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前)与律师对谈:庭审“痛点”及其应对》系列主题包括:(1)开庭陈述;(2)举证质证;(3)法庭调查;(4)争议焦点;(5)法庭辩论;(6)整体应对之道。本文是关于争议焦点相关问题的讨论,此后将继续更新关于其他主题的内容,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关注。
核心痛点:争议焦点是庭审的“导航仪”,但法官不归纳、归纳不准确或归纳的争议焦点过多时,律师该如何应对?
问题一:法官只归纳一个焦点怎么办?如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这种情况下,律师可在发表意见时自行拆解争议焦点,将大问题分解为若干子问题。例如,我们可以说:“我方认为原告诉请应否得到支持,应从以下三点论证……”。通过这种方式,既遵从了法官设定的框架,又将庭审引导至具体争点之上,确保了核心观点得以在逻辑清晰的脉络中充分展开。
问题二: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太多怎么办?
律师:这种情况常见于某些复杂案件(如建设工程、股权纠纷)中。此时若逐一辩论,庭审将冗长拖沓,且容易迷失主线。对此,律师可以采取“合并同类项”与“抓大放小”的策略。首先,可以尝试向法庭申请合并同类争议焦点,通常法官出于效率考虑会同意此类合理请求。其次,如果法官不同意合并,坚持要求律师逐一回应,律师则需明确争议问题的优先级。对于核心争议焦点,应充分论述;对于程序性或细节性焦点,则可简要回应,并说明“针对该问题,我方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已作详细阐述”。这能使法官的注意力集中在决定案件胜负的主线上。
问题三:法官不区分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怎么办?
律师:实践中不区分事实争点与法律争点也是较为常见的,如“原告是否享有解除权”这一争点就既涉及事实问题也涉及法律适用。此时律师不应直接指出这一点,更务实的策略是在发表意见时“顺水推舟,内部分解”,即自然地进行结构化阐述,如“针对该焦点,我方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回应。在事实层面,根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在法律层面,基于上述事实,结合某某规定,应认定……”。通过自身发言的逻辑结构,潜移默化地向法庭呈现清晰的论证层次。
问题四: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和预测的争议焦点不一致,律师应如何应对?
律师:这个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可能是法官遗漏了我方认为的关键争点;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法官提出了一个我方完全未曾准备、却可能决定案件走向的争点。律师应区分情况,灵活应对。对于前者,补救的方法是“礼貌补充”。律师可以在确认法庭归纳的焦点后,温和地提出:“审判长,我们对法庭总结的上述焦点无异议。此外,我方申请增加一个焦点,即……”。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予以考虑。对于后者,即法官提出了一个“意外”焦点,则律师切忌仓促应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当庭发表不成熟或不准确的意见。最稳妥的策略是“以退为进,争取时间”。对此,律师可以表示:“鉴于目前我方针对这个问题掌握的证据材料较为有限,我方暂时仅就现有材料做一个初步回应,请法庭以我方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
法官(前):庭审是一个非常高压的环境,因此律师不应当在承受高压的情况下脱口而出,就事先没有准备过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就事先没有核实过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因此,如果律师确实没有就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前准备过,不应仓促发表意见,可以向法官申请庭后再补充提交书面意见。
问题五:法官不归纳争议焦点怎么办?
律师:这种情况通常有两种原因:一是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无需专门归纳;二是法官因案件排期紧张、个人习惯或经验不足,而忽视了这一环节。此时,律师可以采取“主动补位”的策略,在法庭辩论阶段主动、礼貌地归纳争议焦点并据此展开陈述。需要强调的操作要点是,不应直接指出法官遗漏了争议焦点的归纳。例如,我们可以在开始辩论前说明“鉴于案件细节较多,为提升效率,我们自行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采取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在协助法官厘清审理思路,绝大多数法官会默许这种操作,不会产生反感。
法官(前)与律师对谈:庭审“痛点”及其应对系列四——争议焦点
作者:吴娟萍 来源:海坛特哥

《法官(前)与律师对谈:庭审“痛点”及其应对》系列主题包括:(1)开庭陈述;(2)举证质证;(3)法庭调查;(4)争议焦点;(5)法庭辩论;(6)整体应对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