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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合同》约定,若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律师费,原告诉请被告还款并支付8000元律师费。
法院认为:
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告采取了其他形式催要欠款,而是直接起诉至本院,即原告聘请律师的行为并非其实现债权的必要合理手段。
法律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亦需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避免一方因不合理的行为导致另一方过度负担费用。
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聘请律师代理服务费8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茂荣律师团队: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否定“意思自治”!
1️⃣ 没有采取其他形式催款直接起诉,并不妨碍原告依法行使诉权:
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必须先非诉、后诉讼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先行他形式催款的义务(很多情况下,为了保全需要,必须尽快起诉,不能催告,以未先其他形式催款为由,认定原告聘请律师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合理手段是荒唐的,是可笑的。
Ps1:说到委托律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看看立案审核制就清清楚楚了——仅一个立案难和复杂的程序要求、审核要求,便足以证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了!
Ps2:审判法官不立案,不能以您对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的娴熟程度,来考察并评判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效力原则,被告拖欠还款属于不诚信的违约方,以可能加重违约方负担为由,免除其借款时认可的律师费,不是维护违约方合法权益,而是损害守约方合法权益,是司法公权对公民私权的侵害。
下图:另案,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以被告违约行为轻微,律师费亦不是必须支出费用为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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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即便法官对律师有意见,也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让委托人“背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