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深度解读(三)

来源:和信恒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河套合作区即将迈入法治化发展的实质性阶段。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河套合作区即将迈入法治化发展的实质性阶段。现针对企业与人才关注的“服务保障”与“法治环境”两大章节,我们从专业视角进行解读,为各位企业家、关注政策的团队们提供《条例》出台的最新资讯。
一、建立高效集成支持体系的服务保障
(一)主要内容
《条例》第六章服务保障条款的设置,从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入手,涵盖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人才及保障制度跨境互认、跨境税收规则衔接、科研资金与数据的便利化流动规则。其核心在于进一步探究深港两地在人才、资金与要素流动方面的衔接,也是从“属地管理”向“要素流转”的范式转变。
(二)重点条款
第五十一条【人才任职与执业】: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深圳园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也可以担任深圳园区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负责人。
港澳特定职业资格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即可在园区内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实现了高端人才的灵活配置。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免缴】: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保留关系的从业人员,持相关证明可以免于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质性解决了人才跨境流动的成本负担问题。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要素流动保障】:支持境外科研开办资金直接汇入园区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并简化外汇业务;同时探索制定数据跨境负面清单并建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为科研数据流转提供合规路径。
(三)创新与突破点
服务保障章节创新在制度集成层面,通过境外科研开办资金流转和数据跨境流动的特殊管理规则,推动着园区正在向国际衔接。这些举措解决了科创主体在跨境运作中面临的审批繁琐、数据流转受限等实际困难。
(四)意义与优势
服务保障措施通过有条件有范围地消除了部分交易成本,将园区转化为极具竞争力的政策高地,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核心研发中。
对于国际化科创人才而言,社会保险流通以及特定行业执业备案流通的制度建设,实质上减少了其经济及精力的付出,更增强了园区对全球顶尖科研资源的向心力,形成了人才驱动创新的良性循环。
二、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一)主要内容
《条例》第七章法治环境致力于构建更完善更国际化的司法与监管环境,保障科创活动的法律安全性。核心内容包括赋予特定企业法律适用自主权、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以及建立深港跨境监管的协同互认机制。
(二)重点条款
第五十七条【法律适用与仲裁选择】:园区内的港澳资企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并可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作为仲裁地。
第五十八条【跨境监管协作】:推动与香港有关部门开展监管信息共享、标准互通及处理结果互认,旨在打破跨境监管壁垒,避免企业面临标准不一的合规困境。
第五十九条【多元纠纷化解】:支持引入国际调解与仲裁机构,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第六十二条【建立科技法律服务资源库】:深圳园区建立科技法律服务资源库,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审查、技术合同审查、科研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等专业化法律服务,并设立国际科技法律研究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三)创新与突破点
《条例》出台,让河套深圳园区在规则衔接领域真正逐步迈向了实质性融合,通过允许聘请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涉外案件办理,以及推动深港监管标准互通互认,园区法治环境正在逐步实现从“双轨并行”向“深度协作”的转变。这种法律适用自主权的确立虽并非首例,但对于以科创合作为定位的河套深圳园区来说,在法治建设中仍具有重要意义。
(四)意义与优势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条例》第七章中的条款设置,预期确保了在河套开展的每一项商业决策都能在清晰、透明的框架下运行。
通过允许协议选择香港法律和仲裁地,一方面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的法释〔2025〕3号批复文件在园区内的进一步制度化落实,一方面也让园区为港澳投资者提供了更高的心理安全感和法律确定性,同时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配套,显著提高了企业在面临纠纷、争议时的解决效率,使河套逐步迈向全球科技成果权属最受尊重的地区之一。
三、总结与展望
《条例》第六章与第七章的设置,稳步推动着河套深圳园区在服务支持与法治保障方面实现从政策指引到立法落地的稳健过渡。两章内容共同构建了一个要素自由流动、权益受国际惯例保护的“信任高地”,不仅在制度上思考如何推动深港制度进一步衔接的实质方向与路径,更为园区在全球科创竞争中筑牢了长效根基,展现出深具前瞻性的立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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