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国部分地区重点教育资源紧张的背景下,“花钱托关系办入学” 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几年我们接到的“花钱托关系办入学”的案件和咨询也非常多,当入学事宜未能办成时,当事人常会产生疑问:应该去刑事报案,还是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钱办学方返还钱款?该如何有效维权?
入学没办成,收钱办学方是否构成犯罪?请托付款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钱款?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的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认定有所不同:部分法院认为该类案件构成刑事犯罪,部分法院认为是民事纠纷,还有部分法院认为该类情况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要求返还等。本文结合以往办理的相关案例以及检索的各地法院的不同裁判观点,将从刑事犯罪认定、民事返还规则两方面展开具体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收钱办入学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被害人张某1通过其子张某2结识被告人王某杰,王某杰称其有能力为被害人张某1小儿子办理转学事宜,后张某1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26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某网吧分两次给王某杰转账共4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杰向被害人张某1提供了其伪造的教育局文件和转学手续后逃匿。2018年9月4日,王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王某杰在和张某1、张某2起初接洽时并无能力办理转学事宜,且收了钱款后未将钱款作为办学使用,经查实,其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结合以上办理的真实案例,以及检索各地法院的同类司法判例,笔者总结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会着重审查以下三个因素:
1 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即办学方在收钱时是否有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或是否明知无法办成请托事宜仍收款的。如以上案件中王某杰在无任何转学办学能力的情况下,主动声称能解决问题,收款后直接挥霍赃款且拒不返还;在(2023)陕01刑终186号案件中,曲某将收取的相关资金未用于办理承诺事宜而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类似的案件在收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家庭成员或公司开支等行为,均可以直接体现其收款时的非法占有意图。
2 客观上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比如收钱办学方并未办学成功,但伪造了办学的文件、虚构人脉关系、夸大办事能力等。在本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杰向被害人提供了伪造的教育局文件和转学手续。在(2023)陕01刑终186号案件中,方某谎称自己在教育系统有关系能够办理上学等相关事宜,骗取被害人尤某的信任,共计骗取尤某26万元办事费用。而在(2024)陕01刑终639号案件中,被告人徐某则在得到明确答复不能办理入学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谎称可以办理,并编造“这边领导正在处理户籍问题,说能弄”,“王校长那边已经批了,学籍要报教育局再审批”,“10月15-20号去报名”等理由。
3.若收钱办学方确实具备相关资源、资质或能力,且收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对接入学事宜(如支付给学校相关人员、办理合规手续等),未私自占有,部分法院会认定为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也可能不以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但如果办事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犯罪,需根据具体情节另行认定。
二、刑事不立案时,请托付款方能否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钱款?
当公安机关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不予立案时,请托付款方是否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 法院支持返还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支持返还的裁判逻辑:法院将收钱办学的行为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但该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收钱办学方应返还取得的钱款。如在(2025)陕0116民初17132号案件中,原告毛某委托被告鲁某办理孩子入学。法院认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应通过正常的招录程序让孩子进入学校学习,其委托被告通过非正当途径办理孩子入学的行为,破坏正常的招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委托行为应属无效,判令被告鲁返还原告毛某款项70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使委托事项违法,收钱办学方也无权占有该笔钱款。 - 法院不支持返还请求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不支持返还的裁判逻辑:收钱办学的请托付款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即明知该办学的委托事项属于违法行为,但仍主动支付费用,自身存在过错,法律不予保护。如(2020)辽07民再41号案中,在原一、二审判决均支持原告(被上诉人)返还相关办事款项的情况下,再审法院则最终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起诉。再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相关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支持返还和不支持返还的关键区别:法院的判决核心在于平衡“纠正违法请托”与“保护财产权”,当请托付款方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时,可能要承担“钱要不回”的法律后果。
鉴于不同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可能截然不同,笔者建议如果请托付款方准备起诉要求办学方返还钱款时,可通过检索当地法院的裁判观点视情况决定是否诉讼,否则起诉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提示:“花钱办入学”本质上违背教育公平和公序良俗,无论对收钱办学方还是请托付款方,都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收钱方可能因涉嫌诈骗身陷囹圄,付款方不仅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甚至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和救济。 - 收钱办学方的法律风险
刑事风险:若虚构事实、非法收取并占有钱款,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有期徒刑等刑罚,同时需退赔赃款。若办事过程中涉及行贿,还可能触犯行贿罪等法律风险。
民事风险:收钱办学方和请托付款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收钱方需向付款方返还钱款。 - 请托付款方的法律风险
民事风险:面临“钱没了、没学上”的双重损失。付款方可能因“不法原因给付”被法院驳回民事诉求,不但钱款无法要回,同时可能影响孩子的正常入学。
刑事风险:若请托事项涉及行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语
文末再次提醒大家,教育资源的获取应通过正规政策渠道,正常的办学途径一般都不会收取额外的办事、请托等高额费用,任何试图 “走捷径”的行为,最终都可能得不偿失。
