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在庭审中,引导、启发当事人自主思考

来源:浙江天平

文章摘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再232号 庭审 庭审心语 庭审作为一项综合型活动,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场合,承载着法律与事实的交汇,远不止于完成一项程序那么简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再232号庭审
庭审心语
庭审作为一项综合型活动,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场合,承载着法律与事实的交汇,远不止于完成一项程序那么简单。这既是法官与当事人在互动交流中发现事实、调查事实的过程,也是近距离阐释法理、宣传法治,让当事人感受司法公正的机会。因此,对于法官而言,组织好、驾驭好一场庭审非常重要。庭审中,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方面,在程序的推进、节奏的把控、秩序的维护上,法官无疑要起主导、指挥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很多环节,尤其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法官要积极与当事人进行平等的沟通和交流,以利于查明事实,形成公断。
要把庭审作为实现定分止争,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重要场域。庭审中适当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思考并作出合理预期,是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律思维的一个特征,就是把法律适用视为逻辑上“三段论”法的应用过程,即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过程,归纳于法律构成要件下,形成小前提,通过“三段论”法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法官要遵循“三段论”思维,也要在庭审中铺垫法条的宣讲和法理的阐释,启发当事人在“三段论”的逻辑框架内思考,把事实的调查转化为对法律规定的阐释,对法治精神的宣讲。通过庭审这个“场域”,让当事人形成正确预期,发自内心地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这也是庭审重大的价值之一。
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已就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虽然认购协议中约定将来要订立正式合同,事实上却没有再订立,但是购房者已支付购房款且对方接受,房屋亦已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在原审诉讼中,购房者提出要求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请,实际上包含了请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思,在原审认定仅成立预约合同情形下,购房者在再审程序中请求确认双方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未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韩某某与杭州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了所购房屋的具体信息与价款。同年12月,韩某某付清全部购房款,置业公司同日交付房屋。韩某某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但房屋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9年10月,置业公司因资金需要,将这套已出售给韩某某的房屋抵押给刘某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韩某某得知后,诉请置业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登记、解除该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办理过户手续等。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韩某某和置业公司之间只成立了“预约合同”,并未成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未支持韩某某诉请。浙江高院再审后认为,《认购协议书》内容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且韩某某已付全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应当认定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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