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浪浪山小妖怪们“侵害”唐僧师徒人格权了?看看咋回事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期电影《浪浪山小妖怪》上映,获得了不少大小朋友的喜爱。电影讲述了浪浪山四只小妖怪假扮唐僧师徒,走在唐僧一行人前面抢先求取真经的故事。

近期电影《浪浪山小妖怪》上映,获得了不少大小朋友的喜爱。电影讲述了浪浪山四只小妖怪假扮唐僧师徒,走在唐僧一行人前面抢先求取真经的故事。故事中,小猪妖扮成猪八戒,蛤蟆精扮成唐僧,黄鼠狼精扮成沙和尚,猩猩怪扮成孙悟空。就这样,滑稽的“山寨取经团”踏上了取经之路,他们一路如唐僧师徒一般吃斋念佛、降妖除魔,赢得了村民们的爱戴称颂……
故事讲到这里,咱们先暂停一下,因为“山寨取经团”可能已经涉嫌侵权了!这是咋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小妖怪的故事中,主要涉及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姓名权
小妖怪们分别顶着猪八戒、唐僧、沙和尚和孙悟空的名头化缘吃斋、降妖除魔,是否侵害了唐僧一行人的姓名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姓名权是一个人对自己姓名所享有的民法上的权利。民法保护每个人的姓名权,因为姓名是最基本的社会标识符号,能够将我们与他人区别开来,姓名就是最基本、最简明的“身份识别码”。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干涉他人的姓名,也就是对他人使用什么名字指手画脚,强迫他人使用或者不使用特定姓名;第二种是盗用他人的姓名,也就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活动,比如张三在和人签合同的时候,未经李四同意,签上了李四的名字;第三种是假冒他人的姓名,假冒与盗用不同,盗用仅仅是使用他人名字,假冒则是彻底摇身一变,彻底成为了他人,如张三自称自己就是李四。
回到故事中,小妖怪们顶着唐僧师徒四人的名字,小猪妖自称自己就是猪八戒,蛤蟆精自称自己就是唐僧,假冒了唐僧等人的名字,因此已经涉嫌侵犯了唐僧师徒的姓名权。
肖像权
小妖怪们为了让世人相信他们就是真的唐僧师徒一行人,还仔细乔装打扮了一番——小猪妖扛上耙子,蛤蟆精穿戴上袈裟和五佛冠,黄鼠狼精粘上大胡子,猩猩怪戴上了雉鸡翎。他们这么做,是否会侵害到唐僧师徒四人的肖像权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是一个人的外部形象,这种形象既可以是面部五官的特征,也可以是具有识别性的其他体貌标志,让人一眼就能识别出是谁。民法典主要从三个方面保护肖像权,其一是保护我们能够绝对主导自己肖像的公开和使用,未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二是保护每个人的肖像完整,不受他人的丑化或污损;其三是保护肖像不被深度伪造技术侵害,例如通过换脸技术将张三的脸与李四的身体进行合成。
那么,小妖怪们是否也侵害了唐僧师徒的肖像权呢?答案是并没有。首先,小妖怪们因为从来没有见过唐僧师徒,因此不知道唐僧师徒长什么样,他们虽然乔装打扮了一番,但却是按照想象中唐僧师徒的模样装扮的,即便穿上袈裟、戴上雉鸡翎,也顶多是与唐僧师徒选择“同款”穿搭罢了。其次,从外部形象上看,小妖怪们的相貌并不足以误导世人,让世人相信小妖怪们就是唐僧师徒,毕竟伸着两只长獠牙的小猪妖、一身绿疙瘩的蛤蟆精、毛茸茸的黄鼠狼精还有略显笨重的猩猩怪,与唐僧师徒四人威风凛凛的形象截然不同,在电影中小妖怪们的装扮甚至连小孩子都没骗过。再者,虽然后来不少村民、妖精相信他们就是唐僧师徒,但村民、妖精也没有见过唐僧师徒,并不是因为小妖怪们的相貌认定他们是唐僧师徒,而是因为小妖怪们如同唐僧师徒一般惩恶扬善、降妖捉怪的行为。因此小妖怪并没有侵犯唐僧师徒四人的肖像权,虽然小妖怪们想要在外形上也“冒充”唐僧师徒,但这种不太高明的“冒充”,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害肖像权。
名誉权
唐玄奘是德高望重的圣僧金蝉子,他带着神通广大的三名弟子,一路降妖捉怪、译经传道,现在却被浪浪山无名无姓的四只小妖怪冒充了去,小妖怪们是不是也侵犯唐僧师徒的名誉权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人类是一种高度依赖社会协作的群居动物,我们每个人都必然要依靠自己的良好名誉才能顺利参与社会生活,因此,他人对我们品德、才能、信用等方面的客观真实评价是我们非常重要的人格利益。民法典保护每个人的名誉权,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我们的社会评价不会受到不当的贬损和降低。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言辞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不能捏造、虚构事实诽谤他人,否则就有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
小妖怪们自从假扮成唐僧师徒四人后,就一直戒荤吃斋、与民捉怪、保护百姓,没有做过任何恶行,最后甚至为了救下村民的孩子们,牺牲自己一身修为,击败了大BOSS黄眉怪。小妖怪们既没有侮辱、诽谤唐僧师徒,也没有让村民等人对唐僧产生不好的社会评价,恰恰相反,他们的正义、善良、无私之举,反而更加发扬了唐僧师徒们的光辉形象,提升了村民等人对唐僧师徒的社会评价。因此,小妖怪们并没有侵犯唐僧师徒的名誉权。
结尾
综上,小妖怪们虽然没有侵犯唐僧师徒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但确实冒用了唐僧师徒的姓名,涉嫌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好汉做事好汉当,小妖怪们要如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小妖怪们应当停止自己的侵权行为,不再假冒唐僧师徒四人的名字和身份活动,同时小妖怪们应当向唐僧师徒赔礼道歉。
虽然小妖怪们失去了那些响当当的名头,但正如村民们为他们立祠纪念一样,无名英雄仍会活在每个人的心中。电影“一笑而过”,“守法”却要时刻牢记!人生如戏,各位走出浪浪山的大朋友、小朋友们,在游戏人间的历程中,可不要上演侵权违法的“戏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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