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无证“老手”心存侥幸,触电致残谁之过?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以案说法 第一百八十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
以案说法
第一百八十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老周从事水电安装多年,虽然一直是“无证”作业,但多年以来平安无事。这次,他接了一个活——给幼儿园安装厨房设备。厨房设备公司的老板只告诉老周安装要求及需要采购的材料,没谈具体价格。之后,老周自行购买了材料,带着小工一起去幼儿园开工,很快就完成了水电线路的铺设改造,只差最后的接线步骤。第二天,老周一人来到幼儿园接线。他只关了厨房配电箱开关,因没人帮忙,侥幸觉得“应该没事”就没关闭配电室的总电源。就在拉电线时,他不慎碰到进电电线的裸露部分,右手瞬间被电击伤,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老周认为,自己是受厨房设备公司雇佣,同时幼儿园违规将安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厨房设备公司,他们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于是,他将厨房设备公司及其老板、幼儿园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厨房设备公司及其老板认为,和老周约定的是包工包料的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老周作为有近二十年的水电施工从业经验的水电工,却违规带电操作,是他自己的问题,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幼儿园认为,厨房设备工程是通过合法招投标发包给厨房设备公司的,由该公司负责采购、安装并接受验收,幼儿园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与厨房设备公司是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厨房设备公司仅指示工作场所、工作内容、成果等,并未提供劳动工具和材料,而老周自行购买材料、招用工人,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点。但厨房设备公司作为定作人,也存在选任和指示过错,一方面是未审查老周是否具备电工资质,违反了选任义务;另一方面是未告知幼儿园总开关的位置,未尽到安全指示义务。而幼儿园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厨房设备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老周作为承揽人,自知无电工资质仍违规操作,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厨房设备公司因存在选任和指示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对于特种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电工作业即属于特种作业,技术要求高,安全风险大,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切勿冒险作业。对于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核实承揽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同时应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告知作业场所的特殊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为承揽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文稿:执行二处


初审:孙笑妍


复审:梁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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