据权益”,法院采用分层认定思路,区分非公开数据(商业秘密)与公开数据集合(数据权益),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000万元[3]。
两案核心逻辑一致,先确认权益归属,再判断行为违法性。
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一步印证该逻辑。该案中,法院将“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何种权益”列为争议焦点,最终认定原告“对数据集合的形成和积累实质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使得该数据集合额外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持有、使用、经营短视频数据集合产生的经营性利益,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4]。
(二)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的有限适用
实务中,部分企业尝试通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路径寻求救济。在梅斯公司与科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梅斯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核心的IF影响因子数据及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法院认定案涉数据库在JCR期刊引证报告中各项评价指标的选择、编排和数据库中期刊的选择方面均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
但该案也凸显了著作权保护数据的局限性,独创性要求将缺乏编排独创性但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集合排除在保护之外。企业常将数据集合主张为汇编作品寻求著作权保护,但著作权仅保护独创性选择或编排方式,不保护数据内容——而数据的核心价值恰恰在于内容。这导致保护范围与价值错位,无独创性的高价值数据(如交易流水、行业统计数据)无法获得保护。
另一方面,企业试图以商业秘密来保护数据,则需要满足商业秘密保护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然而,数据的流通属性与此存在天然冲突,非公开数据的保密措施举证成本也较高。
(三)司法实践中的“三重过滤”式审查
以南京中院2025年生意参谋案判决为例,法院的审查逻辑呈现为三个步骤。首先,审查案涉数据产品能否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不能,则审查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若仍不满足或部分不满足,则最终审查原告是否享有应受保护的“竞争性利益”。
此种裁判思路,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形成的,体现了法院在既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探索权益保护的边界。但在此思路下,法院像过筛子一样,需在既有框架下寻找权益依据,而非直接就数据问题展开。在新规颁布,数据权属纠纷成为独立案由后,相信将为数据要素的产权保护提供更清晰、更高效的司法路径。
二、数据权属纠纷:新案由带来的裁判新范式
(一)摆脱案由选择困境,拓宽权利保护主体
此前,数据权属争议因无专属案由,当事人需在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案由中艰难选择,甚至因案由与诉讼请求不匹配面临立案障碍。新案由的出台使得当事人可直接以数据权属纠纷提起确认之诉或侵权之诉,无需再借助其他案由“搭车”维权。法庭调查与辩论将直接聚焦于数据权益归属与权利边界这一核心私权问题,例如原告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及权益类型(多个主体的权益划分)、数据权益的边界范围、被告的行为是否落入原告权利的控制范围、是否构成对数据权属的侵害。
此外,立案门槛的合理降低拓宽了数据保护的主体范围。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需证明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数据权属纠纷单独作为案由后,意味着除平台型企业外,数据加工企业、科研机构、中小微企业等数据流转各环节的主体,均可依据自身数据权属主张权利,充分覆盖了数据要素全链条的保护需求。
(二)裁判规则系统性演进,探索数据权益保护规则
新案由的设立为裁判规则的系统性演进提供了载体,有助于法院专注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质的权属分配模式。
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探索,已为相关规则的发展积累了重要参考。在数据堂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一案[6]中,原告耗时多年采集、整理形成的语音数据集,未经许可被被告在其官网提供免费下载,因而成讼。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审理期间,我国在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层面的配套实践正在同步推进。其中一项关键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部分区域开展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对符合条件的数据集合提供登记发证服务。
2023年7月,数据堂公司就涉案语音数据集成功申领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将该证书作为权属证据提交审理法院。这一登记证书,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证明原告合法持有涉案数据集的重要初步证据。该案由此成为国内首次通过司法裁判,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诉讼中具有证明效力。在2025年生意参谋案中,原告提交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同样成为法院认定其对数据产品享有合法权益的依据。
而在收某吧与杭州迪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法院的裁判说理为多方参与情形下的数据权益划分提供了重要参照。上海中院在审理中指出,在消费结算支付业务中,数据权益可能涉及消费者、商户、聚合支付平台等多方主体,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就结算支付数据的相关权益归属进行特别规定,但基于金融市场对数据流通性的客观需要,对此类数据权益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即对数据的生成作出贡献的主体,可按其实际投入比例享有相应权益[7]。该判决所体现的贡献比例原则,为厘清多方协作生成数据的权益归属提供了有益的裁判思路。随着数据权属纠纷成为独立案由,可以预见,未来涉及多方主体共同贡献数据的权属争议将更多地进入司法视野。
(三)统一裁判标准,夯实数据要素市场基础
新案由的设立实现了数据权属争议的集中审理,为统一裁判标准创造了前提。法院在审理中,能够更系统地回应数据权利的基础性问题,包括数据权属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权利边界界定、侵权责任承担等,逐步形成统一、稳定的裁判规则体系。
规则统一不仅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更能增强数据作为资产的合法性与稳定性。清晰、明确的权属为数据资产入表、质押融资、市场化交易扫清了核心障碍,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权利基础。
三、企业应对:新案由下的数据权属管理与风险防控
案由新规落地后,企业数据权属的司法保护路径更清晰,与之相应的数据管理要求也更高。想要有效规避权属争议风险、夯实数据资产价值,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完善权属梳理
这是保障数据权属合法的基础,重点做好两个层面梳理:一是明确各方授权与约定,包括获取个人信息主体清晰、具体的授权同意,或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所产生数据的归属,禁止私自留存或使用;二是构建权利凭证体系,包括留存证明数据来源合法的文件(如用户协议、公共数据许可),记录数据清洗、分析等各环节的实质投入(如研发成本、人力工时),并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访问日志等管控措施。这些材料共同构成在数据权属争议中主张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
(二)明确权属条款
数据合作是权属纠纷的高风险环节,必须在相关协议中设定清晰、可执行的权属条款。建议企业明确约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内容(包括原始数据、衍生数据等)的归属,并严格限定数据的使用目的、期限、范围及是否允许转授权。同时,需细化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情形下的停止使用、数据返还、赔偿计算方式与标准等内容,通过合同约定有效划定权责边界。
(三)申请数据权利证书
从司法实践来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这类权利证明文件的证明力已得到法院认可。此类证书的颁发机构,目前主要是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据交易所、公证机构等试点单位。以上海为例,2024年11月8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明确申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建议企业对自身核心数据产品(如衍生数据报告、算法模型输出等),主动申请此类登记证书,以固化权利、强化权属的合法外观与公示效力,为数据确权与维权夯实证据基础。
数据权属纠纷案由的独立设立,标志着数据权属争议在司法程序上正式结束了寄居状态,拥有了名实相符的独立维权通道。权属界定,最终是为了安全、有序的流通与使用。而在这一流转过程中,合同将成为连接各方、界定规则的核心载体。下一篇文章,我们将探讨数据合同纠纷案由独立后,如何影响数据合作的交易实践和司法裁判。
[1] 详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判决书
[2] 详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判决书
[3] 详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4082号判决书
[4] 详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判决书
[5] 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31号判决书
[6] 最高人民法院《法治新征程|“AI文生图”权属归谁?数据权益如何保护?高质量审判护航新质生产力》
[7]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民终628号判决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