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悦IP观察(2026年1月刊)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本月新规 (一)国知局发布《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二)北京市监局发布《北京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指引(试行)》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印发 (四)广东发布《广东

1、本月新规
(一)国知局发布《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二)北京市监局发布《北京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指引(试行)》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印发
(四)广东发布《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南(试行)》
(五)重庆印发《重庆市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试点实施方案》
2、行业资讯
(一)最高法知产法庭发布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
(二)最高法发布知产法庭调解情况及6件典型案例
(三)福建发布2025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3、典型案例
(一)当事人在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前约定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基数计算方式和倍数,可以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Part 01、本月新规
(一)国知局发布《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为引导各地规范申请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该指引旨在指导各地有效运用商标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助力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引导各地理性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商标化。《指引》将商标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例结合,详细解读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现形式和因不具备显著特征或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而不予注册的情形,供申请人参考。
(二)北京市监局发布《北京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指引(试行)》
《北京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指引(试行)》1月1日起实施。指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名称权益。根据指引,企业登记机关对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将进行预先管理,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该商业标识登记企业名称。
根据试行指引,本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将被纳入保护范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名称、简称和字号也可参考纳入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有名称保护需求的企业,可通过“部门建议+自行申报+主动保护”三种申报路径办理。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印发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标准体系》。该体系的发布与实施,旨在系统构建首都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准框架,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供重要指引。
(四) 广东发布《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南(试行)》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指南(试行)》。《指南》核心围绕“规范评价流程、明确评价方法、构建指标体系”三大关键环节,形成了全链条的价值评价指引。《指南》还配套发布了评价指标体系及委托合同参考模板,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数据知识产权评价工作的标准化水平。
(五)重庆印发《重庆市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试点实施方案》
近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五部门,共同印发《重庆市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试点实施方案》。《方案》重点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部署了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水平、提升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4个方面18项重点试点任务。
Part 02、行业资讯
(一)最高法知产法庭发布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七周年重要成果清单。最高法知产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成立的7年来,积极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共受理案件24602件、审结23069件,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最高法发布知产法庭调解情况及6件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7年来法庭共审结民事二审实体案件13263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处理4997件,调撤率37.7%。
最高法知产法庭筛选出6件调解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呈现了法庭开展调解工作的几个鲜明特点:一是注重因案施策针对性调解;二是注重实现一揽子实质解纷;三是注重促成合作共赢;四是注重让“东方经验”走向世界。
(三)福建发布2025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福建省各级知识产权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近日,福建从中精选了八个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下一步,福建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强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效能,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为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Part 03、典型案例
(一)当事人在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前约定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基数计算方式和倍数,可以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1、基本案情
原告青岛某公司系“骏某”商标注册权人,2012年9月7日,青岛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管理合同》,约定青岛某公司许可李某使用“骏某”商标。2015年8月31日,双方达成《解除协议》,于当日解除前述《管理合同》,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青岛某公司终止李某对“骏某”商标的使用许可,若李某擅自继续使用,青岛某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10日,原告发现象山区某酒店的店招、楼层标识、前台、广告牌、房间内的牙具、洗浴用品、电话均标识“骏某商务酒店”。原告认为被告于解约后擅自使用“骏某”标识经营酒店,同时将“骏某”商标相同的“骏某”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裁判理由
本案中,双方在先签订有《管理合同》,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参考双方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计算。《管理合同》约定商标许可使用费按宾馆当月营业收入的3.5%的标准向甲方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合同另约定,如李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使用青岛某公司商标或者软件等,李某自愿按合同约定费用标准的5倍向青岛某公司支付使用费。双方的上述约定,可视为对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院参考相关行业客房的平均入住率计算案涉酒店的营业收入,计算公式为“房间总数×平均入住率×平均客房单价×经营时间”。1.关于房间总数。被告在某点评页面上自行标注房间数量为50,虽在庭审中称仅有48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以其对外公示的50间作为计算基数。2.关于平均入住率。原告提供了上海某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平均出租率为55%-60%。被告自称入住率在40%以下。法院结合酒店规模、品牌、地域等因素,综合考虑近年来新冠疫情对酒店行业的影响,确定案涉酒店的平均入住率为40%。3.关于平均客房单价。某点评显示全天房价118元到197元,原告称取证时入住的为钟点房,票据显示60元。综合考虑各类房型入住比例,法院确定平均客房单价为80元。4.关于经营时间。因某点评评论区最早有2015年的网友评论,足可认定被告自2015年起即开始经营案涉酒店,而双方解约的时间点为2015年8月31日,故可确定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27日。综上,案涉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应当为50×40%×80×2248×3.5%=125888元,结合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倍数,最终确定被控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为629440元。
本案中被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导致相关消费者对被告的服务与原告的服务产生混淆,且原告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经济损失未作区分,故法院就原告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通过本案惩罚性赔偿予以救济。
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前约定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基数计算方式和倍数,应当视为已就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进行了约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即使无法通过约定的基数计算方式精确得出基数,也可通过参考行业内平均数据、估算侵权人平均销售单价等合理方式酌情确定基数计算所需要的各项要素数据,并进一步审查所约定倍数合理性,原则上支持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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