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纳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利予以执行的司法考量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笔者接受了南宁本地客户的咨询。

近日,笔者接受了南宁本地客户的咨询。大体案情是,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南宁某小区持有待兑现的房票,建议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到“邕有家”平台或房票安置实施主体查询被执行人最新可兑现房源信息。为此,就房票的执行事宜,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总结与思考:
一、关于房票
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过程中,政府或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具体而言,房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权益量化。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基础,结合补偿政策,将安置补偿权益转化为具体的货币金额,形成房票的票面价值。
(二)定向使用。一般限定在特定的时间、地域和房源范围内使用,例如可用于购买政府指定的新建商品房、安置房或符合条件的二手房。
(三)结算功能。购房时,房票持有人可凭房票抵扣相应金额的购房款,以实现补偿权益。
房票是传统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一种补充和创新形式,旨在为被征收人提供更灵活的安置选择,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目前我国房票的主要类型
(一)面值券型。以货币金额形式体现,房票面值等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可能包含补偿本金、奖励等。持票人可用房票购买不超过面值的新房,超出部分需自行支付,剩余面值可兑换现金(通常有比例限制,如不超过面值的10%)。在南宁市、郑州市等地的房票多采用此形式。
(二)面积券型。以可购房屋面积为单位,如“100平方米房票”,持票人可按“成本价”购买对应面积的新房,超出面积部分需按市场价支付。未使用的面积可分割转让或兑换现金,适合希望以面积置换而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目前部分城市在探索此形式,但应用相对较少。
(三)定向券型。限定房票使用范围,如仅限购买特定区域、特定楼盘或特定类型的房源(如安置房、配建产权房等)。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指定房源库,持票人只能在库内选房,增强政策导向性和房源可控性。例如,在南宁市房票优先用于购买政府持有的配建产权房或组织筹集的房源。
(四)跨区通用券型。允许持票人在多个区域或全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购买新房,打破区域壁垒,增加选房灵活性。此类型房票需政府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协调不同区域的房源和结算规则。如广州天河区曾发放过“跨区通用房票”,可购买荔湾、黄埔等区的房源。
(五)组合券型。结合面值券和面积券特点,既规定房票面值,又明确可购面积范围,或包含多种补偿权益(如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奖励等)的综合体现。适用于复杂征收补偿场景,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需求。
不同地区的房票形式可能混合多种特点,具体以当地政策文件为准。房票通常实行实名制管理,有使用期限和转让限制,且优先用于购房,一般不得质押或套现。
三、房票的流通现状
房票的流通性因地区政策不同而存在差异,以下是常见情况:
(一)不可流通。在部分地区的房票严格实行实名制,仅限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或套现。例如,郑州规定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及其配偶、近亲属范围内。
(二)有限流通。1、转让一次:如南宁、柳州等地,被征拆人满足“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条件时,可经政府核定登记变更后转让房票,但仅限转让一次,受让人不得兑换现金和享受奖励,且原使用期限不变。 2、分割转让:少数地区如建瓯市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整体或分割进行转让、出售,但受让双方需到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并办理更名手续,且已交易房票未经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房票流通通常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使用期限限制、购房范围限制等。具体流通规则需以当地政策文件为准。
四、目前南宁市已有的房票兑现小区
南宁市住建局通过“邕有家”平台搭建了房票安置房源超市,被征拆人可在此选择符合条件的房源。 部分已纳入房票安置房源的小区示例如下(具体以平台实时信息为准): 良庆区:五象澜庭府、保利和光山江、金悦玺园、荣和·印象府南区等; 邕宁区:龙庭水岸、交投·和顺江湾、轨道·东樾府等; 西乡塘区:天健·天境、麒麟云都等。
五、房票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鉴于房票是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货币量化的凭证,票面金额明确,代表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享有确定金额的补偿款债权,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多数地方政策允许房票在特定条件下转让(如向第三人实名转让、近亲属间变更等),使其具备一定的流通性,可通过转让实现财产价值的转移;房票可用于购房抵扣房款,或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兑付为现金,具有将财产价值转化为实际货币的能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房票被视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依法冻结、处置房票以清偿债务,体现了其作为责任财产的法律属性。如: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的谢某博与蔡某辉执行实施案【案号:(2024)闽0205执保1819号之一,2026.03.23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中认为,被执行人持有的可转让房票具有财产价值、流通性以及地方政策性,执行法院可在地方房票政策的框架下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申请对房票自行变卖的,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量票面价值、政策奖励、特定时期的市场流通情况、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以及债权人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监督被执行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变卖,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六、总结
(一)将房票纳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房票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货币量化的凭证,具有财产属性,可归入“其他财产权”范畴。故,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房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予以执行。
(二)对房票进行执行的条件:1、财产属性明确。房票代表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的补偿权益,具有确定的货币价值,且根据地方政策,通常可转让、兑付或用于购房,具备流通性和财产价值。2、未被实际使用。若房票尚未用于购房或兑付,法院可直接冻结或处置;若已用于购房但未完成产权登记,可查封房产后通过拍卖等方式执行。3、符合地方政策。不同地区房票政策存在差异,执行需遵循当地规定,如是否允许转让、转让限制等。
(三)法院的一般执行方式:1、冻结与自行变卖。法院可冻结房票的使用、转让、结算功能,促使被执行人自行寻找受让人变卖,法院监督变卖价格和款项支付。 2、直接扣划资金。若房票对应的补偿资金仍在政府专户,法院可直接向财政或银行发出扣划通知,提取资金清偿债务。 3、拍卖房产。若房票已转化为房产,法院可查封房产并组织拍卖,用拍卖所得清偿债务。
最后,需注意,房票执行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地方政策,法院会综合考量票面价值、市场行情、被执行人债务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变卖及确定变卖价格。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