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人脸识别技术在许多小区门禁系统中广泛应用,但部分物业公司强制要求业主“刷脸”进出,引发了许多争议与纠纷。业主是否必须提供人脸信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制采集?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和律师建议三方面为您解析。
一、法规解析
1.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因此,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其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其处理需遵循更严格的规定。物业公司强制要求业主使用人脸识别门禁,实质上是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取得业主的单独同意,且不能以“不刷脸则无法进出”作为唯一进出方式。
2.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物业公司不能仅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方式,必须为不同意刷脸的业主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如门禁卡、密码等。
3.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进出小区强制刷脸侵犯业主人格权益
2021年6月,被告某物业公司将小区门禁系统改为人脸识别验证,并要求业主限期完成信息录入。业主张某认为此举存在隐私泄露风险,未办理信息录入,导致其无法正常出入小区,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张某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表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改造征求了小区业主意见,除张某外,其他业主均同意。法院受理该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向物业公司释明业主有权拒绝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物业公司的做法有违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物业公司最终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妥当之处,增设了刷卡验证方式。张某随即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中,法院依照民法典确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告知同意”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物业公司释法析理,使物业公司认识到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为业主增设了刷卡验证方式,既有效维护了业主的人格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物业公司在尊重业主人格权益的基础上,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
案例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全省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六: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武胜县政协关于个人信息泄露隐患的社情民意通报,经调查查明武胜县部分居民小区存在物业公司对收集的业主人脸等个人信息未采取加密处理、人脸识别系统未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主管部门履职过程衔接不畅导致监管脱节等情形。
本案中,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依法认定强制“刷脸”进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并向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整改方案与长效监管办法,最终促成22个小区更换不合格设备、对1.5万余条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对24个小区人脸识别系统完成验收,完成160个居民小区人脸识别终端设备显示的规范化设置,实现了从个案监督到行业规范治理的闭环。
案例三:(2024)甘0105民初3115号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
物业公司诉请被告业主王某支付物业费,被告业主王某在其辩称中主张,原告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小区门禁方式改为仅限人脸识别验证,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选择权、隐私权等权益,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物业公司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未提供其他合理选择,侵犯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并责令其整改;但法院同时指出,该侵权行为属于涉及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不能构成单个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三、律师专业建议
如果遇到物业强制“刷脸”的情况,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1.明确拒绝并要求替代方案:向物业公司正式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收集人脸信息,并要求其提供门禁卡、密码、手机App等其他合理验证方式。保留好书面沟通记录,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2.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举报物业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据,如物业通知、沟通记录、现场照片等。
3.提起民事诉讼:若物业公司拒不改正,业主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停止侵权、删除已收集的人脸信息,并赔偿损失。可申请业委会或联合其他受影响业主共同起诉,增强维权力度。
4.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保存物业发布的关于强制刷脸的通知、公告。保留与物业沟通的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函件。若被限制出入,可拍照、录像记录现场情况。
5.关注个人信息删除权:如果已经录入人脸信息,可要求物业彻底删除相关数据,并书面确认删除情况。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四、结语
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物业公司以管理便利为由强制业主“刷脸”进门,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可能构成侵权。业主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明确主张自身权益,要求物业提供多元、合理的门禁验证方式,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科技应当服务于人,而非束缚于人。在智慧社区建设中,尊重与保护业主个人信息权益,才是社区和谐与长治久安的基础。
物业强制“刷脸”进门,业主如何主张个人信息权益?
作者:张胜丽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当今,人脸识别技术在许多小区门禁系统中广泛应用,但部分物业公司强制要求业主“刷脸”进出,引发了许多争议与纠纷。业主是否必须提供人脸信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制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